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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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

作者: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一、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区别:

(一)、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正式恢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但在“法律顾问处”执行的职务的并不全都是“法律顾问”。《律师暂行条例》对“法律顾问”的职责规定在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律师与法律顾问的界线是分不清的,从规定的内容来分析,“法律顾问”应该属于律师执行职务的一种法律服务类型。

(二)、1997年,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人事部的《暂行规定》似乎把“法律顾问”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职业从律师工作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社会执业资格。

(三)、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九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第30条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文,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了,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与律师执业资格并轨,律师与“法律顾问”又难以区分了。

(四)、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的指导性意见。

从该《意见》来分析,“法律顾问”制度又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提出来,并且区别于“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制度。

从以上四个阶段关于法律顾问的政策规定来看,在国家立法层面,国家一直在努力完善立法,试图通过立法给予“法律顾问”的一个准确的定位,但至今法律顾问与律师的职业定位仍然非常模糊。

二、法律顾问与法务的区别:

“法务”一词,应该是个外来名词,查《新华字典》中的“法”字,并无“法务”这个词语出现,无论是网络还是书籍,本人也未能查阅到“法务”的权威性解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性规定,也并无“法务”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并未将“法务”作为一项独立的职业界定区分出来。

规范“法务”的相关法律,也只有《劳动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但法律条文中也未出现“法务”相关名词或字样。

由此可见,“法务”一词并非中国传统法律上的概念。而系从国外的“Law works”和中国台湾的“法务专员”引申而来。

关于“法务”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职责的定义也比较模糊,很难区分企业的“法务”和企业“法律顾问”在职责上存在多少实质性的区别。唯一能界定的差别(根据百度解释)为:(1)、法务是单位的员工,律师是独立于单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员;(2)、法务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律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领取律师执业资格。

在当今时代,有许多律师将执业证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但实际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有许多在企业从事“法务”的工作人员也在努力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希望能进入律师队伍。

总而言之,现实工作中的“法务”和律师,很难精确地加以区分,职责也

是相互混同的,难以独立区分开来。而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法律服务类型,与“法务”之间,就更加难以区分,甚至有许多企业实际控制人认为:法律顾问就是企业的法务,法务就是企业的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

笔者根据近二十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极力主张:法律顾问与法务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职业类型,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职责与分工,两者之间不可能互相代替,也不可以职责混同。

(一)、法律顾问可以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但法律顾问必须是外聘的,必须完全独立于聘任单位的编制之外,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

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原则,该项原则直接决定法律顾问的性质和地位。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决定了法律顾问服从于法律,忠诚于法律,以“传法律之道、授法律之业、解法律之惑”为天职。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决定了法律顾问不受聘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职业经理人的意志操纵与控制,法律顾问对于聘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职业经理人有“建议权、批评权、评价权、监督权”。任何从属于聘任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或者职业经理人的意志所左右的法律顾问,都不是称职的法律顾问,当聘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职业经理人的意志违背法律原则的时候,从属的或受控制的法律顾问都只能是个法律的“摆设”。

从上图表中可以看出,法律顾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角色和地位,应该是和监事会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在角色上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监事”。其法定职责与公司监事基本相同,只不过法律顾问独立于公司之外,不在公司的编制序列里面,接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聘请之后,以法律顾问身份发表“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建议,开展法律评价,行使法律监督。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笔者不再一一绘图,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也应定位于组织机构外部监督机构,确保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律顾问应该是独立于聘任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评价与监督机构,法律顾问的职责应该定位于:从宏观视角提供独立性与中立性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开展法律评价,行使法律监督。而法务才是组织内部的法律事务执行机构。两者之间的角色定位必须摆正,若法律顾问与法务的角色定位混淆不清,将难于正确理顺组织管理上的法律关系,无法正常发挥法律顾问的指导与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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