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总论担保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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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的分类(p12) 1、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是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Baidu2、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3、人、物、金钱担保 4、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 5、单独担保与共同担保 6、本人担保与他人担保
担保的方式——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提供的两种以上的担保。债权 人为了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 权提供多个、多种担保。各担保人之间因对同一债权提 供担保,因此形成共同担保关系。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多 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也可以是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共同 抵押、共同质押,也可以是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 的混合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特点是:担保方式是多个, 债权是一个,担保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均对债权人 负责。我国 的担保法对共同保证作出了规定,但是对 共同抵押、质押等没有明确规定。
1、仅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即仅有物上保证人(两 个以上)时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1000万,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 司向银行提供担保。乙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向银行抵押 1000万,丙公司以其全套生产线抵押1000万。
问题1:到期甲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债务,银行应当如何行 使担保物权?(曹p52)
问题2:如果银行仅就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即将乙 公司的土地拍卖并全额受偿,那么乙公司除了向债务人 甲公司追偿外,能否向丙公司追偿?(担保法解释75条 和物权法176条的冲突及解决)(曹p53)
• 案例一: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 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400万。
• 案例二: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担保。乙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 线抵押400万。
• 案例三: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 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300万,以豪华轿车 质押100万。
担保法总论
tianyi305@126.com
三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一、担保的含义(p9) 在民法上,担保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
某一事项的保证,如瑕疵担保责任就是对 商品质量的担保。二是指对债务履行的保 证,即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又有一般担保 与特别担保之分。
二、担保方式
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上看,我国实行担保方式 的法定主义,因此,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对担保 方式,原则上仅有选择权,而无创设权。
• 问:到期甲公司不能偿还债务,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债权?(曹 p50)
银行可以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行使担保物权,对 所有的担保物一起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依法拍卖土地、生产线和 轿车,并就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银行也可以只对其中一个担保 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银行可以以其中一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作为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法。《担保法》第53条。
2、复数担保物权人只对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的。(如 果复数担保物权人只对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的,先顺 位的担保物权人在受偿后如何保护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
案例2:同案例1。
问题: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A银行债务,A银行选择就甲公司 土地行使担保物权,如何保护B银行的债权?(求偿主义) (曹p52)
第二,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2、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物上保证人时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1000万,甲公司以其所有的 土地抵押1000万,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以 其所有的全套生产线抵押1000万。
前一种因为担保人是单数,所以只需要研究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即债权人如何行使多个担保物权。后一种是多人担保,除了研究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外,还需要研究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需要分别叙述。
第一,担保物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 此种情形担保人只有一人,但债权人在各个担保物上成立的担 保物权是复数并各自独立,这区别于财团抵押。
案例二中的担保人在理论上称为物上保证人。乙公司作为物上保证 人,在为甲公司债权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担保法》第57条。
然而,如果复数担保物权人的同一担保物上成立有次序在后的担保 物权的,比如抵押权,复数担保物权人行使其顺位在先的担保物 权,因为要考虑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有特别的限制 和要求。下面分两种情况论述:
担保的方式——共同抵押、质押
共同抵押是指抵押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以各自独立的抵押物为同 一债权提供的抵押。共同质押是指出质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以 各自独立的质物或权利为同一债权提供的质押。
以担保物的归属为标准,共同抵押、质押可以区分为担保物同属于 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和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担保物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是同一抵押人或出质人以自 己所有的不同的物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在各个物上成立 的担保物权属于共同抵押权或共同质权。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 同抵押、质押是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以各自的所有的担保物为同一 债权提供担保,担保人不限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复数担保物权人同时行使复数担保物权的。
案例1:甲公司向A银行借3000万,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 向A银行抵押30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2000万。甲公司 又向B银行借2000万,以同一土地抵押1200万,并向C银 行借贷800万,以同一生产线抵押800万。
问题:甲公司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A银行如何行使担保 物权?(曹p51)(比例分配主义)
担保的方式——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权提供的保证。
