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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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产品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

产品鉴定适用于批量生产前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鉴定报告或证书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产品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产品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第七条申请产品鉴定的产品,一般是列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总装配图、关键部位部装图;(六)必要的工装工艺文件明细。

(七)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意见)。

(八)三包凭证。

第九条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十条产品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产品鉴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或企业认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鉴定内容包括技术特征、技术文件审查、性能、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配套性、制造质量、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用户调查等。

第十一条省农机鉴定站于产品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产品鉴定通过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产品鉴定证书。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农机鉴定站按程序和定型鉴定内容组织开展产品鉴定工作,并接受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鉴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参加产品鉴定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参加产品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产品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已获得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经查实是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品鉴定结果或证书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农委农机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布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第一批)

附件:2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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