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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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代表一般具有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全部权力 (除中止合同外),但无权修改合同,也无权解 除承包商的任何责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的专业雇员,也可以是 一家由业主指定的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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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 在国外,项目经理一般指业主方管理项目的负责 人,而不是指承包商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的主要任务是自始至终对一个项目负责,一 般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任命。项目经理可以 决定项目的实施方式,其工作范围可包括从项目 前期开始直到工程移交的全过程,甚至可延伸到 工程项目及其设施的管理阶段。
• 项目经理的权力很大,基本具有项目管理过程中 所需要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 特别强调,一般如果业主方从自己机构内委派或 聘用业主代表时,他就不用再单独任命项目经理 了,因为许多类似的职责有一个角色即可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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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Engineer)
• 全称为咨询工程师。指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对某一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的 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的专业工程师。
惯例(Custom) 惯例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或组织 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 •内容必须是明确而又肯定的 •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 并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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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
• 国际惯例是指适合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就 国际公法性质而言)或适用于国际贸易或 海事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就国际私法性质 而言)之间的惯例。惯例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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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
• 业主 • 业主代表 • 项目经理 • 工程师 • 建筑师 • CM经理 • 工料测量师 • 监理人 • 管理承包商 • 承包商 • 分包商 • 供应商 • 评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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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Owner)
•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提出者、组织论证立项者、投 资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者、资金筹集者和项目实施 的总体组织者,也是项目的产权所有者,并负责 项目生产、经营和偿还贷款。一般情况下,业主 既是产权所有者也是项目的使用者,但在房地产 或一些商业开发性项目中则在项目竣工前后通过 出售转移产权,或租赁给用户使用。
• 工程师在业主的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通过签发指 令的手段来监督承包商,从业主立场来管理项目, 但并不对施工过程、施工方法、施工安全进行具 体的管理。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工程师发出的指 令都应被已经获得业主的批准。但工程师的任何 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均不解除承 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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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第150条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一般性的限 制:依照本章规定使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 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
• 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 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该惯例时,即 可产生法律效力,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抵触(即 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 规定时,惯例用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产生法律 效力)以及不违反一国的公共利益时,在大多数 国家,国际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 实质要件:指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 的重复行为,并为公众所采用,惯例不能 一蹴而就。
• 心理要件:在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 认为是在履行具有约束力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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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定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惯例是长期以 来在人们反复实践中形成的,人们自愿共同信守 的一些行为规则。
• 英文中Employer(雇主)、 Client(委托人)、 Promoter(发起人、创办人)在工程合同中均可 理解为业主。开发房地产的业主称为开发商 Devel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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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Owner’s Representative)
• 业主代表指由业主方正式授权任命的代表,并在 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对工程项目进行控 制的权力和义务。业主与业主代表是委托与被委 托的合同关系,业主以书面形式将业主代表的批 准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商,业主代表的任何上述 权力均被认为已从业主处得到批准。
• 《国际商事调节与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仲裁规则》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 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仲裁,并考虑适用于该具体 交易的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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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解释与被 解释、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
• 合同条款可以明示的接受、修改或排除一 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 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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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空缺。法律规定得再细致, 也难以面面俱到,天衣无缝。适用的国际惯例不 仅可以填补法律遗留的空缺,也可以求得当事人 双方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 瑞典民法典第1条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法官 应依据惯例”
• 《日本裁判事物须知》规定“民事之审判,有成 文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
• 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或合同 未做规定时,国际惯例可以解释或补充合 同条款之不足。
• 国际惯例可以明示或默示约束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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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
• 机会研究(一般机会研究、项目机会研究) • 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 项目评估 • 项目实施准备 • 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 • 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安装 • 试车竣工验收及投产 • 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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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 工程师只是某一个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监督 和检查者,他的批准等只是临时认可承包 商完成的工作量或允许其进行下一道工序, 只是保证这个”工程产品“的建造过程符 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良好的惯例,而承 包商才是承诺向业主方最终提供合格工程 的一方。
