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用人治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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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人治推动法治

——以仇和为例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仇和是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下的一种特殊的人治现象。我们不会否认仇和的改革是成功的。他在沭阳和宿迁的成功改革至今仍给当地人民留下深刻印象。但是,仇和现象终归是特定社会环境下所特有的人治现象、人治模式。在这个法治逐步完善的时代,更应该推崇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第一,当代社会出现人治是一种社会的退步。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遗留,使得国家治理中渗透着人治的执政理念。官就是权,有权就是老大,有权就能管人。权利受到侵害,想到的更多的是上访,而不是上诉。上级说了算,领导说了算。这种迂腐的思想至今仍对当代人产生着影响。仇和模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人民的思想还不是很先进,封建文化对人民的影响仍然很深的情况下,是能够取得成效的。但是时代在进步,新的思想、新的潮流像洪水一样冲击着人民的思想。法治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构建法治社会已迫不容缓。

第二,人治过于灵活,缺乏效率性、持续性。由于人治是靠人来进行治理,而不是依靠既定的制度治理,所以,治理过程就会受到人的情绪、看法、喜好的影响。人治是一种个人的指导,很容易由于个人决策的偏差而发生错误。人治相对于法治存在太多的偶然性,缺乏统一性,容易导致人民不稳定的心理。人治不能长久存在,也不会适应时代的发展。老一辈的思想也许在当时是有用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切都在变化,先进的思想总会取代落后的思想。但若是人治,落后的思想会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失去活力。

第三,人治不适用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治模式在改革的初期确实能够起到迅速变革旧制、建立新制的作用。但是法治的兴衰与一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兴衰是并行的,当经济比较发达、社会比较稳定、政治比较民主、公民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时,法治社会的形成就会成为历史的必然,而追求民主和自由的人民群众将会成为推进这一进程的社会力量。因此人治模式不具有普遍性,不具有推广的社会价值。

第四,推行人治容易在特定区域形成人治的社会氛围,阻碍法治进程。人治容易形成个人英雄主义,人们也会因畏惧权力而形成一种服从于个人一致的思维定势。法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强调依靠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个人专制集权。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当代人仍产生影响,而现代正是摒弃封建文化的时代,决不能让人治重回,决不能让社会倒退。

在这个法治社会,应当用法治推行法治。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国情复杂,若人治不当,容易引起社会动乱。小地区、小范围,落后地区,可以实行人治推动法治,但面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人治不能达到推动法治的目的。若要法治更快更好地发展,终究还是要用法治来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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