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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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必要的经费。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利用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进场交易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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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州(地、市)、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配备相应的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组织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三)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查询,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应当给予答复。
无正当理由拒不答复的,可以通报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雇佣、指使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或者服务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说明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三)以不合格商品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五)利用明码标价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样品、标准不一致;(七)伪造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产地、名优标志,冒用他人名称、地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八)销售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变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或者销售未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伪造、变造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十)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十一)使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计量、计价器具;(十二)其他欺诈性行为。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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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白先生到一家商场买东西,但营业员收完钱后没有给他任何票据,白先生认为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
A.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B.营业执照C.纳税证明D.进货渠道2. 消费者朱女士在一次展销会上购买了一件毛衣,当时销售人员说是纯羊毛的,可是后来经检测发现此毛衣根本就是腈纶纺织的,但是再去找时,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了。
朱女士现在应该怎么办?()A.只能找当时的销售商B.自认倒霉C.只能找展销会的举办者D.可以找当时的销售商,也可以找展会的举办者3. 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B. 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C. 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D. 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活动4. 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 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B. 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C. 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D. 一切商品5.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B.未经检验C.数量不足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6.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7.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次修理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B.二C.三D.四8.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求赔偿A.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B.首先向销售者C.首先向生产者D. 首先向销售者,然后再向生产者9.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0924202d4d8d15abf234e17.png)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五号)《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政府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广电、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0630bdf76c175f0e7dd137a6.png)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64802课程名称:经济法学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考核方式:考查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等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
该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治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课程。
该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
2. 英文简介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a discipline basic course for the 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major economic legal systems, and so reveals the law of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o promote economy rules of law. The course should include the law basic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history, system, status, purpose and principles, the body of economic law, behavior, righ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ntitrust law system; legal system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学》课程是广东财经大学-美国马凯特大学经济学(全球数字经济方向)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科基础课。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5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5](https://img.taocdn.com/s3/m/6cad393b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2.png)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营者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1、立法方面的保护义务 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义务 3、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社会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担负起履行消费者权益维护及宣传教育的职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 赔偿,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பைடு நூலகம்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 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性质、原则;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 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
本章教学重难点: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各类主体保护 消费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
第十五章 酒店如何赔偿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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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如何赔偿一、赔偿的要件饭店赔偿的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饭店主观上有过错和产品存在缺陷。
(1)损害事实客人要求饭店进行赔偿,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包括侵害客人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等)。
(2)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客人所受到的损害与饭店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存在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即饭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客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
如果客人在使用饭店的产品或者接受饭店的服务时确实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与饭店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饭店一般不承担责任。
(3)饭店主观上有过错客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因为饭店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
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
一般的饭店损害赔偿,只需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对因特殊侵权责任引起的饭店赔偿,还必须有下面的第四个要件。
(4)产品存在缺陷客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是因为产品的缺陷所引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
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二、对客人财物毁损和灭失的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客人财物造成损害的,首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
赔偿时,能以同种类和同质量的实物赔偿的,可以实物赔偿,不能以实物赔偿的,应折价以金钱赔偿。
折价时,一般以损害发生时、发生地的通常价格为准,依照财产实际价值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额。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财产的实际价值有争议,应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以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额为准。
由于客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使财物毁损或灭失的,饭店将不负或减轻赔偿责任。
如客人没有锁上门窗,或者没有按照饭店的告示将贵重物品交给饭店保管,造成财产的灭失,饭店将减轻或免除责任。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2bf0929b6c175f0e7dd13702.png)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经济法学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分:2适用对象: 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考核方式:考查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学》课程是经济、管理等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
该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治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课程。
该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历史、体系、地位、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
2. 英文简介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a discipline basic course for the econom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the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law, major economic legal systems, and so reveals the law of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o promote economy rules of law. The course should include the law basic concepts of economic law, history, system, status, purpose and principles, the body of economic law, behavior, right,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antitrust law system; legal system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学》课程是广东财经大学-美国马凯特大学经济学(全球数字经济方向)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科基础课。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f325ef9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d3.png)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经营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质量、计量、卫生、安全和合法价格的保障;(四)购买的商品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五)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投诉、起诉。
(六)检举、揭发或控告经营者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的行为应当受到尊重。
