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汽车技术指令目录(EC指令、EU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附件2:EC指令、EU法规目录中英文对照表

欧盟与产品或产业有关的环保政策及法规

欧盟与产品或产业有关的环保政策及法规 编撰单位:驻欧盟兼驻比利时代表处经济组时间:2008/10/03 目录 章节页码壹、前言﹒﹒﹒﹒﹒﹒﹒﹒﹒﹒﹒﹒﹒﹒﹒﹒﹒﹒﹒﹒﹒﹒﹒﹒3 貳、策略性及架构性之环保政策或计划 ㄧ、永续发展策略﹒﹒﹒﹒﹒﹒﹒﹒﹒﹒﹒﹒﹒﹒﹒﹒﹒﹒﹒﹒5 二、与环保有关的永续发展措施﹒﹒﹒﹒﹒﹒﹒﹒﹒﹒﹒﹒﹒﹒7 三、「永续消费、生产及永续工业政策」行动计划﹒﹒﹒﹒﹒﹒9 四、整合性产品政策﹒﹒﹒﹒﹒﹒﹒﹒﹒﹒﹒﹒﹒﹒﹒﹒﹒﹒﹒ 10 參、与废弃物回收有关之环保法规 ㄧ、WEEE指令&RoHS指令﹒﹒﹒﹒﹒﹒﹒﹒﹒﹒﹒﹒﹒﹒﹒13 二、废电池指令﹒﹒﹒﹒﹒﹒﹒﹒﹒﹒﹒﹒﹒﹒﹒﹒﹒﹒﹒﹒﹒17 三、废弃汽车指令﹒﹒﹒﹒﹒﹒﹒﹒﹒﹒﹒﹒﹒﹒﹒﹒﹒﹒﹒﹒18 四、包装及包装废弃物﹒﹒﹒﹒﹒﹒﹒﹒﹒﹒﹒﹒﹒﹒﹒﹒﹒﹒19 肆、与产品安全符合性有关之环保法规 一、REACH规章﹒﹒﹒﹒﹒﹒﹒﹒﹒﹒﹒﹒﹒﹒﹒﹒﹒﹒﹒20 二、新玩具指令﹒﹒﹒﹒﹒﹒﹒﹒﹒﹒﹒﹒﹒﹒﹒﹒﹒﹒﹒﹒27 三、新化妆品指令﹒﹒﹒﹒﹒﹒﹒﹒﹒﹒﹒﹒﹒﹒﹒﹒﹒﹒﹒﹒ 29 四、新建筑规章﹒﹒﹒﹒﹒﹒﹒﹒﹒﹒﹒﹒﹒﹒﹒﹒﹒﹒﹒﹒﹒ 31 五、其它﹒﹒﹒﹒﹒﹒﹒﹒﹒﹒﹒﹒﹒﹒﹒﹒﹒﹒﹒﹒﹒﹒﹒﹒

34 伍、与节能有关的环保法规 一、EuP指令﹒﹒﹒﹒﹒﹒﹒﹒﹒﹒﹒﹒﹒﹒﹒﹒﹒﹒﹒﹒﹒﹒ 35 二、能源之星节能标章﹒﹒﹒﹒﹒﹒﹒﹒﹒﹒﹒﹒﹒﹒﹒﹒﹒﹒ 37 三、其它﹒﹒﹒﹒﹒﹒﹒﹒﹒﹒﹒﹒﹒﹒﹒﹒﹒﹒﹒﹒﹒﹒﹒﹒ 38 陸、与国际环保公约有关环保法规 一、蒙特娄议定书﹒﹒﹒﹒﹒﹒﹒﹒﹒﹒﹒﹒﹒﹒﹒﹒﹒﹒﹒﹒ 41 二、巴塞尔公约﹒﹒﹒﹒﹒﹒﹒﹒﹒﹒﹒﹒﹒﹒﹒﹒﹒﹒﹒﹒﹒ 43 三、京都议定书﹒﹒﹒﹒﹒﹒﹒﹒﹒﹒﹒﹒﹒﹒﹒﹒﹒﹒﹒﹒﹒ 45 柒、其它(自愿性标章规范) ㄧ、环保标章:﹒﹒﹒﹒﹒﹒﹒﹒﹒﹒﹒﹒﹒﹒﹒﹒﹒﹒﹒﹒﹒51 二、永续性消费及生产套案草案﹒﹒﹒﹒﹒﹒﹒﹒﹒﹒﹒﹒﹒﹒54 捌、欧盟如何因应环保对经济的冲击 一、新产业政策﹒﹒﹒﹒﹒﹒﹒﹒﹒﹒﹒﹒﹒﹒﹒﹒﹒﹒﹒﹒57 二、领导市场倡议﹒﹒﹒﹒﹒﹒﹒﹒﹒﹒﹒﹒﹒﹒﹒﹒﹒﹒﹒59 三、降低对中小企业的冲击﹒﹒﹒﹒﹒﹒﹒﹒﹒﹒﹒﹒﹒﹒﹒62 玖、结论﹒﹒﹒﹒﹒﹒﹒﹒﹒﹒﹒﹒﹒﹒﹒﹒﹒﹒﹒﹒﹒﹒﹒63壹拾、附录:拓销欧盟市场之重要经贸信息网站﹒﹒﹒﹒﹒﹒﹒65

