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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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 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 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 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 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 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 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 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 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
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 设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探讨。
二 工程建设领域
常见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受贿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一)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 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 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 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 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
不正当利益包含了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 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 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
一 现状
一、现状
大量的案例证明,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 而我国 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触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 类犯罪、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贿赂类犯罪 等犯罪类型中。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 作人员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划分标准,可将其区分为由公安机关侦查的 犯罪和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等等。
2、对国家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法院审理,陶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索要或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
相关知识:
* 行贿、索贿的名目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信息咨询费、业务介绍 费、节日慰问费、劳务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拜年费等等。 行贿内容也非常丰富,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的,有为受贿人 免费建房、装修房屋、提供建材的,有为受贿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 的开支发票的。
*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 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 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特别注意: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 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 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 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 事处罚的犯罪。
1、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行贿主体:任何个人
*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
案例
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 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 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 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 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 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 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 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行贿
(二)行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 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被告人叶统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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