•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21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没有追偿关 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第12条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承担其应 当承担的部分。注意:不能将连带共同保证理解为连 带责任保证。(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的两项 追偿权可否同时行使?)(曹p48)
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Baidu2、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3、人、物、金钱担保 4、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 5、单独担保与共同担保 6、本人担保与他人担保
担保的方式——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提供的两种以上的担保。债权 人为了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 权提供多个、多种担保。各担保人之间因对同一债权提 供担保,因此形成共同担保关系。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多 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也可以是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共同 抵押、共同质押,也可以是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 的混合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特点是:担保方式是多个, 债权是一个,担保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均对债权人 负责。我国 的担保法对共同保证作出了规定,但是对 共同抵押、质押等没有明确规定。
1、仅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即仅有物上保证人(两 个以上)时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1000万,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 司向银行提供担保。乙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向银行抵押 1000万,丙公司以其全套生产线抵押1000万。
问题1:到期甲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债务,银行应当如何行 使担保物权?(曹p52)
问题2:如果银行仅就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即将乙 公司的土地拍卖并全额受偿,那么乙公司除了向债务人 甲公司追偿外,能否向丙公司追偿?(担保法解释75条 和物权法176条的冲突及解决)(曹p53)
• 案例一: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 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400万。
• 案例二: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担保。乙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 线抵押400万。
• 案例三:甲公司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 地向银行抵押6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300万,以豪华轿车 质押100万。
担保法总论
tianyi305@126.com
三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一、担保的含义(p9) 在民法上,担保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
某一事项的保证,如瑕疵担保责任就是对 商品质量的担保。二是指对债务履行的保 证,即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又有一般担保 与特别担保之分。
二、担保方式
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上看,我国实行担保方式 的法定主义,因此,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对担保 方式,原则上仅有选择权,而无创设权。
• 问:到期甲公司不能偿还债务,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债权?(曹 p50)
银行可以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行使担保物权,对 所有的担保物一起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依法拍卖土地、生产线和 轿车,并就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银行也可以只对其中一个担保 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银行可以以其中一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作为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法。《担保法》第53条。
2、复数担保物权人只对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的。(如 果复数担保物权人只对担保物之一行使担保物权的,先顺 位的担保物权人在受偿后如何保护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
案例2:同案例1。
问题: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A银行债务,A银行选择就甲公司 土地行使担保物权,如何保护B银行的债权?(求偿主义) (曹p52)
第二,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2、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物上保证人时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1000万,甲公司以其所有的 土地抵押1000万,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以 其所有的全套生产线抵押1000万。
前一种因为担保人是单数,所以只需要研究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即债权人如何行使多个担保物权。后一种是多人担保,除了研究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外,还需要研究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需要分别叙述。
第一,担保物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 此种情形担保人只有一人,但债权人在各个担保物上成立的担 保物权是复数并各自独立,这区别于财团抵押。
案例二中的担保人在理论上称为物上保证人。乙公司作为物上保证 人,在为甲公司债权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担保法》第57条。
然而,如果复数担保物权人的同一担保物上成立有次序在后的担保 物权的,比如抵押权,复数担保物权人行使其顺位在先的担保物 权,因为要考虑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有特别的限制 和要求。下面分两种情况论述:
担保的方式——共同抵押、质押
共同抵押是指抵押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以各自独立的抵押物为同 一债权提供的抵押。共同质押是指出质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以 各自独立的质物或权利为同一债权提供的质押。
以担保物的归属为标准,共同抵押、质押可以区分为担保物同属于 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和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质押。 担保物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质押是同一抵押人或出质人以自 己所有的不同的物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在各个物上成立 的担保物权属于共同抵押权或共同质权。担保物分属于多人的共 同抵押、质押是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以各自的所有的担保物为同一 债权提供担保,担保人不限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复数担保物权人同时行使复数担保物权的。
案例1:甲公司向A银行借3000万,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 向A银行抵押3000万,以全套生产线抵押2000万。甲公司 又向B银行借2000万,以同一土地抵押1200万,并向C银 行借贷800万,以同一生产线抵押800万。
问题:甲公司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A银行如何行使担保 物权?(曹p51)(比例分配主义)
担保的方式——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权提供的保证。
•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21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没有追偿关 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第12条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承担其应 当承担的部分。注意:不能将连带共同保证理解为连 带责任保证。(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的两项 追偿权可否同时行使?)(曹p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