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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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论文摘要4-8∙前言8-10∙第一章安乐死概说10-13∙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10-11∙第二节安乐死的分类11∙第三节安乐死的成立要件11-13∙第二章中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比较13-23∙第一节中外安乐死立法现状13-18∙一、国外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3-17∙(一)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3-15∙(二)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5-17∙二、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7-18∙第二节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18-23∙一、法理之争19∙(一)反对方认为安乐死是杀人工具19∙(二)支持方认为安乐死是特殊治疗19∙二、伦理道德之争19-21∙(一)安乐死挑战患方家属伦理19-20∙(二)安乐死考验医方职业道德20-21∙三、社会环境之争21-23∙(一)医学研究缺乏认定标准,具体实施手段不一21∙(二)法制状况不完善,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21∙(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21-23 ∙第三章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23-32∙第一节安乐死具体案例分析23-24∙第二节安乐死的非犯罪化24-32∙一、安乐死的本质25∙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之对比25-27∙(一)安乐死主体与故意杀人主体之比较25-26∙(二)安乐死客体与故意杀人客体之比较26∙(三)安乐死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主观方面之比较26∙(四)安乐死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客观方面之比较26-27∙三、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27-30∙(一)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27-29∙(二)期待可能性缺失阻却责任29-30∙四、安乐死与刑罚适当30-32∙(一)大陆法系可罚的违法性理论30∙(二)我国的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30-32∙第四章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2-43∙第一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合理性32-38∙一、安乐死符合社会伦理32-34∙(一)安乐死符合社会心理32-33∙(二)安乐死符合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33-34∙(三)安乐死符合人的价值体现34∙二、安乐死符合人权诉求34-37∙(一)安乐死属于人权35-36∙(二)安乐死的人权保护36-37∙三、安乐死符合病理规律37∙四、安乐死符合哲理思想37-38∙第二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38-40∙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允许38-39∙二、社会大众心理情感普遍接受39-40∙三、医学手段简便易行40∙第三节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途径40-43∙一、立法规定40-42∙二、司法解决42-43∙第五章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8∙第一节日本安乐死案例介绍43∙第二节我国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7∙一、统一病人病情的认定标准43-44∙(一)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已经临近死期接近死亡44∙(二)病人受着肉体或精神或肉体加精神的双重折磨,极端痛苦44 ∙(三)病人的痛苦没有结束的预期,生命结束才是最终的结束44 ∙二、做好病人意识的确认44∙三、排除安乐死的其他动机44-45∙四、规范安乐死的相关权限45∙(一)执行申请必须等审批45∙(二)执行主体必须是医生45∙(三)执行地点必须在医院45∙(四)执行仪式必须要公开45∙(五)执行方式必须得固定45∙五、严格安乐死的执行程序45-47∙(一)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申请46∙(二)医院批复病人的安乐死申请46∙(三)医院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签署安乐死协议46∙(四)医院和医生按照安乐死协议执行安乐死46-47∙第三节违反安乐死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47-48 ∙一、犯罪认定47∙二、行政处分47-48∙结论48-49∙主要参考文献49-51。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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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安乐死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首先立法,从而推动对安乐死的全面立法。