•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的专业雇员,也可以是 一家由业主指定的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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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 在国外,项目经理一般指业主方管理项目的负责 人,而不是指承包商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的主要任务是自始至终对一个项目负责,一 般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任命。项目经理可以 决定项目的实施方式,其工作范围可包括从项目 前期开始直到工程移交的全过程,甚至可延伸到 工程项目及其设施的管理阶段。
• 项目经理的权力很大,基本具有项目管理过程中 所需要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 特别强调,一般如果业主方从自己机构内委派或 聘用业主代表时,他就不用再单独任命项目经理 了,因为许多类似的职责有一个角色即可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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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Engineer)
• 全称为咨询工程师。指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对某一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的 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的专业工程师。
惯例(Custom) 惯例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 •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或组织 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 •内容必须是明确而又肯定的 •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 并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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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
• 国际惯例是指适合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就 国际公法性质而言)或适用于国际贸易或 海事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就国际私法性质 而言)之间的惯例。惯例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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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
• 业主 • 业主代表 • 项目经理 • 工程师 • 建筑师 • CM经理 • 工料测量师 • 监理人 • 管理承包商 • 承包商 • 分包商 • 供应商 • 评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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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Owner)
•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提出者、组织论证立项者、投 资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者、资金筹集者和项目实施 的总体组织者,也是项目的产权所有者,并负责 项目生产、经营和偿还贷款。一般情况下,业主 既是产权所有者也是项目的使用者,但在房地产 或一些商业开发性项目中则在项目竣工前后通过 出售转移产权,或租赁给用户使用。
• 工程师在业主的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通过签发指 令的手段来监督承包商,从业主立场来管理项目, 但并不对施工过程、施工方法、施工安全进行具 体的管理。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工程师发出的指 令都应被已经获得业主的批准。但工程师的任何 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均不解除承 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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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第150条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一般性的限 制:依照本章规定使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 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
• 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 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该惯例时,即 可产生法律效力,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抵触(即 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 规定时,惯例用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产生法律 效力)以及不违反一国的公共利益时,在大多数 国家,国际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 实质要件:指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 的重复行为,并为公众所采用,惯例不能 一蹴而就。
• 心理要件:在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 认为是在履行具有约束力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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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定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惯例是长期以 来在人们反复实践中形成的,人们自愿共同信守 的一些行为规则。
• 英文中Employer(雇主)、 Client(委托人)、 Promoter(发起人、创办人)在工程合同中均可 理解为业主。开发房地产的业主称为开发商 Developer
第9页/共21页
业主代表(Owner’s Representative)
• 业主代表指由业主方正式授权任命的代表,并在 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对工程项目进行控 制的权力和义务。业主与业主代表是委托与被委 托的合同关系,业主以书面形式将业主代表的批 准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商,业主代表的任何上述 权力均被认为已从业主处得到批准。
• 《国际商事调节与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仲裁规则》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 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仲裁,并考虑适用于该具体 交易的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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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解释与被 解释、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
• 合同条款可以明示的接受、修改或排除一 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 款为准。
第4页/共21页
国际惯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 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空缺。法律规定得再细致, 也难以面面俱到,天衣无缝。适用的国际惯例不 仅可以填补法律遗留的空缺,也可以求得当事人 双方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 瑞典民法典第1条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法官 应依据惯例”
• 《日本裁判事物须知》规定“民事之审判,有成 文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
• 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或合同 未做规定时,国际惯例可以解释或补充合 同条款之不足。
• 国际惯例可以明示或默示约束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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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
• 机会研究(一般机会研究、项目机会研究) • 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 项目评估 • 项目实施准备 • 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基本设计、详细设计) • 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安装 • 试车竣工验收及投产 • 项目后评价
第12页/共21页
工程师
• 工程师只是某一个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监督 和检查者,他的批准等只是临时认可承包 商完成的工作量或允许其进行下一道工序, 只是保证这个”工程产品“的建造过程符 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良好的惯例,而承 包商才是承诺向业主方最终提供合格工程 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