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卡夫丁峡谷,还是“不通过”卡夫丁峡谷关于当代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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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当代社会主义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国内学者一再引用据称是马克思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论点,用以说明“经济文化不发达国家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建设社会主义”;他们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称之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并认为,这一理论“为后来东方落后国家先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准备”。在他们看来,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或前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首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财富太多、无法容纳,而是因为民穷财尽,起来造反”。上述观点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1)据称是马克思的所谓“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其本来涵义是什么?是仅仅具有某种特殊针对性,还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种设想是否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种设想和方案”?能否归结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当代社会主义能否认为是“马克思的东方理论”指导的产物?(2)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是否没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可循?是否不需要一定的生产力基础和经济前提?落后国家是否一般地都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当代落后国家先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同将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是否具有相同的质的规定性?仅仅由于“民穷财尽、起来造反”而建立的社会制度,能否称为社会主义制度?上述问题是当代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大问题,我们绝不应回避,而应当给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回答。根据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著作的学习领会和对有关问题的研究,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马克思从来没有“跨越(或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提法,而只有“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提法。[①]这决不是文字上的游戏,“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是马克思借用“卡夫丁峡谷”这一典故表达这样的意思:由原始公社这种古代社会形态演变而来的仍然保存了土地公有制的农业公社(农村公社农民公社),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在资本主义制度为它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有可能绕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社会形态,而选择另一条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这样一来,也就可以避免西欧各国所经历的巨大痛苦的灾难。选择另一条发展道路同“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显然是由农业公社这种落后的社会形态直接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生产力是继承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从农业公社到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必然要经历若干过渡阶段和中间环节。在这些过渡阶段中,要完成从简陋的小生产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完成从愚昧到高度文明的转变,完成从封闭体系向开放社会的转变。这就是说,不仅生产力(包括科学技术)必须达到现代的水平,而且人本身也必须成为现代人。“跨越论”曾经是俄国19世纪布朗基主义者(如彼·特卡乔夫)、泛斯拉夫主义者(如俄国农民社会主义创始人赫尔岑)以及民粹派的一种狂想,是“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在当时俄国的理论表现。赫尔岑认为,俄国公社可以使“腐朽的、衰老的西方返老还童和得到新生”;特卡乔夫则认为“俄国农民作为天生的共产主义者,同贫困的、被上帝遗忘的西欧无产者比起来,要无可比拟地更接近社会主义”。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土地公有制形式当作社会主义。对此,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明确指出:要处在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来解决只是处在高得多的发展阶段的社会才产生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发生在商品生产和私人交换出现以前的一切形式的氏族公社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定的东西即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公共所有和共同使用。但是单单这一个共同特性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态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最后产物。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都应当解决它自己的、从它本身产生的任务;如果要去解决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所面临的问题,那是十分荒谬的。[②]“跨越论”是完全背离

历史唯物主义的。大谈“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是没有从根本上搞清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

2、马克思关于“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论述是完全针对俄国农业公社而提出的。一些学者不仅把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理解为“超越论”,而且把它的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东方落后国家”和一切“经济文化不发达国家”。本来,马克思毕生主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发展和为新的生产方式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即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性。但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当时的俄国有某种特殊性。所以他在回答俄国学者提出的问题的信中指出:在《资本论》中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仅限于西欧各国,而不能把它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这是因为,在西方的运动中,问题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但是当时的俄国,农业公社的情况非常特殊,它是俄国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土地公有制赋予它的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即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的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③]他指出,农村公社的这种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方向的,因为资本主义正在遭受到致命的危机;它将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而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如果像俄国的自由派所主张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则是要把他们的公社制度变为私有制。所以,马克思深信,俄国的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由上可见,马克思关于“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是完全同当时俄国的农业公社这种特殊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相联系的,只有这种形式才具有“不通过”的理论上的可能性。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以小私有制为基本形式或者为主体;或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支配地位,就根本没有“不通过”的可能性。因此,把“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任意扩大到整个“东方国家”乃至整个“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不仅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在理论上也是不正确的。把马克思的这种设想称之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种设想和方案”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种设想和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它只是农业公社这种特殊形态选择另一种发展道路的可能性。把马克思针对俄国农业公社的发展前途所提出的设想演义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也是很不恰当的。马克思从来没有提出过东方落后国家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事实上,包括俄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之所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同马克思的上述设想并无直接联系。这是因为,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农业公社已经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解体;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诞生前根本没有在俄国农业公社那样的生产方式。所以,当代社会主义的出现,既不是马克思这一理论设想指导的结果,也不能验证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设想是否正确。

3、马克思关于俄国农业公社“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俄国农业公社“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视为历史的必然,而只是看作一种可能的结果。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第一,俄国农业公社能否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仍有两种可能性。这是因为,农业公社本身有“二重性”,既有使它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也有使它瓦解的因素。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本身也包含着两种因素,既有为它提供物质条件的因素,也有毁灭它的因素。如果俄国继续走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即所谓对农奴制的“改革”),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事实上,当时俄国农业公社正处于危险境地,已经在开始解体了。在马克思提出这一设想以后的17年间,俄国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农业公社的崩溃都迈出很远了,只有发展资本主义这一种可能性了。第二,西欧过去到处都有过不同程度上是古代类型的公社所有制,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最后都消失了。这是现存的俄国农业公社有可能解体的一个历史性证据。这种历史性证据说明,土地公社所有制一旦不再是封闭体系,一旦商品交换渗入其中,一旦私有因素获得发展,要使它不解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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