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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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

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

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民事

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

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

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

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

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

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

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

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

补偿.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

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

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

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

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

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

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

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

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

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

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

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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