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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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

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

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

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

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

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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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

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第十一条

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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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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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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