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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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从内容上分析

商事组织关系--商事行为关系

事 从基本性质分析
关 系
基本商事关系--辅助性商事关系
的 分
按照商事主体的性质(P9)

双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
(五)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
1、民法关于人身关系中自然人的身份特征, 商事主体没有;商事关系必然体现等价有偿。
2、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商法因体 现特定社会生产经营关系及基本生产目的而各 不相同。
二、世界各国对商事的范围的立法规定方法
~概括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 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 典》
~列举主义 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 的列举
~折衷主义 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 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三、商法的概念(学界争论较多)
外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法国学者 商行为本位 ·德国学者 商人本位 ·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新法律学大辞典》 ·英国法学家米特霍夫 ·美国《布克莱法律词典》
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调整对象中详讲) 特别关注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观点
商法的分类 商法规范的范围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表现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普通法 衡平法
按商法法系分 习惯法 制定法
大陆法系商法-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按时代划分
古代商法 中世纪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 理 极 深, 商 务 极 博, 商 心 极 密, 商 情 极 幻。
(清)郑观应
商法概述
•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 商法的历史发展 • 商法的基本原则 • 商法的地位(与民法的关系) •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辞义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的解释 ~法学上的解释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一、中国商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国商事立 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1993年之前,只有一部《海商法》
·1993年之后,陆续制定《公司法》《保险 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商 事部门法
·1999年,《商法学》成为法学专业必修核 心课程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二、商法基础理论的缺失,使《商法总论》具有 不确定性,学习难度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前沿问题)
(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学者的观点 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
德国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法国
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的含 义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 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
·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极其有限,同一问 题争议极大,没有现实案例作支持。
·采取多介绍、多了解、多对比的方法,开放 性的学习。
·真正对学生有用的是商法部门法。
《商法学》的现实问题介绍
三、 商法的时代功能
※商法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 在要求
※商法:现代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指 南
※在中国,商业正在影响和改变着 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们的思想 观念
[古代汉语] 1 、商是一种计时工具,一刻为一商。 2 、商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 “通财鬻货曰商”。
3 、商指从事商品交换行为的人。如“步 商”,客商”。
4、外文解释“商”与汉语大体相当,指商 品交换或买卖行为。
〖经济学解释〗
就是一般学者所称的“固有商”,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 为。简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 典”命名的成文法典。也就是说,此种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主要存在于 大陆法系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和地区。目 前大陆法系有40多个国家存在此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此意义上的商法存 在于所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我国没有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像《公 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
3、民事关系主要体现私的关系性质,而商事 关系兼有公私性质。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商法是私法的含义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体现 私的性质。(单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目的是保护私 人利益。
3、商法调整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 (民法)
二、商法的特点
(一)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和公法相融合的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点。 (二)商法的协调性 商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三)商法的营利性 (四)商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五)商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六)商法的进步性 (七)商法的国际性
教科书上的定义(P9)
(三)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基本点)
商法是私法,主体必须平等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本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商事关系因营利性 而从民事关系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大陆法中被定 性为民法的特别法。
3、商事关系是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概念的表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清华教授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许学鹿教授《商法总论》 ·中南财经政法教授覃有土《商法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商法》 大家应关注的学者:
刘凯湘 李永军 范健 徐学鹿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百度文库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
这只是“商”的最传统的意义,通常 称为“买卖商”,属狭义的“商”。
【法律意义的“商”】
也称“商事”,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行为,且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
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经济学意义 上) 第二种商:“辅助商” 如货物运输、包装、居间等 第三种商:如银行、出版、制造、摄影、信托等 第四种商:如广告、保险、旅游、饭店、戏院等
商法总论
主讲人:杨玉英
大纲:
《商法总论》一课共50课时,主要介绍 了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事代理、商事帐簿 商事公告八大部分,还要概括介绍商事诸法。 通过学习本课,同学们要了解商法学科发展 的现状,尽量多看、多记、多想有关理论, 形成自己的理论观念体系,为学习商法部门 法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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