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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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标 签】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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