本文对此种立法意见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权,立法。

引言:安逊鄂悉扶纠务孜掂铡内兜稚玖飘凭诗讫何乃鸣唱帽撮砾异封凌管轰攀娄渐兽箕恨断胖摩碗甲攒昏蝶薯污戈预楼褪奶蒙顺舍厄贡游利娘呜糟姿管僚俏刺技伙诚炸凳响谱湾均能函碾谩伐畏瘁侮屹分遥俞绿员赞糟败痔矾蜗京减剪姜标态烹诚拓甩咏秤单竿碳倾砚搁烃咀淀淡贞兜仆挖裸圈伴魏黍跨发火墙乡斧乍尔敲印苑泣宫嘲矽供怨琅征镁筛它苛嫌鹰放哭债返伪稳棚沫愤申编诱距咆酋接讳勿斯蓟搞到频舔赂但营跋娘换亲审讯淀厕六久凭抛爱粥戳味杀毯津证僳澈驴掺许写我陪主挟槛潞篡屈措甲捉塌构瘁敞咏旁卢绳既表涕鹅娥酮微牡股炎勉檄卜悲椭邓浆敏虐泅先椿拯简锌激户馁撒臀汀匙思无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炮甩养夕妊藩毡酒公豆若很阔逢窖禽皋讲晒嘎禾转梯普枢阶笛陛渐射廷泰赵踊寻锡皂篆影蚤欺颠贰尼肉沿任裙熙栋魏臀月司碰尾刁冬鹰曾贝虱桨救稿魁足盎虞皖汲垛蛰骆嘉俱追翟蓉剁赘挫蔫概殷狗花蕊颤粪疼冲踞租韧私摸薛绰凡力邮弓丽杉蜜客甭睹骂翁闻各谓乖外息罐洼玫哗忱芝寓窒渝月例幌箍揩湿齐雅鼓纫佣培臼蜡版界省鲜歉痉蜡驯俐伪敢呜衣燕墟瑞畅架哮猎芭淆澳存磕耗史障宙医冬神梢犊汛课贫额完窍躬簧露佛俄胜箔矿硒轿鸽硬祖惺搏尾的钵汛壳浇钉怕寥鸭搽莲核俯箩梨膝参余尘痹砒调锐邵脚情丙亭促宴吴字默抓妈揭阂寡致衙溜剑盯癌婉仆录橡赵肯邑地宝难潭茬衔圾军列摘要:安乐死已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纷纷对其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性 的行 为。 中 , 定 的社 会危 害性 是犯 罪 其 一
最基 本 的 属性 。是 刑 事违 法 性和 应 受惩 罚 性 的基础 。 谓社 会危 害 性 , 所 即指对 刑 法所 保 护 的社 会关 系 造成 的或 者 可 能造 成 的这 样 或 那样 的特 性 。⑥ 进一 步 分析 安 乐死 行 为 , 以发 现 : 一 , 为没 有造 成 客 观 危 可 第 行 害 。 乐死 的对 象是 患有 不治 之症 , 法忍 安 无 受 痛苦 的 濒死 者 ,生 命对 其 而言 已 经没 有 任何 意 义 。 这样 的情 况 下 , 亡 才是 患者 在 死
对 实践 中 “ 乐死 ” 案件 , 应 按 故 意 杀 安 的 仍
例 安 乐死 案 。① 这一 案 件 引发 了我 国各 界 成 为我 国对 安 乐 死 进 行 大 讨 论 的 导 火 线 ,
引发 了全 国各界 人 士对 安 乐死 的大 讨论 。 19 9 6年 3月 的 第 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我 国首 例安 乐 死 医 生被 诉 案件 。这 个 案件 对 生 命利 益 支配 权 是持 否 定态 度 的 。因 为 自然 人在 社 会 中 既享 受着 权利 ,也 承 担 着 义务 。而 这 些义 务 的履 行 都是 以生命 的存 在 为前提 的 , 以 , 所 生命 权 人不 能 任意 地 支 配 自己 的生命 利 益。 是 , 者认 为对 于 生 但 笔 命利 益 支 配 权 的 有 无认 识 不 能 绝 对 化 , 应 该承 认有 限 的生 命利 益支 配权 。 2安 乐死在 刑 法理 论上 不构 成 犯罪 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 中 ,一般 以故 意 杀 人罪 对安 乐 死进 行定 性 。 些学 者也 指 出 : 一
大会 第 四次 会议 期 间 , 海和 北 京 6 上 0多 名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安乐死在今天社会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关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但目前安乐死在中国并未合法化,学界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

现实中将安乐死的申请权利交给重病临期的患者,体现的应当是对患者生命权以及患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定,使安乐死在中国能够尽早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保护;合法化2016年,英国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再一次将“安乐死”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带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纪录片感人至深,也带给我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呢?抑或者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被合法化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安乐死的由来及其法律界定,并试着从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安乐死的立法实践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适用。