消费者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资料、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881f6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ed.png)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正文:----------------------------------------------------------------------------------------------------------------------------------------------------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活、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和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强制提供服务;(三)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五)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求按照规定、惯例或者约定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六)对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和不文明的经营作风,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和控告;(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第1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1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59d4006f78a6529647d5376.png)
第十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介绍】王小姐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200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一周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涤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
【问题】: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提示】: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案例二:【案情介绍】2009年7月24日,李先生花14950元购买LV皮包一个。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将该包送到宝路喜华贸中心分店处进行配皮补色、颜色修复等护理。
李先生要求被告按提带环形配皮遮盖处的浅粉色进行修理,以达到购买时新包的状况,并于当天向支付400元。
3月22日,当李先生取包时发现包的颜色不对,被告承诺进行二次修复。
然而李先生再次去取包时,发现颜色仍不对。
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李先生将宝路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折旧20%后的金额11960元,同时返还加工费4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和电话费共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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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交易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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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经济法概论判断分析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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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判断分析题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法律是公平的,它既属于统治阶级,也属于被统治阶级。
错2、原始社会没有法律。
对3、法律作为俄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历史的范畴对4、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错5、企业组织的经济义务就是对消费者、用户的义务。
错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是社会的基础法。
错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错●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可以放弃的错●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错●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错●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后,本人一般不能反悔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归于消灭错●在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利中,占有权是最根本的权利错●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错●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对●侵权行为是产生债的最大量、最主要的法律事实错●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是债的终止的最基本、最正常的原因错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错●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的资产的处置权错●国有企业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错●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必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错●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核心工作是监督企业的经营决策错●个人独自企业解散的,必须首先清偿所欠税款错●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错●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就是合伙合同的签订日期错●外资企业就是外国企业错●破产财产就是破产企业的财产错●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结案对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最一般的特征是法定性、发人性和组织性对●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错●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是所有公司内部、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错●董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错●国有独自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的常设执行机关错●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财产对●公司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是偿还所欠外债和增加职工福利错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本质上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对●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对●金融债券是由政府依法发行的债券错●溢价发行就是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对●注册制与核准制是完全对立的两种证券发行审核机制错●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对●世界证券交易所有两种形式:公司制与会员制对●证券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中介机构对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对●电视中的广告就是要约错●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对●撤销权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错●我国《合同法》把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对●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到期债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对●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对●合同履行,即所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要求,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对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错●《商标法》规定,药品、香烟必须适用注册商标错●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对●发明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如果想继续得到法律保护,可以申请续展错●专利权可以转让,但专利申请权不得转让错●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对●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都可以想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或检举。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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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1. 1920年以前--消费者自发保护时期 2. 1920-193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 与引导时期 3. 1945-196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继续得 到关注 4. 1960年至今,属于现代消费者权益保 护运动时期(二)中国Fra bibliotek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主要是由消费 者协会来组织的。 大众媒体发挥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 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社会组织的教育活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日臻完善。
二、营销产品的品质与安全问题
1.产品品质问题 2. 产品安全性问题
三、儿童营销问题
1.商业信息与儿童理解能力 2.商业信息与儿童社会化过程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与企业营销道德
一、树立道德营销观念的必要性 遵循营销道德,关注消费者权益, 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现代社会环境条 件下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主要概念与术语
1.消费者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3.虚假广告 5.儿童营销 4.矫正广告 6.道德营销
复习思考题
1.何谓消费者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为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强 调消费者权益保护?
2.何谓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什么原因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产生与发 展? 简述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历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具有哪些特点? 试评价我国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中的作用。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并受到 法律保护的所有利益。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 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九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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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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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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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
五种;注意其特殊性。 五种;注意其特殊性。
四、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 任为原则。 任为原则。
五、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及其承担的方式 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①安全权 ②知悉权 ③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⑤求偿权 ⑥监督权 ⑦获得消费教育权
①遵守法律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 ③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④信息提供 出具凭证、 ⑤出具凭证、单据 ⑥品质担保 ⑦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⑧售后服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 ⑨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⑩尊重消费者人格
⑧受尊重权 ⑨结社权
三、惩罚性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消法》 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条件: (1)条件:
有人; 有人;
6.参加展览会或租赁柜台的经营者, 6.参加展览会或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在会 参加展览会或租赁柜台的经营者 ——会议的举办者或柜台出 议结束或租赁期满后——会议的举办者或柜台出
租人; 租人;
7.虚假广告——经营者 7.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 经营者,
的—广告经营者。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研究性选题: 研究性选题:
消费者的“弱势”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探析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 对王海打假现象的思考
英雄与流氓? ——应当是消费者理由有五:a、消费目的的代表性—— ——应当是消费者理由有五:a、消费目的的代表性—— 抽象化;b、销售目的——角度的转换(澳大利亚商业行为法 抽象化;b、销售目的——角度的转换(澳大利亚商业行为法 第52条关心的都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盈 52条关心的都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盈 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就可以认定所有购买人都是 消费者——王守祥章),有假就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c 消费者——王守祥章),有假就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c、 打假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d 打假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d、打假要付出巨大的投资和艰 苦的工作;e 苦的工作;e、国外也曾有过这种实践。 (供参考)
一、消费者
1.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 1.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消费者
务的自然人。(《消法》第2条 ) 。(《消法》
如何理解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如何理解购买、
(1)购买、使用? 购买、使用? (2)接受服务中的服务应当如何理解 接受服务中的服务应当如何理解? (2)接受服务中的服务应当如何理解? (3)付钱与消费的人不一致 谁是消费者? 付钱与消费的人不一致, (3)付钱与消费的人不一致,谁是消费者? (4)不以消费为目的进入消费场所 是否为消费者? 不以消费为目的进入消费场所, (4)不以消费为目的进入消费场所,是否为消费者? (5)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 (5)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人是否为 消费者? 消费者? 非商业性(如学雷锋、人道援助等) 如:非商业性(如学雷锋、人道援助等) 商业性(如为了宣传、推销商品, 如:商业性(如为了宣传、推销商品,为了扩大企 业影响或提高企业知名度等) 业影响或提高企业知名度等) 就医是否是消费者? (6)就医是否是消费者?
