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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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极其有限,同一问 题争议极大,没有现实案例作支持。
·采取多介绍、多了解、多对比的方法,开放 性的学习。
·真正对学生有用的是商法部门法。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三、 商法的时代功能
※商法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 在要求
※商法:现代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指 南
※在中国,商业正在影响和改变着 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们的思想 观念
3、民事关系主要体现私的关系性质,而商事 关系兼有公私性质。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是私法的含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体现 私的性质。(单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目的是保护私 人利益。
3、商法调整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 (民法)
商法总论
主讲人:杨玉英
大纲:
《商法总论》一课共50课时,主要介绍 了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代理、商事帐簿 商事公告八大部分,还要概括介绍商事诸法。 通过学习本课,同学们要了解商法学科发展 的现状,尽量多看、多记、多想有关理论, 形成自己的理论观念体系,为学习商法部门 法作准备。
二、商法的特点
(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相融合的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点。 (二)商法的协调性 商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三)商法的营利性 (四)商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五)商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六)商法的进步性 (七)商法的国际性
( 四
从内容上分析
)
商事组织关系--商事行为关系
商
事 从基本性质分析
关 系
基本商事关系--辅助性商事关系
的 分
按照商事主体的性质(P9)
类
双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
(五)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
1、民法关于人身关系中自然人的身份特征, 商事主体没有;商事关系必然体现等价有偿。
2、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商法因体 现特定社会生产经营关系及基本生产目的而各 不相同。
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调整对象中详讲) 特别关注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观点
商法的分类 商法规范的范围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表现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普通法 衡平法
按商法法系分 习惯法 制定法
划分
古代商法 中世纪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 理 极 深, 商 务 极 博, 商 心 极 密, 商 情 极 幻。
(清)郑观应
商法概述
•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 商法的历史发展 • 商法的基本原则 • 商法的地位(与民法的关系) •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辞义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的解释 ~法学上的解释
[古代汉语] 1 、商是一种计时工具,一刻为一商。 2 、商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通财鬻货曰商”。
3 、商指从事商品交换行为的人。如“步 商”,客商”。
4、外文解释“商”与汉语大体相当,指商 品交换或买卖行为。
〖经济学解释〗
就是一般学者所称的“固有商”,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 为。简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前沿问题)
(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学者的观点 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
德国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法国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的含 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 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一、中国商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商事立 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1993年之前,只有一部《海商法》
·1993年之后,陆续制定《公司法》《保险 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商 事部门法
·1999年,《商法学》成为法学专业必修核 心课程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二、商法基础理论的缺失,使《商法总论》具有 不确定性,学习难度大。
这只是“商”的最传统的意义,通常 称为“买卖商”,属狭义的“商”。
【法律意义的“商”】
也称“商事”,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行为,且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
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经济学意义 上) 第二种商:“辅助商” 如货物运输、包装、居间等 第三种商:如银行、出版、制造、摄影、信托等 第四种商:如广告、保险、旅游、饭店、戏院等
教科书上的定义(P9)
(三)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本点)
商法是私法,主体必须平等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本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因营利性 而从民事关系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大陆法中被定 性为民法的特别法。
3、商事关系是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世界各国对商事的范围的立法规定方法
~概括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 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 典》
~列举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 的列举
~折衷主义 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 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三、商法的概念(学界争论较多)
外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法国学者 商行为本位 ·德国学者 商人本位 ·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新法律学大辞典》 ·英国法学家米特霍夫 ·美国《布克莱法律词典》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清华教授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许学鹿教授《商法总论》 ·中南财经政法教授覃有土《商法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商法》 大家应关注的学者:
刘凯湘 李永军 范健 徐学鹿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 典”命名的成文法典。也就是说,此种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主要存在于 大陆法系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和地区。目 前大陆法系有40多个国家存在此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此意义上的商法存 在于所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我国没有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像《公 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
·采取多介绍、多了解、多对比的方法,开放 性的学习。
·真正对学生有用的是商法部门法。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三、 商法的时代功能
※商法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 在要求
※商法:现代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指 南
※在中国,商业正在影响和改变着 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们的思想 观念
3、民事关系主要体现私的关系性质,而商事 关系兼有公私性质。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是私法的含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体现 私的性质。(单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目的是保护私 人利益。
3、商法调整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 (民法)
商法总论
主讲人:杨玉英
大纲:
《商法总论》一课共50课时,主要介绍 了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代理、商事帐簿 商事公告八大部分,还要概括介绍商事诸法。 通过学习本课,同学们要了解商法学科发展 的现状,尽量多看、多记、多想有关理论, 形成自己的理论观念体系,为学习商法部门 法作准备。
二、商法的特点
(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相融合的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点。 (二)商法的协调性 商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三)商法的营利性 (四)商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五)商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六)商法的进步性 (七)商法的国际性
( 四
从内容上分析
)
商事组织关系--商事行为关系
商
事 从基本性质分析
关 系
基本商事关系--辅助性商事关系
的 分
按照商事主体的性质(P9)
类
双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
(五)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
1、民法关于人身关系中自然人的身份特征, 商事主体没有;商事关系必然体现等价有偿。
2、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商法因体 现特定社会生产经营关系及基本生产目的而各 不相同。
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调整对象中详讲) 特别关注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观点
商法的分类 商法规范的范围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表现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普通法 衡平法
按商法法系分 习惯法 制定法
划分
古代商法 中世纪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 理 极 深, 商 务 极 博, 商 心 极 密, 商 情 极 幻。
(清)郑观应
商法概述
•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 商法的历史发展 • 商法的基本原则 • 商法的地位(与民法的关系) •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辞义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的解释 ~法学上的解释
[古代汉语] 1 、商是一种计时工具,一刻为一商。 2 、商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通财鬻货曰商”。
3 、商指从事商品交换行为的人。如“步 商”,客商”。
4、外文解释“商”与汉语大体相当,指商 品交换或买卖行为。
〖经济学解释〗
就是一般学者所称的“固有商”,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 为。简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前沿问题)
(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学者的观点 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
德国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法国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的含 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 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一、中国商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商事立 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1993年之前,只有一部《海商法》
·1993年之后,陆续制定《公司法》《保险 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商 事部门法
·1999年,《商法学》成为法学专业必修核 心课程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二、商法基础理论的缺失,使《商法总论》具有 不确定性,学习难度大。
这只是“商”的最传统的意义,通常 称为“买卖商”,属狭义的“商”。
【法律意义的“商”】
也称“商事”,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行为,且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
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经济学意义 上) 第二种商:“辅助商” 如货物运输、包装、居间等 第三种商:如银行、出版、制造、摄影、信托等 第四种商:如广告、保险、旅游、饭店、戏院等
教科书上的定义(P9)
(三)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本点)
商法是私法,主体必须平等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本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因营利性 而从民事关系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大陆法中被定 性为民法的特别法。
3、商事关系是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世界各国对商事的范围的立法规定方法
~概括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 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 典》
~列举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 的列举
~折衷主义 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 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三、商法的概念(学界争论较多)
外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法国学者 商行为本位 ·德国学者 商人本位 ·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新法律学大辞典》 ·英国法学家米特霍夫 ·美国《布克莱法律词典》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清华教授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许学鹿教授《商法总论》 ·中南财经政法教授覃有土《商法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商法》 大家应关注的学者:
刘凯湘 李永军 范健 徐学鹿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 典”命名的成文法典。也就是说,此种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主要存在于 大陆法系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和地区。目 前大陆法系有40多个国家存在此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此意义上的商法存 在于所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我国没有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像《公 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