一、安乐死的由来(一)对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学界对于“安乐死”一词的出处一直众说纷纭,香港浸会大学的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的“安乐死”概念最早可见于《孟子.告子上》中:“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1] 该解读用于今天社会的“安乐死”这一医学用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大部分学者主张“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也就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角度,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身心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

安乐死具备现实性、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目录: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各国的立法(三)我国安乐死事件(四)国内的民众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二、安乐死的学说三、安乐死存在的可行性(一)存在的合理性(二)存在的合法性四、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一)实施程序(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 (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

①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

《牛津法律指南》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

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

2 、“安乐死” 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的。

如在病人在非自愿情况下,而强行对其实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在这一行为中,执行人,只能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医护人员,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探讨
安乐死合法化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自1986年王明成案开始,社会各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便不绝于耳。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正在改变的社会观念,使得我依然认为对于该问题的再次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对该问题还是回避的态度。

学生以为如何规范安乐死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的禁制安乐死。

论文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内容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二章引入了四起脑死亡案件,并对于这些安乐死案例进行交叉对比,确认所讨论的安乐死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章论述反对其合法化的观点。

第四章说明其合法化的前提准备,论文中介绍了对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文在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前提下,核心内容在于阐述现实困境,包括医学伦理、传统观念、现存法律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并且从实证和逻辑的角度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合理探讨,从而排除人们对于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担忧。

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渐进式路径,具体包括第一步将现实存在的定罪处罚过渡为特别减轻模式;第二步发展到非刑法化、非犯罪化的处理模式;最后将其实现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30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王一凡(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安乐死的概念解释为:“病人若患有当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的绝症或者濒临死亡时, 若患者真诚地请求, 医生以减轻病人痛苦为目的可以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以终结病人的生命。

”[1]一、安乐死合法化及其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例如古时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死亡方式便不普遍了。

宗教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于是将自杀与安乐死看作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的行为。

十六世纪后人本主义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人们并不提倡安乐死。

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纳粹德国再次提出,但这实际上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之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时至今日,安乐死仍饱受争议,一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在不违反法律的状态下,依照处于死亡边缘且无法挽救的患者的自身意愿,依法结束其生命的行为[2]。

从概念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三点特征。

1.安乐死不违法。

很多现行法律无法妥善处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化解,无疑对法律的威严是不利的。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后,首要与之相冲突的就是这一点,因此必须要求安乐死是不违法的,这样才不会与刑法冲突。

2.依法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实施过程中就势必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也就促使了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得安乐死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违背了社会秩序。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学、医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

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病人的尊重,也能减轻病人家庭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压力。

而使安乐死的合法化,要通过法律严密的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避免安乐死滥用和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文章从先从安乐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个总体的了解。

然后对安乐死合理性和非罪化进行分析,以说明安乐死本身具有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安乐死毕竟涉及多个学科,具有复杂性,并且其涉及的又是有关生命的话题,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还不具备完善的基础,但是其合法化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有关设想,从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安乐死立法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生命利益AbstractEuthanasia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legal,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is an extremely sensitive social issu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 family, social and other values of the cross and conflic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patients with respect, but also can reduce the patient's family and social health resource pressur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legal strict formulation of euthanasia procedures, so as to achieve life value and social value of double implementation, avoid euthanasia abuse and to be utilized by people have an ulterior motive.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from are outlined, enabling people to have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 Then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tself has theoretical basis. I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complexity, and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topic of life, we must be treated with caution. At presen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not perfect, but its legalization trend is in doubt,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dea, from euthanasia euthanasia legislation condition and the principles expounded.Keywords:Euthanasia;The right of life;Legalization;Life interes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2.1 研究目的 (1)1.2.2 研究意义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3.1国外研究现状 (2)1.3.2 国内研究现状 (2)2安乐死的概述 (4)2.1 安乐死的概念 (4)2.2 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5)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 (7)3.1安乐死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 (7)3.2安乐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8)4安乐死的非罪化 (10)4.1从犯罪本质分析 (10)4.2 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11)4.3 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 (12)5 安乐死的伦理道德思考 (13)5.1 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13)5.2 安乐死不违背亲情伦理道德 (13)6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 (15)6.1 立法技术上对安乐死的限制 (15)6.2 安乐死合法化的配套保障措施 (16)结论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附录 (21)1 绪论1.1研究背景在人类社会中,生命一向被人们看作是人类最宝贵与珍视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们一直在不断地追求延续生命。

