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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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工作制度

第一条在院长及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药品管理工作和药学技术服务,以患者为中心,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保证医疗需要。

第二条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种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技术操作规程。及时调查掌握药品科技发展动态和药品市场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根据医疗、科研、教学的需要,按照《医院基本药物目录》及《医院常用饮片目录》制订药品采购计划,遵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做好药品采购、保管、供应工作,科学地管好各类药品。

第四条根据医院医师处方或医嘱单,认真审核,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或摆发药品,保证所供药品安全、有效。

第五条根据临床和科研的需要,配制中药制剂。

第六条为确保药品和制剂质量,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检查、检验和监控制度,对本院制剂进行全检,对购入药品质量进行抽检,药品质量检工作受辖区药监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紧密结合临床需要,开展新制剂、新剂型及药物稳定性、药物相互作用、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等科研工作,促进本学科的整体发展。

第八条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要求临床药师深入临床,了解

药品应用情况,参与查房会诊,对药品应用与治疗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情报资料,做好药物咨询工作:开展病历和处方分析工作,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工作,协助医师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总结分析,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协助医师做好新药的临床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承担医药院校学生实习及药学人员的进修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技术指导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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