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专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都发表了许多看法,也是法理学界始终避免不

了的一个话题,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

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

景下写就的。读完这本书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富勒的两种道德,在所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

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更为突出,我想结合富勒的观点谈一谈个人对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一些看

法。

这本书的开头就写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在第一章里,富勒就提出了两种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未能区分这两种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书中这样解释道这两种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即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中,我想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恶法非法,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是没有法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直接体现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人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在其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而在其中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通常相一致。在婚姻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其中的赡养,抚养,扶持的法定义务是与道德相一致的。而这种相一致是有利于国家安定的。

在民法中,体现的往往是义务的道德。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例示。它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所必需的条件,而愿望的道德则为我们描述了我们应当追求的完美境地。

法学伦理案例

法学伦理案例 案例一: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 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原配:二奶分财产有违情与法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师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一、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在第一章中,富勒首先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对道德的论证中,他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理想的道德的区分,从伦理的角度探寻法律的内在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他的表述通常为“不应当”而非“应当”。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达到了义务的道德的标准是应当的,是不会受到积极地肯定的,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在违背了义务的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一个人才会收到责难,甚至惩罚。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理想的道德是关于幸福全活、优良品行和人的才能充分实现的追求,它不以强制形式而早涌过赞扬、忠告、鼓励等形式表述。理想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它标志着义务压力的消失和追求良善的开始,这一分界线正是关于道德问题争执的焦点,无论是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围还是力图将这一分界线往下拉,都需要考虑到义务的道德的强制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人们自

设的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影响。 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与法律的内在道德 在纽卡斯国一个5月上旬,斯派伦辛探险者协会的五位成员在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时遭遇雪崩,探险者被困在距离地面一英里的山洞。在被困的第20天,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同外界取得联系。代表罗杰·维特莫尔(RogerWhetmore)询问工程师后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才能获救。在随身携带的食物和水有限,而洞内又没有其他生物(动物和植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坚持到洞口被打开。维特莫尔问如果把他们其中一人杀死并吃掉,医生相信他们能坚持10天。但他们这样做能否得到法律宽恕没人回答。终于在被困第30天,探险者获救了。第23天在维特莫尔的提议下,大家通过抓阄决定吃掉谁,结果是维特莫尔被其他人杀死、吃掉。据纽卡斯国刑法规定,初审法庭的法官判定四位探险者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4、法律明确性原则。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

《盲道上的爱》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盲道上的爱》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第一篇:【读书札记】盲道上的爱【读书札记】盲道上的爱 我读了《盲道上的爱》从中令我很冲动。《盲道上的爱》主要写了:作者同事的女儿两年来的目力急度降落,医生对作者的同事说:“你要做好心理准备——女儿将要失明。”这位母亲苦苦的哀求把他的眼睛给他的女儿。我看到这里时觉得这位母亲多么伟大啊!那段期间,他已经做好了把自己的眼睛给女儿的心理准备,让女儿能看到天下的色彩。这位母亲是为了下一代好好的在世,她居然能做出云云决定。可能上天被这为巨大的母亲所冲动了。奇迹般地出现了,她的女儿的眼睛忽然全好了,多么震撼人心的消息啊!初一:人人2020 第二篇:——读《盲道上的爱》有感——读《盲道上的爱》有感 我读了《盲道上的爱》从中令我很冲动。《盲道上的爱》主要写了:作者的同时的女儿两年来的目力急度降落,医生对作者的同事说:“你要做好心理准备——女儿将要失明。”这位母亲苦苦的哀求把他的眼睛给他的女儿。我看到这里时觉得这位母亲多么伟大啊!那段期间,他已经做好了把自己的眼睛给女儿的心理准备,让女儿能看到天下的色彩。这位母亲是为了下一代好好的在世,他居然能做出云云决定。可能上天被这为巨大的母亲所冲动了。奇迹般地出现了,她的女儿的眼睛忽然全好了,多么震撼人心的消息啊!