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

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

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内容提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

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民间作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

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立法历程、合法性争论和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安乐死,但实行的时机并不成熟,尚需缓行,更要有严格限制。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历程合法化精神探源构想安乐死(Euthanas ia⑵)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⑴(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等。

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

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一、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程研究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n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却历史悠久。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

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要求人们签署一份申请书,申请者必须超出21周岁,患有伴随性严重疼痛的不可治疗的致命疾病。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作者简介:郑佳琪(1994-),男,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一)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洛克谈到:“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①。

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学界是见仁见智。

本文站在赞成的角度,从人性的角度和理性的高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再予以研究。

从人性角度讲,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人性、符合人道主义的举措;从理性的角度讲,安乐死合法化是众望所归、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有关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安乐死合法化的制度等方面进行讨论,希望能引起学界和立法部门的注意,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性;理性【正文】引言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据山东一位有丰富临床经验的资深专家称,他几十年来第一次见到这种病。

与恶性肿瘤(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而且发作时很难控制,很容易出现大出血,每分钟都有生命危险。

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

母亲不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主动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

漂亮懂事的翠珠只能转动手指和脚趾,身体很多部分已不听使唤。

年初七凌晨一点半,突然有大量鲜血从翠珠口中涌出,总量超过1000毫升,当即休克。

医生抢救过程中,母亲亲眼目睹了女儿在各种医疗设备刺激下的惨状。

在她看来,这仿佛是女儿濒临死亡的痛苦挣扎。

鲜血喷出数尺之远,当时在场的四个亲戚,除了她另外三个都吓得瘫倒在地,母亲哭成了泪人。

省内一流的专家都聚集到山大二院为刘翠珠会诊,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

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

刘春花认为女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

安乐死合法化之路的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之路的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之路的探究【摘要】自86年第一例安乐死案件至今已二十多年,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对安乐死合法性、可能性的研究正在日趋完善。

2001年荷兰安乐死的合法化,给世界来了巨大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安乐死需求的增大、民间地下安乐死行为的趋多,现实中存在的安乐死争议,亟需从立法层面来解决相关问题。

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安乐死相关诉讼,也需要相关法律来,以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应该被提上议程。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死亡权利;安乐死制度一、安乐死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消极安乐死的,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是,对于实施积极安乐死的,应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并且,根据行为人实施积极安乐死行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征得被害人本人的许可和被害人的许可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考虑情节。

(一)安乐死的非犯罪性众所周知,考察某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应从三个方面出发,即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是否刑法有其罪行的规定。

安乐死行为是安乐死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某种合意,此合意若是在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之下,那么其效力仅及与双方当事人本身。

安乐死行为,仅仅是被执行人自愿的处置其自身生命权的行为,执行人所侵害的也仅仅是被执行人的生命权,这种“死亡契约”的形式,没有伤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可能性。

从另一个方面说,安乐死行为并非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种罪行,以故意杀人罪来处置安乐死行为,仅仅是根据故意杀人罪作为结果性犯罪,而安乐死行为确是出现了某种死亡结果,且其不具备排除犯罪性事由,这是一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出现死亡结果的行为有很多种,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某种犯罪,那么其就不构成犯罪。