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DOC)

汽車類廢品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欧盟环保指令的最新发展及我国的因应策略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 ·法学研究· 欧盟环保指令的最新发展及我国的因应策略 王春婕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近年来欧盟陆续公布了WEEE、RoHS、EuP、ErP等一系列全球最严苛的环保指令。环保指令的频繁修改不断带来新的变数。中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指令将对我国对 欧贸易产生深刻和持久的影响。 [关键词]WEEE指令;ROHS指令;ErP指令;因应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64-04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显,欧盟率先在环境贸易领域实行系统而苛刻的立法。自1972年欧共体召开巴黎峰会提出在欧共体内部建立统一的环境政策计划时起,便开始了其以详细行动内容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计划。1992年欧盟提出“整合性产品政策”,以延长生产者责任为原则,通过产品生命周期提高产品环境绩效,发展环保绿色产品。在“整合性产品政策”纲领下,欧盟自2003年起陆续公布了WEEE、RoHS、EuP、ErP等一系列环保指令。我国是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欧盟环保指令将对我国对欧贸易产生深刻和持久的影响。因此,我国应积极探求因应策略。 一、欧盟环保指令的核心内容及最新进展 (一)核心内容 第一,WEEE指令。①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简称WEEE指令),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该法令官方公报颁布后18个月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13日。WEEE指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后延迟为2006年1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按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承担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并对今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加贴回收标识。该指令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民用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等。WEEE指令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电子电气废弃物,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ROHS指令。②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于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并对每种物质最高浓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大、小型家电、IT及通讯仪器、照明器具等10大类近20万种。该指令是与WEEE指令 收稿日期:2011-02-15 作者简介:王春婕,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①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全称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②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全称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 46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1 车辆防飞溅系统技术指令修订本 2010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技术指令2010/19/EU:“为适应在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领域技术进步的目的修订理事会指令91/226/E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6/EC的委员会指令”。 欧盟此次主要对车辆防飞溅系统(Spray suppression system)技术指令91/226/EEC的附件1到附件3进行修改,有些修改内容直接影响到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1 增加轻型车辆的安装内容 原技术指令91/226/EEC规定最大质量超过7.5吨的N2类车辆,以及所有N3、O3和O4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指令要求的防飞溅装置。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基本上仍维持这一强制性安装要求,规定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类、O1类、O2类车辆不强制要求防飞溅系统,但车辆如果安装了这类装置,则一定要满足指令2010/19/EU的要求。 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还对N1类车辆和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2车辆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两类车辆采用技术指令78/549/EEC:机动车辆护轮板(该技术指令是专门针对M1类车辆的)中的相关要求。 1.2 针对新的整车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修改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 将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其它所有的车辆类型(M2、M3、N、O类),为适应这一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许多修改,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2 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的修订本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对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 a) 附件5(欧盟车辆型式批准规程); b) 附件10(生产一致性规程); c) 附件15(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 d)附件16(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试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 (EC)371/2010进一步明确描述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同时对企业自行进行试验,和进行虚拟试验在2007/46/EC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2007/46/EC确立的欧洲联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的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欧盟RoHS标准条款

