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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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阐述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又称为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以便既使其分配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目前学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探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德国学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配说为基础,并适当借鉴其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形成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原告甲起诉被告要求还款,称被告曾向其借款10000元未还,被告辩称该款为原告所赠,故不同意还款。此案应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一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款)”这是对《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补充,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进一步细化。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出示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据,但是如果由于原告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
2011年7月18日傍晚村民况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1512元。后况某起诉同村村民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医疗发票。而刘某拒不承认他家的狗咬伤况某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反对的一方无法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则由其承担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几类情况:一是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案件中,对推翻加害人过错推定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二是在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案件中,对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由加害人承担;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时候,对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四是在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案件中,由相对方证明,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正是基于此,《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八种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⑴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⑵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⑷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债权诉讼;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债权诉讼;⑺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条第5款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由此确定了动物致害案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暴露出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为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加害人欲免除责任,就应对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和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裁量性规定
《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于民事案件的证明问题错综复杂,现有的实体法和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规定》第七条对此做了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