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安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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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控制程序
〔CQYC-O-CX-011-A/0〕
1 目的
加强设备的购入、验收、使用、保养维护、检修、报废等管理,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市行业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设备、生产经营设备、特种设备、安全防范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安全运行的管理与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门
a)安保处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本程序,为本程序归口部门。
b)负责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设备设施的
采购、验收。
3.2 使用部门
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培训、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设备设施购置
4.1.1 行业设备设施购置按照《重庆市烟草行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执
行。安全管理部门应在设备购置前对大型设备,安防设备的安全性提出要求,并参与设备安全性能、安全装置等选型和评审,对设备设施供方管理按《重庆市烟草行业供应商目录管理办法》、《相关方控制程序》中的要求执行。
4.1.2涉及特种设备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时,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对其安全性能、安全系统和安全装置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4.1.3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安防设施现有状况,提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维修、购置计划,经安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前款实施。
4.2 设备设施的管理
4.2.1 设备设施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4.2.2 使用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安全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设备设施台帐应登记设备设施的购买使用日期及大修、重要零部件更换情况、设备完好情况等,以确保设备的基本安全特性符合要求,车间应建立设备安全装置台帐,其中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等,并明确管理和检修责任班组或责任人。
4.2.3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的购入、验收、使用、保养维护、检修、报废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度中应包括特种设备管理的特别要求,或单独编制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3 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3.1 设备设施维护的原则是“养修并重,预防为主”。使用部门应
制定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制度和检修、检查计划,以消除设备隐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4.3.2设备设施保养指导书或规范性图示中应规定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定期检修保养的周期和内容和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检修的要求,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存设备点检卡等记录,检修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检修保养,并保存设备定期保养记录。
4.3.3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年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计划,检修计划中包括对设备安全装置的检修。
4.3.4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应严格按照其设备(检修)安全要求进行操作,设备使用部门不得对其进行改装和改变性能使用,发生损坏应及时停机检查,进行技术鉴定,要求厂家予以解决。
4.3.5 设备使用部门应编制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后应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安全装置的,验收时应列出验收结论。大修或长时间闲置设备设施在重新启用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安全性能和各项安全要求进行检测,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4.3.6 设备使用部门应对设备设施所带的安全标识进行管理,确保标识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的安全标识应翻译后粘贴中文标识,并根据设备设施风险程度,增加相应完好清晰的安全标识。
4.3.7 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定期对设备设施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保存记录。
4.4 员工培训
4.4.1 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要将设备使用、维护及安
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并对规程内容进行必要的培训。
4.4.2 使用和维修人员应按规定按受培训,了解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掌握必要的维修技能。
4.4.3 特种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4.5 特种设备管理
4.5.1 特种设备资料管理
4.5.1 .1使用部门按台(套)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由专人管理,保存完好。
4.5.1.2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自行设计或增加的附属安全装置应有设计资料或产品资料。
4.5.2 特种设备登记管理
4.5.2.1使用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登记,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5.2.2使用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记录设备登记号、设备启用时间、检验周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中应包括自有气瓶、构成特种设备的移动式
空压机、设备所带的压力容器等;外购气瓶应明确管理部门,并建立购进和退回的登记台帐或清单,其中应登记其使用现场和部门、购进时间及购进检验人、退回时间等。
4.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4.5.3.1 所属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配置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为公众提供电梯运营服务的,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5.3.2使用部门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记录其培训取证及上岗时间、证件复审情况等;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包括设备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4.5.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将证件或复印件放置在作业现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如发现有规定的职业禁忌症、妨碍正常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应调离原岗位。
4.5.4 特种设备检查
4.5.4.1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设备检修人员每月至少一次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4.5.4.2 使用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
4.5.4.3 使用部门应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并保存校验、检修记录。
4.5.4.4锅炉、压力容器的报警参数设定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确保有效。
4.5.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