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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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 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 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
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05卷17题)
三、认定
(一)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三是客体不同。 四是获利的方式不同。
(二)本罪与介绍婚姻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 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 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区分拐卖妇女、 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A、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介绍收养儿 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 、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B、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 有交易的性质,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 具有酬谢的性质。
C、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 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 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B、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 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 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四)本罪与拐骗儿童最的界限
A、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 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4)贩卖,将他人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 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接送,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 接收、运送、迎来送往的行为。
(6)中转,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7)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练习: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 (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 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 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 重处断
(B)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B)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 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 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 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 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 出卖的目的。
练习: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
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
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
)( 08卷53题)
(A)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 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 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C、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 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 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 女、儿童罪论处。
练习:
2、客观方面: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脱离 家庭或监护人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2)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将妇 女、儿童劫离原地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3)收买,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 为,以便转手出卖。
甲从云南某医院里偷盗了6个婴儿 准备出卖。在专卖途中,甲见远处有 公安人员盘查,即将装在行李袋中的 婴儿全部仍入河里,造成3名婴儿死 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五)本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 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 出卖而收买, “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 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 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 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 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 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 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 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 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A、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 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 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 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 盗婴幼儿的行为。
二、构 成
1、本罪客体: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和婴幼儿。
(1)这里的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1999年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 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 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 处罚。“由此可见,被拐卖的妇女,不受国籍限制。 (2)这里的儿童和婴幼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 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 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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