是啊!世界上还有着许许多多的人像《盲道上的爱》中的母女那样,有的比这位母女还悲凉的,有的孩子没有肾,父亲或母亲把自己的肾给了自己的孩子;有的孩子的了白血病父母就四处寻找合适的骨髓?? 我们一定要关心、救济这些人,让这些人早日康复,让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这些人把!请你们一定要记住这句话:“助人自助,自助助人,助人是快乐之本。”让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帮助这些人把!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丽更加美好更加充满爱心吧!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小学四年级:肖淑君 第三篇:小升初阅读练习《盲道上的爱》盲道上的爱 ①上班的时间,我看见同事方老师正一辆辆地搬走停放在学校门口人行道上的自行车。我就走已往,和她一道搬。 ②我说:“车子放得这么乱,简直有碍观瞻。”她冲我笑了笑,说:“那是次要的,主要是这些车子陵犯了盲道。”我不好意思地红了脸,说:“您瞧我,多无知。” .. ③方老师说,其实,我也是从无知过来的。两年前,我女儿目力急剧下降,到医院一查抄,医生说她视网膜出了题目,并让我做好富足的心理准备。我没听懂,问为啥要做富足的心理准备。医生说,你女儿有大概失明。我听了差点昏过去。我央求大夫说,我女儿才二十岁啊,没了眼睛怎么行!医生啊,求求你,把我的眼睛取出来给我女儿吧。那一段时间,我暗暗地为自己的这个决定做好了富足的准备。为了让自己顺应失明以后的生存,家中无人时,我就开始闭着眼睛拖地抹桌,洗衣做饭。每天放工后,我就闭上眼睛沿着盲道往家走。那盲道,也就两砖宽,砖上有八道杠。一开始,我走得磕磕绊绊,脚说

法学理论研究生培养方案

法学理论研究生培 养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法学理论 Theories of Law (030101) ●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致力于培养政治上坚定可靠,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专业上对法学理论和法制现代化实践及教育法学有较深研究,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独立思考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富于探索和创新精神;掌握并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有健康体魄;进而能够胜任法学、法律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研究方向 1、法理学与法制现代化研究Studies on

Jurisprudence and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2、教育法学 Theories of Educational Law (三)学制 三年 (四)课程设置 1、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Theory and Practice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自然辩证法 Dialectics of Nature 第一外国语 First Foreign Language 计算机应用 Computer Application (2)学位基础课: 法学名著选读Selected Masterpieces on Jurisprudential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the Marxist Jurisprudential Thoughts 3 2020年4月19日

当代经济问题研究Studies on Problems of Contemporary Economics 当代社会热点问题 Studies on Current Social Affairs 课题规划与研究能力训练Training for Research Planning and studying (3)学位专业课: 法理学专题研究 Special Studies on Jurisprudence 西方法哲学 Western Law Philosophy 比较法研究 Comparative Studies on Jurisprudence 教育法学原理 Principles of Educational Law 教育法制理论与实践研究 Studies on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Educational Legal System 法制现代化专题研究Special Studies on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s 专业外语 Specialized Foreign Language 专题讲座 Lectures on Special Topics 2、选修课程: 4 2020年4月19日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它指的是法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具有某种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实体目标有效服务,但是,采用不同的实体目标有可能对内在道德造成损害,如禁止出售避孕药的法律因其违背法律与官方行为的一致性而影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这种现象就如无法隔离的传染病一样,会从这一法律扩散到其他法律”。因此,合法性原则便成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必要品质,因为有合法性保障的内在道德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所有论证最终都归结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论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证明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富勒进一步分析了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合法性诸原则与法律的实体目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方式(1)法律的内在道德构成法律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即良法的前提条件首先便是法的存在。即对法律的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2)由于合法性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使得强烈信奉合法性诸原则的统治者对自己负责,不仅对自的可见行为负责而且对自己不可见的行为负责。(3)哈特认为合法性诸原则由于具有相对于法律目标的中立性,因此,它可以兼容于非常严重的不义。富勒认为合法性诸原则不会兼容于严重的不义,因为“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法律规则来发泄盲目的仇恨,这种道德本身便遭到了违背”富勒认为在合法性诸原则中“法律规则必须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这一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最符合哈特的描述,最有可能兼容于严重的不义。他通过南非关于维持种族歧视立法的事例反驳了哈特的观点。富勒认为之所以产生上述观点,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地混淆着对对权利机构的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_叶传星(2017年法新-法商)

