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篇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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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达国家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
电子政务组织法
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的设置及其法律 地位。 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
信息公开法
电子政务安全法 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财政法
主要是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监督
电子政务监督法
电子签名法
美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起步较早,2000年1 0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 子签名法案》,并由总统克林顿以电子方式签署 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签章或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是网络信息传 输过程中用字符串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并能起到与手写签 名或印章同样的法律效果的安全认证技术,其目的是确保信息 是由签名者发出的,签名者不能或很难否认,并且信息发出后 没有被篡改过,信息的真伪能够被公正的第三方所验证。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明确了认证机构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使得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了 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国际接轨;同时也 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电子签名法》 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的法律,将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产生巨大 的促进作用。
信息公开法
《阳光下的政府》和《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 息公开的两部代表性法律,前者侧重于合议制 行政机构会议的公开,后者侧重于政府文件的 公开。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安全法
《计算机安全法》、 《联邦政府财产和行 政管理服务法》、 《个人隐私权法》 、 《预算和会计法》。 我国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信息安全法》。 网络围殴战 两部门干预QQ与360悄悄恢复共存
电子政务组织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 法》,详细规定了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办法。 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
对各个部门实施各方面的信息资源管理,包括评审和审 批各部门的信息系统计划。 由各部门的 首席信息官组成,职责主要决定政府信息 基础设施发展的战略方向和优先领域,对各政府信息资 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监督和指导。
现状分析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①地位困惑:电子政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法》虽 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 子政务的法律。 ②执行疑虑:信息公开有章可循但实施有难度。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尽管有着相对完 整的条例,但是各种具体行为的难以区分与景化,执行起来难度 依旧很大,因此对于已有条例的补充说明与相应的实施细则仍有 待出台。 效力堪忧: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 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电子政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 ④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 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 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 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 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技术中立性”是指: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 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 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不论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 的技术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
(二)政府积极推进原则
信息化立法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与国际接轨,积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组织在电子政务方面 的立法。 对公众呼吁最大的方面先行立法,如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在立法时抓大放小
电子政务财政法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电子政 府法》规定,在财政部下设立电子政 府专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6.3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目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发展历史
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 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更多关 注“电子化”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 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 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 法律体系、瓦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 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 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6章 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6.2 发达国家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 6.3 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6.4 中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6.5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的主要成绩 6.6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应用分析
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我目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发展历史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 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 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 签名法》;《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 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 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直法活动很活跃。增加了很多与信 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 《深圳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 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 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 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 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8年5月1日正式出台,标志着电子政务法律规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 新的阶段。
法律与法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术语。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和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行为规范。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 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也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 准后施行。 法规包含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内。
二、中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电子政务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网上行政许可的合法要件问题 (三)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问题 (四)政务信息公开问题 (五)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六)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 (七)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问题
三、中国电子政务立法基本原则
(一)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可见,《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认可了电子政务,明确了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行电子政务,否则就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对立法的需求来看,《行政许可 法》对电子政务的简要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内容过于原则 性和缺乏操作性,对于电子政务的一些本质性内容没有涉及, 对行政机关网站等基本的电子政务规范内容没有叙述清晰,未 能充分考虑电子政务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 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着眼于满足转变政府职能,建 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而出台的。在其总则中,也强调了遵 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等现代政府本质 要求的内容。毫无疑问,这些内容将会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的电 子政务的发展,会为电子政务的发展铺垫道路。
清河电子政务
6.6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应用分析
海事政务EDI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 数据交换)的缩写。我国自1990年引人EDI的 概念后,EDI在商务领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但在政务领域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国家关于电 子政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尚无统一的EDI 管理规定。海事系统的EDI建设也是近几年才 得到了较快发展,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中很少涉及电子申报,相关管理规定 基本没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 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 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监督和保障、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构成。 《条例》是关系到我国电子政务能否进一步深入发 展的一部重要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本 质要求,也是发展电子政务的基础。
(三)全球一体化原则
Leabharlann Baidu
(四)重点突出,层层推进原则
(五)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原则
6.5 中国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的主要成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将电子政务纳入法制化范畴,电子政务在我国由此 获得了法律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中直接涉及电子政务的条款有两条:一 是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 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提出”。二是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 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 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 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6.1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指专门调整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的 范围、条件、方式、地位和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律 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从法律位阶来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 层次是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行政 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电子政务的法规,包括有关的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结合国际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实践,一个系统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 需包含如下内容: (1)规范电子政务行为及电子政务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3)规范信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4)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5)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
设立联邦信息委员会
CIO
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是一种新 型的信息管理者。他(她)们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技术部门 或信息中心的负责人,而是已经进入公司最高决策层,相 当于副总裁或副经理地位的重要官员。 8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的小型化,出现了分布式信息系 统。随着计算处理能力的分布,信息资源也开始向组织的 各个部门扩散。由于信息技术与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业务 关系越来越紧密,纯技术性的人才不能胜任这样的工作, 就需要有人全面负责企业中的信息管理工作。CIO正是在 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职位。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 中,CIO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职位之一。根据美国的调查, 大约80%以上的企业设置了这个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