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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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标 签】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