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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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近些年来,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问题,比利时等国对于安乐死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也有对消极安乐死的相关判例,国内学者也在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合法化之后会产生的后果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对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的异同,也有了较明确的区分。然而,在安乐死引起的刑事责任和具体的立法制度上,却少有建树。因此,日后研究应更加关注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建立和认定,完善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发展。
标签:安乐死;刑法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认定,不同学科立场的人角度不同,对此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在我了解到的众多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又大多对其采用了减刑或缓刑。但,目前国内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这致使法院在做判决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统一性。生命是无价且宝贵的,没有谁会轻易无辜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对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且明知已无药可救的病人,或是经历了太多挫折,先天又有身体缺陷,孤身一人苟且在世上,内心认为活着还不如死个痛快的人,这几种情况下,患者及其他近亲属,或者医生,是否有让他们安乐死的权利?或者说,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1、安乐死的内涵和定义
最早的“安乐死”一次的出现,是在古希腊,原意是无痛苦死亡。在医学伦理学立场上,安乐死是指已经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情危重濒临死亡的状态下,难以忍受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医生或权威机构根据患者及近亲属合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仁慈医疗措施让患者在减轻或没有痛苦情况下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最终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从传统医学上看,他们的伦理道德观是反对安乐死的,不仅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就算无药可救,但只要有一丝希望一点气息就仍要拼尽全力救治,还因为过去的时候,医生权威高于病人,医生完全有权抉择是否继续医治,而患者只能选择听从。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进步,我相信安乐死必然会一步步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合理结束生命的方式,让人们对自己的生命作出理性选择。
2、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
因为安乐死涉及到人的生命权,这是对个体来说最至高无上的重要的权利,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非法利用安乐死来作为故意杀人的手段。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在形式上的确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有人会把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性质的事去描述。要明确安乐死的非犯罪性,首先就
要弄明白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两者间的异同。对于他们的相似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两者与自杀不同,它们的实施与死亡主体是分开的;其二,二者都将自然人作为行为对象;其三,二者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目的都是为了让行为对象死亡;最后,二者的客观结果也相同,都结束了行为对象即自然人的生命。但是,安乐死并不等同于故意杀人,因为他们有诸多不同点:首先,两者行为主体不相同,在现今医学伦理学安乐死定义中,它的行为人只能是医生,但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就可以是任何职业年龄的人;其次,他们所对应的行为对象也不同,安乐死的行为对象限定在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生对于他来说十分痛苦的病患,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无限定;再者,安乐死的行为人应在意识清醒时说明接受安乐死的意愿,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并不知情或毫无此类请求、主观愿望;接着,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患痛苦,而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恶的;另外,两者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安乐死是采用仁慈、无痛的方式,而故意杀人可采用多种手段,如暴力、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使被害人在极大痛苦中结束生命;最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当安乐死被法律认可后,其实施过程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且产生的医患关系也有一定的民法性质,而故意杀人具有反社会性,不被法律认可。
3、安乐死的不犯罪性
尽管上述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安乐死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首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社会危害性。它只是为了让身患绝症且身心极度痛苦的人解除痛苦,让其有尊严地告别人世。在一定程度上,安乐死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患者自己、他的亲属有利,也有利于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其次,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相反是对行为对象权力的尊重。法律虽有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面前,让他自己选择结束生命而得到更好的升华,应该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权利才对。另外,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动机并非恶意,不适用刑罚的目的。刑罚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表现为保护法益,惩治侵犯法益的行为,并警戒其他人侵犯法益。而安乐死并没有触犯法益,也就不应存在刑罚行为。
综上观之,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来论处安乐死的案件过于牵强,但由于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了安乐死的判定仍有很大不确定性,不唯一性。因此,我们应继续深入探讨研究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判决和规定,在保证现有法律能够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让安乐死也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整个刑法学的发展,让整个社会受益,向着更先进文明的阶段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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