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法中的确立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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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英国法中的确立与适用研究在英国的合同法中,约因作为确定合同强制履行的标准而产生,是对传统的令状体制的突破。如果承诺没有约因,承诺就没有约束力,不能被强制执行。

约因理论的出现适应了自由竞争经济的需要,在19世纪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受到社会公共政策和商业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单纯的约因理论不足以支持灵活多变的商业活动。

基于约因理论之下,所有不具备约因的承诺都不允许采用强制性措施来执行,在由于约因的缺乏而不能认定合同存在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遭受损失,当事人利益就无法根据传统的合同理论得到保障,基于衡平法的理念,这是不公平的。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出现就是衡平法对普通法中约因理论苛刻性的救济。

由此,研究允诺禁反言原则不仅可以深入探索与了解英国合同法的架构体系,还能从另一个角度获取到英国合同法为顺应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手段。同时,对比中国规则,亦能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普通法传统与丹宁勋爵的训诫。

本章中,主要阐述英国普通法的特点、法官的作用、判例的经验分析的意义,以及丹宁勋爵对法律成长的推动、贡献和他的法律观。第二章为约因理论的消极性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的萌生。

首先,描述社会变迁暴露出约因理论的消极性、无约因之允诺的性质以及保护信赖利益的意义。其次,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理论根源——英国法律上存有的

2大制度:放弃与禁反言进行详细的阐述。

再次,从其确立的缘由上说,“屏乃尔案”所确立的“屏乃尔原则”在实际

运用中脱离了后来建立起来的商业习惯与交易方式,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确立产生巨大的催生作用,而“休斯诉大都市铁路公司案”和“伯明翰和地区土地公司诉伦敦和西北铁路公司案”的判例则为该原则的问世打下了理论基础。然后,对允诺禁反言原则产生道路上的两大障碍进行描述。

最后,丹宁勋爵通过几次尝试,并在“1937年法律修改委员会关于约因主义的报告”的帮助下,成功翻越了两大障碍,最终在“中央伦敦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海伊·特里斯房产有限公司案”确立了允诺禁反言原则。第三章为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在本章中,以丹宁勋爵的实际判例为主线,描述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发展,明确了其适用的范围、条件、构成要素和意义,并解决了该原则与所有权禁反言原则的合并问题、与其他几种禁反言原则混在一起的时候如何灵活运用的问题。同时,详细分析了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出现对“约因理论”的影响和“信赖保护理论”的重大意义。

第四章为允诺禁反言原则的中国语境浅析。在本章中,通过列举我国现有的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法规,来分析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缔约过失责任在适用范围与结果上与允诺禁反言原则存在差异以及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与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允诺禁反言原则若在我国民法中存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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