RoHS指令标准 一.术语 WEEE1: 欧盟关于‘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3年2月13日公布)指令规定---纳入循环回收的电子电气产品有10大类145种产品. RoHS2: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于2003年2月13日成为欧盟正式法律. RoHS指令规定限制使用: 铅、汞、六价铬、镉、多溴二 苯醚和多溴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有8大类123种. EuP3---- 欧盟制定的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ISO/TR14062:20004---促进产品发展的环境因素指南. 二.规范 1. WEEE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如下: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 ◇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 ◇照明设备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医用设备(所有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聊外) ◇监测和控制器械 ◇自动售货机 ★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 欧盟各成员国要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法律/法规, 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 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 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 2. RoHS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如下: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 ◇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 ◇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自动售货机 ★要求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其中镉限量指标100ppm(0.01%),另五种限量1000ppm (0.1%)任何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都必需符合以上的限量要求, 并且要展示相应的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 3.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 2006年12月31前,各个产品组的回收率、再利用率的目标如下:

欧盟的RoHS指令

欧盟的R o H S指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欧盟的R o H 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该指令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各国凡含有上述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一律不准进入欧盟,更不得在欧盟内部销售。 RoHS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 1.水银(汞):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 灯泡; 2.铅: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3.镉:使用该物质的例子: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 池; 4.铬(六价):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金属附腐蚀涂层; 5.多溴联苯(PB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 外壳; 6.多溴二苯醚(PBDE):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 料外壳。 欧盟RoHS指令的限值 Cadmium(Cd)镉 %(100ppm)

Hexavalent Chromium[Cr(VI)]铬 %(1000ppm) Lead(Pb)铅 %(1000ppm) Mercury(Hg)汞 %(1000ppm)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PBB)多溴联苯 %(1000ppm)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PBDE)多溴联苯醚%(1000ppm) 商务部 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表示,欧盟RoHS指令的市场监管方式仍未确定,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未明确,这些不确定因素将严重影响中欧机电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希望欧盟有关部门尽快澄清上述问题。此外,各成员国对两指令转换和实施的进度不一,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指出,国际新贸易壁垒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目前RoHS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出口量占我国出口总量的70%以上,这为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加大压力。 国家质检总局 据国家质检总局介绍,2006年7月l日以后,按照欧盟RoHS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工工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而根据我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 面对RoHS指令的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建议广大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 (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ECE汽车技术法规结构体系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表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117ECE R116 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 118ECE R117 在滚动噪声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 119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 120ECE R1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弯灯(弯道照明灯)的统一规定 121ECE R120关于就净功率的测量批准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前言 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欧盟为何要颁布相关环保指令? (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①.RoHS指令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②.2005/69/EC指令(填充油和轮胎中PAHs多环芳烃限制) 从2010年1月1日起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 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 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 16P如下: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烯 3 Acenaphthene苊(è) 4 Fluorene芴(wù) 5 Phenanthrene 菲 6 Anthracene 蒽(ēn) 7 Fluoranthene 荧蒽 8 Pyrene芘(pí)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10 Chrysene 屈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k)荧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③、2005/84/EC号指令 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要求(从2007年1月16日起生效) 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对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塑料中所含的另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 进行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1000PPM) ④.玩具EN71-3:1994 +A1:2000 EN71-3标准规定了玩具中八种可溶性金属(Cd、Pb、Hg、Cr、Ba、Se、As、Sb)的溶出量限制。EN71-3八大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1 车辆防飞溅系统技术指令修订本 2010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技术指令2010/19/EU:“为适应在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领域技术进步的目的修订理事会指令91/226/E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6/EC的委员会指令”。 欧盟此次主要对车辆防飞溅系统(Spray suppression system)技术指令91/226/EEC的附件1到附件3进行修改,有些修改内容直接影响到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1 增加轻型车辆的安装内容 原技术指令91/226/EEC规定最大质量超过7.5吨的N2类车辆,以及所有N3、O3和O4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指令要求的防飞溅装置。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基本上仍维持这一强制性安装要求,规定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类、O1类、O2类车辆不强制要求防飞溅系统,但车辆如果安装了这类装置,则一定要满足指令2010/19/EU的要求。 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还对N1类车辆和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2车辆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两类车辆采用技术指令78/549/EEC:机动车辆护轮板(该技术指令是专门针对M1类车辆的)中的相关要求。 1.2 针对新的整车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修改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 将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其它所有的车辆类型(M2、M3、N、O类),为适应这一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许多修改,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2 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的修订本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对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 a) 附件5(欧盟车辆型式批准规程); b) 附件10(生产一致性规程); c) 附件15(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 d)附件16(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试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 (EC)371/2010进一步明确描述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同时对企业自行进行试验,和进行虚拟试验在2007/46/EC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2007/46/EC确立的欧洲联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的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2.1 17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试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单项项目的型式批准工作中,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欧盟成员国的车辆型式批准主管机关指定为技术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1)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 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 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 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一、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对车辆产品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及其发展详见表1: 表1 欧洲联盟汽车产品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又发布新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C) 661/2009的核心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 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 际化的进程。具体项目见表2中带 * 号的项目; ●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要求,增加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部件和装备,对车辆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二、欧盟汽车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单项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N和O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不同类别的车辆所要求的各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认证,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各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认证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目前共发布实施61项单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共计51项。技术指令体系分类及目录清单详见表2,它们构成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61项单项技术指令中的(EC) 79/2009“对氢能机动车辆型式批准并修改技术指令2007/46/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2009年1月14日发布)”及其具体实施技术指令:委员会法规