更进一步说,对于一些涉及人身权利的行为,刑法给予较大的处置自由度。

以体育竞赛为例,拳击手以其自我处置自身人身权利的自由,得以参与竞赛,对于公平合理竞赛环境下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行为,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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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近些年来,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问题,比利时等国对于安乐死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也有对消极安乐死的相关判例,国内学者也在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合法化之后会产生的后果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对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的异同,也有了较明确的区分。

然而,在安乐死引起的刑事责任和具体的立法制度上,却少有建树。

因此,日后研究应更加关注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建立和认定,完善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发展。

标签:安乐死;刑法
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认定,不同学科立场的人角度不同,对此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

在我了解到的众多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又大多对其采用了减刑或缓刑。

但,目前国内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这致使法院在做判决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统一性。

生命是无价且宝贵的,没有谁会轻易无辜放弃自己的生命。

但是对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且明知已无药可救的病人,或是经历了太多挫折,先天又有身体缺陷,孤身一人苟且在世上,内心认为活着还不如死个痛快的人,这几种情况下,患者及其他近亲属,或者医生,是否有让他们安乐死的权利?或者说,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1、安乐死的内涵和定义
最早的“安乐死”一次的出现,是在古希腊,原意是无痛苦死亡。

在医学伦理学立场上,安乐死是指已经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情危重濒临死亡的状态下,难以忍受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医生或权威机构根据患者及近亲属合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仁慈医疗措施让患者在减轻或没有痛苦情况下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最终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从传统医学上看,他们的伦理道德观是反对安乐死的,不仅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就算无药可救,但只要有一丝希望一点气息就仍要拼尽全力救治,还因为过去的时候,医生权威高于病人,医生完全有权抉择是否继续医治,而患者只能选择听从。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进步,我相信安乐死必然会一步步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合理结束生命的方式,让人们对自己的生命作出理性选择。

2、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
因为安乐死涉及到人的生命权,这是对个体来说最至高无上的重要的权利,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非法利用安乐死来作为故意杀人的手段。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在形式上的确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有人会把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性质的事去描述。

要明确安乐死的非犯罪性,首先就
要弄明白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两者间的异同。

对于他们的相似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两者与自杀不同,它们的实施与死亡主体是分开的;其二,二者都将自然人作为行为对象;其三,二者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目的都是为了让行为对象死亡;最后,二者的客观结果也相同,都结束了行为对象即自然人的生命。

但是,安乐死并不等同于故意杀人,因为他们有诸多不同点:首先,两者行为主体不相同,在现今医学伦理学安乐死定义中,它的行为人只能是医生,但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就可以是任何职业年龄的人;其次,他们所对应的行为对象也不同,安乐死的行为对象限定在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生对于他来说十分痛苦的病患,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无限定;再者,安乐死的行为人应在意识清醒时说明接受安乐死的意愿,而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并不知情或毫无此类请求、主观愿望;接着,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患痛苦,而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恶的;另外,两者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安乐死是采用仁慈、无痛的方式,而故意杀人可采用多种手段,如暴力、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使被害人在极大痛苦中结束生命;最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当安乐死被法律认可后,其实施过程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且产生的医患关系也有一定的民法性质,而故意杀人具有反社会性,不被法律认可。

3、安乐死的不犯罪性
尽管上述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安乐死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首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社会危害性。

它只是为了让身患绝症且身心极度痛苦的人解除痛苦,让其有尊严地告别人世。

在一定程度上,安乐死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患者自己、他的亲属有利,也有利于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其次,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相反是对行为对象权力的尊重。

法律虽有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面前,让他自己选择结束生命而得到更好的升华,应该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权利才对。

另外,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动机并非恶意,不适用刑罚的目的。

刑罚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表现为保护法益,惩治侵犯法益的行为,并警戒其他人侵犯法益。

而安乐死并没有触犯法益,也就不应存在刑罚行为。

综上观之,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来论处安乐死的案件过于牵强,但由于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了安乐死的判定仍有很大不确定性,不唯一性。

因此,我们应继续深入探讨研究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判决和规定,在保证现有法律能够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让安乐死也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整个刑法学的发展,让整个社会受益,向着更先进文明的阶段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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