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人情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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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人情大于法
前些年,我本人曾经历过这样一件事:家人拿着市公安局的批件到一个派出所落户,去了两次,工作人员都说管户籍的民警“下片”了,需改日再来。
同事提醒我,这类手续健全的事项,办事人员没有理由拒办,但可以找借口拖延,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花个百八的才能“搞定”。
于是,我决定亲自试试,便抽空跑到派出所。
工作人员又说户籍员不在。
我找到指导员,先告诉他我在某机关工作,然后说已经为此事请假来了三次,今天无论如何要办完。
指导员面带愠色,到一间办公室给民警下令:“想办法把XXX找回来,给人家户口落下!”过了10来分,那个户籍警出现了,我没花冤枉钱把事办成,心情却喜忧参半。
一个住在南方的朋友告诉我,他家门前有一片私建滥建的小平房和小二楼,前些日子,来了几十个执法人员,带着警车铲车,动员其中几户拆迁。
那几户的房子较小,又离街道远一点,户主和执法人员争辩说,旁边的二楼占道比我们严重,为什么不拆?执法人员回答,“是领导决定的,我们只管执行。
”随即下达了限期拆迁的指令。
但几十天过去了,仍没有动静,居民们都说,是这些住户“做通了执法部门的工作”。
这位朋友还告诉我,他在某著名旅游城市买了一间公寓,因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而不能办理房产证,三年来,
业户们找政府部门多次,没有结果。
今年春节后,业户中一位省军级离休干部,坐着轮椅到市政府求见市长,几天后,市长做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办理。
一个在某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朋友说,每办一个案件,都有人来说情,通常情况下,依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和请托人的关系,给予适当关照,但不出大格。
最难办的是上级领导干预,一个电话打来,多大的事都会烟消云散,而且当月的罚款任务还要照样完成,只好在没有关系的违法违章户那里去“抠”了。
大量事实表明,“人情大于王法”已经成为我国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特别是在商务活动中,除了科技和经营水平等阳光因素外,关系和背景往往成了最主要的竞争优势。
缺少先天背景的老板或从业者,会把关系运营和“打点”作为重要经营方略。
普通老百姓,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如何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减轻处罚,而是如何“找关系”、“做工作”。
现实生活中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大到房地产开放中的土地转让、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小到工商执照的领取、户口迁移、动迁补偿、房屋翻建、商品质检,都有相关的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也有看似无懈可击的程序,但实际运转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事项需要“疏通关系”。
只要“关系疏通”到位
或有特殊背景,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的事情可能畅通无阻;平头百姓,非常简单的事情也可能需要托门子送礼。
老领导之情、亲戚之情、朋友之情、同学之情……以人情干预法律,说到底还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为了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或讨亲朋好友的欢心,而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悲哀。
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度,但法不容情,对于那些徇情执法者而言,不知他们是否想到,如果真给说情者“关照”的话,轻则犯错误,重则触犯法律。
因此,作为一名头顶庄严国徽的执法者,一边是推卸不掉的人情,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孰轻孰重理应分清,任何时候都应树立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的信念。
纵然,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度,但同时也是崇尚法治的国度。
俗话说,法不容情。
作为一名头顶庄严国徽的执法者,一边是浓稠的人情,一边是铁面公正的神圣法律,孰轻孰重理应分得清清楚趁。
不仅要有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的观念,而且更不能搞人情大于法的悲剧。
“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正直公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对包青天、于成龙、纪晓岚等执法者、掌权人的称赞,也是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企盼和渴望。
时至今日,我国已进入了一个“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崭新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号也喊得惊天动地了,一些触犯法纪的大小官员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大快人心事不时从各媒体传出。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制尚在健全之中,法治与人治尚在交替之时,“人情大于法”、“认钱不认法”、“权力就是法”等旧观念、旧习俗、旧行为仍在起着作用。
执法不论贵贱、执法不分亲疏、执法不怕丢前途丧性命者还不是多数。
“过好权力关、人情关、美色关、金钱关”的话人人都在喊,然而真正能过得好这些关的人并不太多,尤其是“人情关”太多太难了。
要让“权力服从民利,人情服从法律”并非轻而易举的事,要靠全体公民敢于监督一切掌权人,要靠掌权人自学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不让权力变腐败,不让腐败者消遥法外。
在此,我呼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对说情风,抵制关系风,莫让人情大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