欧盟系列环保指令

欧盟系列环保指令(WEEE/RoHS/EuP)介绍 EuP指令符合性评价、标示及声明 受执行措施规范的EuP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表应确保该产品已按照规范内容及程序通过符合性评价,执行措施应该准予制造商选择按照本指令附件Ⅳ“内部设计控管”或附件Ⅴ“符合性评价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EuP应在上市或开始使用前,按照本指令附件“CE标示”附上该标志。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按照指令附件Ⅵ,出具符合性宣告。与符合性评价及宣告相关的文件应在该Eu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会员国相关当局查验,并须在接获会员国相关当局的要求后10天内提供该等文件供查验。如果Eu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并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的代表,则其进口商必须负责以上确保相关产品通过符合性评价及保存相关评价与声明文件的责任。 EuP指令的范围 EuP的定义:指一旦上市或开始使用时,依靠输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产品和用于产生、转换以及测量该能源的产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终端用途个别零组件。(第2条定义)。凡是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范围内的EuP,应该遵守本指令指定的执行措施或采取相关的自律规范:1、按照最近数据显示,其销售及贸易量显著,在欧盟境内的年销售量或者贸易量达20万单位者;2、经过考虑后,上市或已开始运作的产品数量,对欧盟的环境有显著冲击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环境设计能够对环境有明显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欧盟执委会应优先规定EuP的产品具体类别,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订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在往后3年内应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的产品范围,即经“欧盟环境变迁计划(ECCP)”确认,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例如:加热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家用及服务业之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用及服务业用办公设备、消费性电子产品及冷暖气设备。此外,应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stand-by losses)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第16条)。 EuP指令具体的执行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或自律规范(self-regulation) “执行措施”指按照本指令制订特定的EuP在环保设计或功能上应符合的规范;“自律规范”(含自愿性协议)指由产业界自订,并按照本指令附件Ⅷ所订的条件评估、通过的单方面承诺,其目的在于,允许由产业界自律行动以及自愿配合,达到本指令的立法旨意。执委会应根据本指令附件Ⅰ“制订一般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以及附件Ⅱ“制订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方法”制订执行措施的规范内容,并应该符合第155条所订的条件,包括:不应对EuP的功能造成显著负面影响、不应对健康、安全以及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不应对消费者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造成显著的负面冲击等。此外,执行措施应符合本指令附件Ⅶ制订的具体内容,包括EuP 的具体定义与范围、一般及特定环保设计规范的内容,以及符合性评价的标准等。执委会在制订措施时,应参考本指令第19条成立的委员会意见、欧盟在环保上的优先目标(参照ECCP网站)和其他相关欧盟法规内容及相关产业界已实施或提出的自律规范,并应适当征询各相关方的意见和予以最终评估。 EuP指令出台的背景和时间表

欧盟环保标准ROHSREACH

欧盟环保标准 R O H S R E A C H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欧盟环保标准:ROHS、REACH RoHS指令简介 RoHS指令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EACH指令简介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简称REACH法规) 现在提出15种高度关注物质: CAS NO. 物质名称英文名称规格常见应用 1、101-77-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Bis-(4-aminophenyl)methane 250mg 偶氮染料,橡胶的环氧树脂固化剂 2、85-68-7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Phthalic acid, benzylbutyl ester 250mg 乙烯基泡沫,耐火砖和合成皮革的增塑剂 3、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Phthalic acid, bis-2-ethylhexyl ester 500mgPVC增塑剂,液压液体和电容器里的绝缘体

