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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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1、欧盟立法在英国国内的效力1

案件编号: CO/4100/2001

判决日期: 2002年2月18日

法庭名:高等法院王座法庭

关键词:议会主权至上、欧盟立法的最高效力

[事实概要]

斯蒂夫·索博(Steven Thoburn)是森德兰市(Sunderland)的一个水果商人。买卖过程中,他使用了以“磅”和“盎司”为计量单位的计重

器,为顾客购买的蔬菜和水果称重量。2000年2月16日,索博因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不符合现行立法规定而遭到市政府检查员的警告,索博被

告知必须在28天以内将其现在使用的计重器的英制计量单位全部替换成公斤制。然而,索博并没有遵守这个通知。2000年3月31日,该市政府检查员涂去了印制在索博的计重器上的英制测量校准章。索博在销售散

装水果和蔬菜时仍然继续使用那些已经没有校准章的以“磅”和“盎

司”作为计量单位的计重器。依据1985 年度量衡法(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1985)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检控官以两项罪名起诉了索博。

自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被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the Units of Measurement Regulations 1994)修改后,英制单位就不允许被继续1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 l [2002] EWCH 195 (Admin); [2003] QB 151; [2002] 4 AA ER 156.

使用,而公制为贸易中的唯一计量单位。此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满

足新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第6款所特别列举的限制时,“码”和“磅”是允许被使用的。而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是依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的授权而制定的,被称为亨利八世修改权(Henry Ⅷ amending power)。根据1994修改规则,1985年《度量衡法》第8条也被加以修改,曾经作为散装销售主要计重单位的“磅”从2000

年1月1日开始被禁止使用。因此,索博的辩护律师主张如下“次级立法”不合法和无效:(1)1994年制定的对1985年《度量衡法》的修改规则,简称1994修改规则(the 1994 Amendment Order);(2)1994年《度量单位规章》;(3)1994年《度量衡(施行公制度量衡修改)规章》(the Weights and Measures (Metrication Amendments) Regulations 1994);

(4)1999价目标记规则(Price Marking Order1999)。2

索博的律师在辩护中采取了一个釜底抽薪的方式,试图将其主张无效的次级立法从根本上归于无效。他依据英国一个极为重要的传统的法律

原则——“默示废除”原则(implied repeal)主张: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默示地废除了上诉四部次级立法的立法依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该条授权成员国行政机关以次级立法的方式制定任何法律,无论其制定的法律是对主要立法还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默示废除”原则是指,如果议会后制定的法律在对其条文真实解释的

基础上仍然不能消减地与议会之前的相关立法相抵触,则后法以默示的

2Thoburn case Supra, Para.36.

方式废除前法。3以传统的观点来看该原则的重要性即是:如果前议会的

立法约束后面的议会立法,这将与议会主权原则不一致。索博对两项罪

名都不服,但是对本案的事实部分,索博和森德兰市议会均无争议。2001年4月9日,森德兰市治安法庭的地方法官摩根(Morgan)对此案作出判决,否决了索博的辩护律师斯瑞普敦(Shrimpton)的观点并判决索博罪名成立。随后,索博将案件上诉到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王座法庭的行

政法庭受理了该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索博败诉。

[判决理由]

该上诉案件涉及到一部地方议会立法,其赋予一项向各成员国强制推行以“公制”为度量衡单位的欧盟政策效力,因而引发了一个很敏感的

宪法议题。在英国被广为接受和喜爱的“英制”计量单位将面临废止,

尽管不是立即废止而且在有些极为特殊情况下可以保留。对1985年《度量衡法》的修改以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第2条第2款为部分授权依据,并且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符合欧共体关于“公制”的立法规定。索博的律师斯瑞普敦声称,此项至关重要的、以次级立法形式由部长们制定的立法应整体归于无效,并且主张行

政法庭将此上诉案件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宪法案件来审理。诚然,该案

件的确要求法官审理时大面积地涉足宪法领域去考虑欧盟条约、次级的

欧盟立法、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判例法和英国国内法(包括议会通过的主要立法、部长们制订的次级立法和英国国内高一级法院的判例法)之间的关系。然而,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索博的律师所3Thoburn case Supra, Para.37.

提出的一个对立面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法官认为由于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生效,欧盟法已经成为英国国内法的一个部分。同时,法官也认同索博的律师提出的另一个矛盾的存在,即承认欧盟法在每个成员国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英国普通法传统的议会主权学说之间的矛盾。4

上诉法院最后的判决书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英国议会主权至上和欧盟法的关系,驳回了索博辩护律师的观点,并认定索博被指控的罪名成立。

第一,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之间并不具有“默示废除”原则所要求的“不一致”,因此不存在“默示废除”原则的适用条件。5索博的律师所递交的关于“默示废除”原则的辩护词,并没有证明在1985《年度量衡法》第1条和《欧洲共同体法》第2条第2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所以这里便失去了“默示废除”原则的运用条件。通常,一部授予“亨利八世修改权”修改未来立法的法律条文与未来任何一部立法的条款是不会产生不一致的。也许有人会主张赋予这样的修改权和对该修改权的行使,从宪法角度看是极度令人反感的,因为“亨利八世修改权”将本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授权给了行政机关。然而,这种论点的成立并不是依赖于“默示废除”原则的运用。

第二,上诉法院仍然坚持英国议会立法至上是不变的宪法原则。6依据英国的宪法,先前的议会不能约束其后的议会,这就是“默示废除”原4Thoburn case Supra, Para.1.

5Thoburn case Supra, Para.50-52.

6Thoburn case Supra, Para.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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