《法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及教师基本信息

注1:平时考核(%)=课程作业(%)+研讨交流(%)+期中考核(%); 2: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40-70%。 二、教学进度及基本内容

2. 学习内容包括课前阅读、课程作业、课后复习、文献综述、课下实验、课程论文等; 3.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进度及基本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小幅度调整。 三、推荐教材及阅读文献(包括按章节提供必读文献和参考文献)推荐教材: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参考书: 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年 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哈特:《法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 德沃金:《法律帝国》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 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导论 阅读文献: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09年版 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3部分。

朱景文:《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应用、局限及其克服》,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第1章法的概念 阅读: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5 哈特:《法的概念》,第5、6章 阿列克西:《法的双重性质》,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第3章 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第2章法的要素 载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第2、3、4章 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德沃金:《规则的模式》,载《认真看待权利》 第3章法的渊源 塞勒:《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第2、3、4、7章 刘作翔:《传统的延续:习惯在现代中国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第4章法律体系 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 3 期。 江必新:《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5章法律关系 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6章法律责任 余军、朱新力:《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第1-6章

2020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中英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将介绍自古希腊罗马以来西方思想家对法、国家和法治的基本观点和理论,重点掌握古代、中世纪以及近代、当代西方主要法学思潮,提高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时科学认识和辨别西方法学理论、思潮的能力,使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有助于分析问题和解决有关问题。本课程应指定学生有计划的阅读西方著名思想家的原著,深刻把握西方法学思潮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This course will introduce the basic views and theories of western thinkers on law, country and rule of law since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focusing on mastering the main legal trends of ancient times, medieval swells and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western. It will improve students' ability to scientifically understand and distinguish western legal theories and thoughts when studying legal theory, so that students have a systematic understanding of the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 which is helpful to analyze and solve relevant problems. This course should specify students to read the original works of famous western thinkers in a planned part of the program, and grasp the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 - 1 -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说明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必修课。 (二)教学目的 1、使学生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对比中西方文明的发展; 2、使学生对西方主要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形成系统的、条理性的认识,领会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理念和精神; 3、使学生通过对比,研究法治、宪政、人权、民主的观念在西方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认识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条件。 (三)教学内容 本课程以思想为线索,讲述古希腊以来重要法学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代表人物的主要法律思想,以及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思潮下各国的法律应对。在学习中,重点掌握西方法律思想家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与发展轨迹,把握当代西方法学的现状、理解西方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促使学生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基本理念分析、研究法律现象,帮助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中做到融会贯通,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资源。 (四)教学时数 本课程教学时数为36学时。 (五)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与自主研讨 二、本文 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 教学要点: 了解西方法律思想向中国传播的过程,及对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影响;掌握学习西方法律思想的基本方法。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西方法律思想与中国现代化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进入 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西方法律思想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西方法律思想

四西方法律思想在法学中的地位 第二节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基本方法 一阅读原著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的方法 三历史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了解古希腊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分析柏拉图的正义观,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和政体理论。 教学时数: 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一古希腊思想家介绍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阅读: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二、讨论: 1、柏拉图生平; 2、什么是正义?《理想国》中对正义有哪些论述? 3、不正义是否都是“恶”? 4、柏拉图为什么主张人治优于法治?他的哲学王统治与中国的贤人政治有什么区 别? 5、正义对于个人和总体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如何协调这个矛盾? 6、城邦的目的是什么?柏拉图是怎样说的?是为城邦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7、柏拉图认为人性善,还是人性恶?性善、性恶的观念对政治和法律有何影响? 8、哲学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9、柏拉图的政体分类? 10、《理想国》中空想社会主义的萌芽表现在何处?它对公有社会、财产、婚姻、 公民和国家的设想是怎样的? 11、柏拉图关于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及法律分类的描述? 三、作业: 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报告。要求注明柏拉图《理想国》原文著述页码。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生平 出生年月;与柏拉图的关系;婚姻;与亚历山大的关系;雅典学园;亚里士多德著作;马克思的评价。 二、阅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三、讨论: 1、在人治和法治问题上的立场?为什么说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2、建立国家的目的?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3、人性与政治生活、政治组织的关系? 4、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与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

