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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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制度
1、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概述
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合并了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方位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我国采用A系统。
2、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海上浮标制度(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 4696-84),并已于1985年8月1日付诸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该标准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灯五类,它们可以结合使用。表示标志特征的方法: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或顶标来表示;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来表示。
一、纸海图中航标的制作
纸海图中航标是由航标点符号、发光符和航标说明注记共同表示的。航标点符号的中心位置就是航标的准确位置,用特征码表示,一个特征码能表示出一个航标的标体和顶标;航标说明注记包括航标的名称、灯质、音响设备、无线电设备的文字说明和光弧的符号与注记等,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和省略。
四、电子海图中航标的制作
电子海图中航标由空间物标和特征物标组成。空间物标表示航标的空间位置,用特征码表示;特征物标描述航标的属性,在S-57标准中,助航设备由结构物标和设备物标组成,结构物标包括方位立标/浮标、孤立危险物立标/浮标、侧面立标/浮标、安全水域立标/浮标、专用/通用立标/浮标、作业浮标、单体建筑物、昼标、陆标、灯浮、灯船、海上平台、系泊绞缆设备、桥、岸线结构物,在3.1版增加了木桩;设备物标包括雾号、灯标、雷达站、无线电台、反射器、雷达应答器、交通信号站、告警信号站、顶标、昼标。视觉航标属于结构物标,无线电航标和音响航标属于设备物标。
不同物标组成的助航设备必须建立它们之间的主、辅关系。主航设备含有一个结构物标时,此物标即为主物标,设备物标为辅物标。
1、灯塔在电子海图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
/立标、安全水域灯桩/立标、专用灯桩/立标等,在电子海图中,结构物标依次用BCNSPP、BCNLAT、BCNCAR、BCNISD、BCNSAW、BCNSPP,灯桩结构物标的立标形状(BCNSHP) 为大立标(5)或浮动立标(7),可以有垂直高度(VERLEN)属性;立标结构物标的立标形状(BCNSHP) 为桩杆柱(1),设备物标的属性按照具体加入。
3、A系统中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这五类标志标体形状、颜色、灯质、顶标都有明确的规定的。下面介绍一下航标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
柱形侧面标志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如下表:
柱形方位标志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如下表:
柱形孤立危险物标志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如下表:柱形安全水域标志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如下表:
柱形专用标志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如下表:
4、灯船在电子海中的具体做法及属性
5、无线电航标在电子海图中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