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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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各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立即中止助学金发放:

(一)中途休学或退学;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

(四)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第六章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应主动与资助方经常保持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社会各类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爱心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条件。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2、学院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结果,在我校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已被认定为何等级(特困、困难、一般困难或不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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