法律的道德性—范式分析

成绩:_____________ 法律的道德性 学号:SY1710204 姓名:史超 课程名称:法理学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7年12月7日

一、著者生平 朗·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二、哲学基础 自然主义法学、秩序与自然辩证关系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三、研究方法 法学分析方法有多种,如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富勒在本书中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来阐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专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都发表了许多看法,也是法理学界始终避免不 了的一个话题,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 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 景下写就的。读完这本书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富勒的两种道德,在所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 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更为突出,我想结合富勒的观点谈一谈个人对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一些看 法。 这本书的开头就写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在第一章里,富勒就提出了两种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未能区分这两种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书中这样解释道这两种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即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中,我想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恶法非法,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是没有法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直接体现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人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在其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而在其中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通常相一致。在婚姻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其中的赡养,抚养,扶持的法定义务是与道德相一致的。而这种相一致是有利于国家安定的。 在民法中,体现的往往是义务的道德。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例示。它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所必需的条件,而愿望的道德则为我们描述了我们应当追求的完美境地。

法律方面读书笔记

法律方面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读后感 《乡土中国》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的一本小册子,这本不过五六万字的小书却成为了涉足社会科学的年轻学子的必读书之一。尽管时隔七八十年,里面描述的过去岁月里种种对我来说也仿佛似曾相识。中国的近代史向来被认为是惊天巨变、翻天覆地的百年,但费老有意无意地向我们暗示隐藏在表面的惊涛骇浪之下,那社会结构深处的平静绵延。 《乡土中国》全书分成十四个篇目,共同勾勒了传统中国的面目轮廓,也正因为是对传统中国的勾勒,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当今中国的描摹。每个民族有其独特的历史,从而展现出丰富的形态。我们要去更好的理解理解这些形态,就要去探究背后的原因。 传统中国的生产力条件可以简单概括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其中两个特点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和统治策略。这两个特点分别是剩余价值不足与简单再生产。存在剩余价值是剥削的基础,而一般的情况下,中国农民那人均一亩三分地的产量,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之外,往往是所剩无几。即使是今天,粮食产量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但农民家庭也往往需要依靠外出打工或是种植经济作物等方法才能够维持生计。事实上,明朝开始,人均耕地面积就已经非常紧张,也是在那个时候,家庭副业才在这种情况下兴盛起来。存在剩余价值也同时是 - 1 - 投资的基础,但小农经济不像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特性不同。在今天我们看到政府通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交通状况、电力水利设施乃至仓库、码头、网络建设都对现代工商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但此类公共产品的提供一直被划归为政府的义务。而小农经济简单再生产的特点,除了少量的小水利工程之外,其他的投资难免显得大而无用。 基于以上原因,封建君主们,无论是骄奢淫逸抑或励精图治,都存在根本性的困难。无论是阿房宫还是大运河,都最终导致了短命王朝。在王朝更迭当中,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帝王们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后,无为而治这种统治策略最终被认为是最合理的一种方式,通过几代人的努力,这种实用主义的考量被修饰成了一种道德哲学,从

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报告

法学院夏季学期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 姓名:王研 年级:2016 专业:法律(法律非法学) 方向:法学理论 二零一七年七月

