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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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社团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共青团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对全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要求和规范学生社团建设工作,以增强我院

学生社团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学生手

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公章是指对内对外可以代表本社团的印文中带有本社团名称的印章。

第三条学生社团只允许拥有一枚公章,多余的交社团联合会纪检部封存或由社团联合会监督销毁。

第二章公章管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公章的刻制:

在院团委批准社团成立后,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公章设计图稿,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后上交院团委审批。院团委批准后,在社团联合会成员监督下,方可在制定地点刻制与院团委批准的公章样式相同的公章。

第五条学生社团公章的样式及格式:

(一)公章原则上为椭圆形状,社团可以根据本社团情况并报院团委批准可以使用其他形状的公章,但社团的公章不得为圆形;

(二)(二)公章的印文格式应为“宝鸡文理学院+社团名”,其余部分可以根据社团情况自定。

第六条学生社团公章的使用:

(一)用于社团内部的文件盖章生效;

(二)用于社团上交材料的盖章生效;

(三)用于拉赞助时协议的盖章生效;

(四)用于社团荣誉证书、奖状、聘书、会员证的盖章生效

(五)其他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要求的盖章。

第七条学生社团公章的保管:

学生社团公章的保管原则上由社团联合会代为保管。为提高社团的自主性和效率性,社团联合会将社团公章的保管权下放,由各社团负责人保管,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社团公章的使用。

第八条学生社团公章的使用监管:

社团公章的使用情况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对于违规使用的,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所加盖的文件、协议等作无效处理并追究违规使用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院团委进行处分,如违反法律法规,社团联合会将配合院团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学生社团公章的交接:

在社团换届时,卸任的社团负责人应在换届后的一周内向新任的社团负责人交接公章,并由社团联合会纪检部核查公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学生社团公章的重刻:

(一)社团公章损毁、印文残缺的,报院团委批准并经社团联合会纪检部监督可以重刻公章,印样与原章一致,原章交社团联合会封存或社团联合会监督销毁。

(二)公章丢失经社团联合会纪检部审核属实的,应追究丢失人责任。报院团委批准并经社团联合会监督可以重刻公章,但印样与原章应有所区别,并且应张贴原章丢失公告并附新章印样。

(三)经院团委批准更改社团名称的,报院团委批准并经社团联合会监督可以重刻新名称的公章,原章应交社团联合会封存或社团联合会监督销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团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为准;各学生社团章程与本

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共青团共青团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和宝鸡文理学院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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