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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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台公路…2009‟329号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路段:

为规范公路养护车辆的使用与管理,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浙公路…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购置经费中含省补资金的公路养护车辆的购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公路养护车辆(以下简称养护车辆)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属公路养护站专用于公路养护及管理的车辆。主要分为养护巡查车、抢修保障车、专用检测车、养护作业车四大类。

养护巡查车主要用于公路的日常路况巡查;抢修保障车主要用于抢修突发路阻及应急抢险;专用检测车主要用于公路路况、桥隧的检测;养护作业车指配有一种或多种公路养护作业功能的车辆。

第四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车辆装备计划和配备审批;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养护车辆的装备计划的编报与日常管理工作。车辆装备计划及审核按省、市、县三级归口管理、逐级审批。

第五条养护车辆的配备和管理遵循“参照标准、按需控制、定额配备、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标准统一、标识统一、

性能良好、功能齐全”的要求,统一配备养护车辆。

第七条养护车辆的配备(含新增与更新)以基层和一线单位为重点,配置标准及数量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标准,并按养护作业的实际需要进行控制。

专用检测车及养护作业车暂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下限数量控制,逐年配置;其他养护车辆暂按以下基本数量标准实施:(一)养护巡查车:每个市公路管理机构配置4辆,每个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配3辆。

(二)抢修保障车:每个公路养护站配置不少于1辆,所配置的车辆应保证每个作业人员至少有一个车座位。

第八条养护车辆购置资金的来源为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修购基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九条养护车辆的购置应按照省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护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养护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养护车辆应定人负责、定位停放、定向使用。车辆执行完工作任务后,不得任意在单位外停放;禁止公车私用或出租、外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养护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更新后的废旧养护车辆,应按规定清除相关标识,统一由同级公路管理机构按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护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应视情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挪用装备经费或未按养护车辆装备计划配置车辆的,将予以通报并惩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转发养护车辆管理办法

台州市公路管理处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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