4、84-74-2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Phthalic acid, bis-butyl ester 500mg 增塑剂,粘合剂和印刷油墨的添加剂 5、120-12-7 蒽Anthracene 50mg 染料中间体,杀虫剂,木材防腐剂 25637-99-4 6、3194-55-6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1,2,5,6,9,10-Hexabromocyclododecane 250mg 阻燃剂 α-六溴环十二烷,50ug/ml于甲苯α-HBCDD β-六溴环十二烷,50ug/ml于甲苯β-HBCDD γ-六溴环十二烷,50ug/ml于甲苯γ-HBCDD 7789-12-0 7、10588-01-9 重铬酸钠:原子吸收法检测,铬酸盐标准溶液1000mg/l Sodium dichromate dihydrate 500ml 金属表面精整,皮革制作,纺织品染色,木材防腐剂 8、81-15-2 二甲苯麝香(MX) Musk xylene 100mg 香水,化妆品 9、85535-84-8 短链氯化石蜡(C10-C13)(SCCP) 金属加工过程的润滑剂,橡胶和皮革衣料,胶水 氯化石蜡,C10-C13混标,% Cl,100ppm溶于环己烷 Chloroparaffin C10-C13, 51,5% Cl 10ml

欧盟(EU)双环保指令RoHS& WEEE 介绍

欧盟(EU)双环保指令RoHS& WEEE 介绍 (1) 名词解释 ● RoHS的中文解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 WEEE的中文解释: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 "WEEE" Marking: 垃圾桶上打叉 ● 所有出欧盟的Keyboard产品,其FCC Label上必须印"WEEE" LOGO (2) SGS关于RoHS& WEEE之论述 ● SGS研讨会资料 ● SGS测试通知:从2006年10月1日起,SGS开始使用统一的报告格式,全部采用IEC 62321测试方法﹔所有报告中不会再出现“EPA3050B”、“EN1122”、“EPA3052”、“EPA 3060A &EPA7196A” 等字眼. (3) 为何要推行RoHS&WEEE? ● 欧盟各国电子垃圾日益增多 ● SONY游戏机被荷兰海关NITON 700 XRF(X光荧光分析仪)侦测出线材Cd含量严重超标并被处巨额罚款,迫使SONY痛定思痛并在全球首家推出SS-00259,从此引发全球绿色采购环保认证浪潮 X-Ray Fluorescence X光荧光分析仪 ● 欧盟各国违反WEEE和RoHS罚则 (4) 为何各个客户(如SONY、Microsoft、HP、……)之间环保标准不一致? ● 欧盟和美州各国针对环保制订的法规标准不一致

● 各客户产品最终出货之目的地不一样 (5) RoHS从最初的产品认证逐步发展、演变至与ISO 9000、ISO14000类似的IECQ QC080000 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 ● IECQ QC 080000 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简介 ● IECQ QC 080000---SGS讲义 ● IECQ QC 080000---Intertek讲义 (6) RoHS物质检测仪器介绍 ●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 (ICP-AES) ● 原子吸收光谱仪 (AAS) ● 紫外线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UV-VIS) ● 微波消解仪 (Microwave) ● 气相色谱/氮磷检测器 ( GC / MS / NPD ) ● 离子色谱/质谱仪 ( LC / MS ) ● 高效液相色谱仪 ( HPLC ) (二) 欧盟(EU)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指令《2005/84/EC》介绍 (1) 何谓《2005/84/EC》? ● 12/14/2005,欧盟颁布第2005/84/EC指令,限制儿童护理用品及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的含量.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注:备注栏中“等同EC指令”表示该ECE法规在2001/116/EC中被规定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完全等同; “▲”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前言 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只有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而不包括基础法规或以前修改本的内容,所以查阅某一EEC(EC)技术指令修改本时。必须同时参阅其基础指令以及以前所有的修改本。而且EEC(EC)汽车技术指令在编号上彼此之间没有关联,不象ECE汽车技术法规,ECE R1一直到目前的ECE R121是ECE专为车辆产品设定的技术法规编号,不涉及车辆以外的其它产品,因此我国汽车行业长期以来对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项目结构构成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觉得EEC(EC)技术指令很乱不象ECE法规容易查找和识别,下面系统详细地介绍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最新目录清单及其结构构成。 2、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构成 要认识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首先要联系欧洲联盟目前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详见表1。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47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批准,合格格不入后才能获得欧盟的M1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15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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