四、如何认识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 1.单罚行为 单罚行为: 1.单罚行为:
如“偷一罚十”:违反法治原则——私设法律——违法 ——私设法律——违法 偷一罚十” 违反法治原则——私设法律——
2.单诺行为: 2.单诺行为: 单诺行为
如“全场无假货,有假一赔三”,“全市最低价”,“假一 全场无假货,有假一赔三” 全市最低价” 赔十”。 赔十”
注意:法律并未要求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 注意:法律并未要求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
(2)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争议:价格的双倍/损失的双倍/受骗部份的双倍( 争议:价格的双倍/损失的双倍/受骗部份的双倍(数量上 欺诈、价格上的欺诈,可就受骗部份赔偿三倍)。 的 欺诈、价格上的欺诈,可就受骗部份赔偿三倍)。 法律的规定为价格的双倍。 法律的规定为价格的双倍。 价格的双倍+ 取证费、鉴定费、 价格的双倍+所受损失 + 取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争议:单诺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应当允许? 争议:单诺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应当允许?
单诺行为本身就是对订约相对人的单方允诺, 单诺行为本身就是对订约相对人的单方允诺, 故应当承认其效力? 故应当承认其效力?
五、赔偿主体
1.购买产品时权利受到侵犯——销售者 1.购买产品时权利受到侵犯——销售者; 销售者; 2.产品责任——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2.产品责任——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3.接受服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3.接受服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原企业分立 4.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 原企业分立、 ——变更后的企业 变更后的企业;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
2.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 2.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 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
生活消费与非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工作消费……) 生产、经营、工作消费……) 生活消费目的”能否绝对? 生活消费目的”能否绝对? 王海打假引起的法律思考。 王海打假引起的法律思考。 单位还是个体社会成员? 单位还是个体社会成员? “购买”的是否必须是生活消费品? 购买”的是否必须是生活消费品? 第一, 第一,消法附则中规定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参照消 法适用,原因是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目的主要是 法适用, 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特别是农民是弱者需 要特别的保护。 要特别的保护。 第二,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是不是消费者?对此, 第二,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是不是消费者?对此, 争论极大。 争论极大。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学会运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知识分析和处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Biblioteka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 法 1.消费者 消费者: 1.消费者:
自然人、购买、 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 提供的 提供的 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需求 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 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
2.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2.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美国:最早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 美国: 国际立法:1985年联合国 保护消费者准则》 年联合国《 国际立法: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 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立法:1993年10月颁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月颁布《 立法:1993年10月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的关系、 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立法机关的保护 1.立法机关的保护 2.行政机关的保护 2.行政机关的保护 3.公安 公安、 3.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 4.新闻舆论机构的监督 4.新闻舆论机构的监督 5.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5.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二、保护方式: 保护方式:
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前, 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前,主要通过行政监督和社会监 督的方式实现; 督的方式实现; 在消费纠纷发生后, 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则主要通过处理消费纠纷和追 究经营者、生产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 究经营者、生产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
推荐阅读
1.李昌麒、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 李昌麒 律出版社2005年版 年版。 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张严方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 张严方: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版社2003年版。 版社2003年版。 年版 3.刘益灯 3.刘益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 刘益灯: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年版。 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