标题:富勒假想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审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评析]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分析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 在本案中,威特摩尔是该事件的始作俑者,结果却成了该案中的唯一一个受害人。他虽然在抽签中收回了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他只是害怕自己被抽中而已,并非良心不安。不得不说,他完美的印证了墨菲定律,即“凡是可能出错的事有很大几率会出错。”他越是担心,厄运就越容易降临到他的头上。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威特摩尔虽然是受害者,但提议出自他口。正是他勾起了众人需要牺牲一个人来保住其他人的私心,即便不是他死,也会是其他的甲乙丙丁中的一个人,总之,从客观上来说,总有一个人会去死,以来保全其他四个人的生命。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 我将从以下几个问题来阐述我对该案的想法。 (1)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该如何处理此案? 我认为,我依旧会判四个人无罪,但几人仍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威特摩尔勾起了其他四人的“罪恶之心”,即想靠牺牲其中一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虽然自己也有五分之一的概率被抽中因此被吃掉,但无论用何种手段,大家最终的目的就是活下去,不愿放弃生命权。 其次,为了免于自己的生命权遭受恶劣环境的侵害,抽签吃人的其行为固然不可取,但如果众人在不知自己能否生还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性便是先杀死一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法学院法会一班第四组 肖红玉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在读书过程中也拍了一些照片,很温馨。 接下来介绍一下这本书以及我们组员的见解。 我们先了解了一下作者及我们所选书写成的背景。朗·L·富勒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写就的,

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这本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这本书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斯派伦辛探险者案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 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 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 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 4、法律明确性原则。 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变法律,稳定性对保持法律

《使民主运转起来》读书报告

《使民主运转起来》读书报告 继读完《论民主》后,本周又有一本印有“民主”书籍—《使民主运转起来》。不同的是,《论民主》是就民主而论民主,告诉我们民主的起源、目标价值、民主的有利和不利条件等,《使民主运转起来》则是作者通过历经长达二十年的实证研究,记叙了自1970年起意大利各地区所作的制度改革试验,论述了该国如何利用意大利深厚的公民传统,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民主机制。同时,作者用大量数据实例也试图向我们回答这样一个古老但至今仍困扰着我们的问题:为什么有些民主政府获得了成功而有些却失败? 在导论中作者明确指出,本书的目的是要增进我们对民主制度之绩效的理解。帕特南等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下面几个问题展开的,正规制度怎样影响政治和政府的运行?如果改变制度,政治和政府的运行会跟着发生改变吗?一个制度的绩效是否取决于它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如果在新的环境下引进民主制度,它会像在旧的环境下一样成长吗?作者通过对意大利20年制度发展变迁的深入研究,试图对上述问题寻找的答案,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得出关于民主发展的一般结论。 第一章导论:制度绩效的研究 导论部分着重叙述了该项研究的详细过程和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作者提出制度绩效概念,指出政府制度从它们的社会环境中获得输入,然后输出结果以对那个环境做出反应。制度绩效是本书的逻辑起点,也是本书重点考察的对象之一。帕特南认为,学者们对制度绩效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或学派,它们是制度设计、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但通过作者的研究发现,“同样的正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下其运行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制度的实际绩效受到了它们运行于其中的社会背景的制约。” 统计分析显示,社会经济的现代性对制度绩效的解释有其局限性,因为尽管全部地区呈现出南北两极分化的形态,但是在每一段内部存在的绩效差异却不能得到经济发展的解释。因此,“财富与经济发展并不是事情的全部”。 第二章改变规则:20年来的制度发展 本章描述和分析了1970年代以后新政治制度的创立和发展过程,着重论述了地区政府的创立、地区政治精英新的为政之道以及基层自治的发展历程。1970年意大利启动地区试验,通过设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设立地区一级政府机构来下放权力,实现地区自治,提高政府的绩效。应该说意大利的这一改革是部分的达到了目的,通过改革,地区一级政府获得了很多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力,比如医疗保健、农业、教育、环境等。同时,意大利的政治文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变,表现在政治人物的去极端化,宽容度的提升,很多人认识到对国民忠诚应当高于对政党的忠诚。另外,原本偏重意识形态的不妥协也被妥协的美德和技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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