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篇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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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笞刑
杖刑
主 刑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刑 五刑 二十等 徒刑 流 刑 死 刑 撤销官职
普通流刑 加 役 流
绞刑 斩刑
没 法外 刑
官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唐 律 的 篇 章 结 构 2.卫禁律2卷33条 3.职制律3卷59条 4.户婚律3卷46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9.诈伪律1卷27条 10.杂律2卷62条 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笞 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杖 刑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唐代对死刑案件,有些归尚书省刑部详复,有些还 要由中书、门下会同法官详复。详复后,都要奏请皇 帝批准。其次,死刑执行前仍要向皇帝再次复奏详复 后,都要奏请皇帝批准 。
谋反 名 例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谋大逆 十 五 恶 谋叛 刑 请 八 议恶逆不睦Fra bibliotek不 义 内 乱
不道
大不敬 不 孝
减
赎 当
贵 族 官 僚 的 法 定 特 权
对 象 八
议 特 权 内 容
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宾
本 人
议
请
权
权 权 权 权
亲疏尊卑
减 赎 当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 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请权:《名例律》总9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 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 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权:《名例律》(总10条)规定:“诸七品以上三官及 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 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赎权:《名例律》(总11条)规定:“诸应议、请、减 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除 名 撤 销 官 职
指将官职和爵位一起撤销的处罚 指撤销官员的职事官职、散 官官职、卫官官职及勋官官 职而仅保留爵位的处罚 指撤销职事官、散官、卫官 官职或撤销勋官官职的附加 处罚。
免 官
免所居官
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 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 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 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贼盗律》同条规 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 亦皆斩。” 第三,出言即罪。《贼盗律》(总250条)云: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也以谋反论。
名例律 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 例”。 内容涉及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 一是刑罚种类 二是适用 刑罚通则
五刑之外,还有除名、免官、免所 居官、官当、赎等;
与现代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 自首、累犯、类推比附。 有些名异实同,如“二罪俱发”,实为今之 并合论罪。 “老幼残疾”,实指今之刑事责任年龄。 而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原则,现代 刑法没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 之法”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 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 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 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 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代流刑犯人去发配地,妻妾要跟随,并不得以流放为 理由休弃妻妾,父亲、祖父、儿子和孙子是否去流放地可 以自愿。流刑犯人及随行家口在犯人服劳役期满或会赦免 役后就在流放地入户安置,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流配 人及家眷可迁返原籍:一是遇有对流配的赦令;二是流配 人死亡后,家口即使已在当地入籍,三年内愿意返回原籍 的,允许返回。
官当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官吏特权制度,此 制度到唐代发展得更加完备系统。
在唐律中,官当是指以撤停官员的官职来抵销其徒、流刑 的刑罚制度。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反 映了官员的法律特权。 《名例律》(总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 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 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 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 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 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 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 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 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 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 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 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