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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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医学研究表明,病理性醉酒无复发倾向,醉酒者一般在一次醉酒后便拒绝再次饮酒,因而这种人一生中一般出现一次病理性醉酒。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探究。

我国现行刑法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此规定存在明显漏洞。其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极为复杂的醉酒原因而一概论之;也未规定负担完全还是部分刑事责任,过于笼统,易使人产生所有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都要负完全刑事

责任的误解;而且其前设是醉酒人不可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与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是相悖的。

三、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

(一)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法律规定现状。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在世界上实属少见,因为它忽略了醉酒的原因和表现是复杂的,同时也忽略了醉酒人犯罪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这一事实,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再者,对所有的醉酒者实施的危害行为都以犯罪论而施以刑罚处罚,对其主观有无罪过却不加区分,有客观归罪之嫌,这与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是相悖的。因此,国内的学者们在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时候,都提出应当修改。

(二)对我国醉酒犯罪方面立法完善的建议。

基于上述我国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的现状分析,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借鉴总则模式。

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

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不得免除刑事责任。”并增设第5款:“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借鉴分则模式。

(1)增加关于职务醉酒的规定,对于职务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如人民警察、消防人员、铁路值班人员等,由于其职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只要实施了醉酒行为,陷入了醉酒的状态,危及他人或者公共安全或者产生其他危险,就成立犯罪,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必再等到行为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2)创设一个独立的罪名——“酩酊罪”:故意或者过失饮酒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酩酊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所处之刑不得重于其在酩酊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的刑罚。

这一罪名是对总则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的兜底性规定。因酩酊罪是轻罪,使得追究主观罪过不明的醉酒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疑罪从轻”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每逢喜庆必有酒”、“无酒不成宴”的风气已成生活常态,从而醉酒犯

罪已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深入研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充实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论体系,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健康的切实维护。

参考文献:

[1]北京医学院:《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

[2]王敏:“论醉酒与刑事责任”,《现代法学》,2000,02.

[3]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钱叶六:《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6月第6期.

[5]张晓林,齐海军:“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西部科教论坛》,2010年第9期.

[6]江晓筠:“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魅力中国》,2010年5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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