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毒性试验(优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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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毒性试验的指导原则(草案)
本指导原则是为了有助于药品安全性的正确评价,对申报药品审评时所做免疫毒性试验提供的标准实施方法。但是。对于所有的药品进行完全一样的免疫毒性试验,有时也不尽合理,重要的是:应根据对象药品的特性采用最适宜的试验方法。
[背景]
在清除细菌和病毒等外来病原体以及体内产生的癌细胞等,并维持生体正常的过程中,免疫系统起着重要的作用。免疫功能低下容易导致机会感染和产生肿瘤,这在免疫功能缺乏症和获得性免疫功能缺乏综合征(AIDS)的病例中是人们所熟知的。对免疫系统的有害作用(免疫毒性)与其他毒性不同,与其说是其直接对患者的生存带来威胁,不如说由外来病原体的侵袭和内在性癌细胞的发生时产生的免疫毒性更有害。
关于药品审评申报的非临床免疫毒性试验,虽然指出了其重要性,但是,构成免疫系统的细胞组织及其相互作用是复杂的,免疫功能的评价项目很多,除小鼠之外的试验动物,特别是毒性试验中通常使用的大鼠,其免疫功能试验方法的评价尚未充分进行,这些都是实情,而且免疫功能试验方法的设定较迟。然而,近十年间,包括国际性的共同研究,免疫毒性试验方法的评价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即便是使用大鼠进行的免疫毒性试验,也进入了堪称充分而实用的阶段。
在本指导原则中,利用具有免疫毒性的诸多化学物质在反复给药毒性试验时与免疫毒性有关的检查项目中出现异常的现象,其原则是,根据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在怀疑存在免疫毒性的场合下,进而再做免疫毒性试验。
免疫毒性包括抑制免疫功能、变态反应、自体免疫以及其他的免疫功能异常亢进等,但本指导原则并未将试验药物特异性的免疫反应(药物变态反应和药物特异性的自体免疫)作为研究对象。(注1)
根据本指导原则,在符合表1的某一项时,必须进行免疫毒性试验。生物制品及应用生物技术的药品不列入本指导原则的对象。
[指导原则的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药物免疫毒性的检查及其性质的研究,必须根据预测的免疫毒性选择最适宜的试验方法和拟定实验方案。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提供进行非临床免疫毒性试验时可供参考的实验程序和检查项目的选择标准。
本指导原则中,作为检查免疫毒性的试验,是在过去一直沿用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基础上,增设第1阶段免疫毒性试验(第1阶段试验)及第2阶段免疫毒性试验(第2阶段试验)。包括与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相关的免疫毒性的检查项目和第1阶段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筛选药物,这些药物对免疫系统可能会显示出直接或间接的毒性。在第1阶段试验中可以同时了解对体液性免疫的影响;第2阶段试验的目的在于从质量上和数量上证明免疫毒性的大小程度。
关于免疫毒性试验的实施方法,其技术进步很快,可以预料:比本指导原则所记述的试验法更为优异的方法即将被开发。当着人们进行试验之际,在参考本指导原则的同时,还应经常获取新技术,努力改进检查方法。
[检查项目的选择]
本指导原则所列示的检查项目被认为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根据试验药物的不同性质,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免疫毒性有关检查项目为脏器重量、血液检查(血液学检查及血液化验)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中与免疫系统有关的项目。同时,在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中,建议增加末梢血液淋巴细胞亚群检查及脾脏免疫组织化验等项目(表2-1)。从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免疫毒性有关检查项目及增加的检查项目中发现异常时(注2),才作免疫毒性试验。
免疫毒性试验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试验进行抗体生成的检查以及脾脏和胸腺脏器重量测定等检查(表2-2)。天然杀伤细胞(NK)活性的检查最好补充到
第1阶段试验中。
第1阶段试验未见异常的时,可以不进行第2阶段试验。第1阶段试验出现异常时,结合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后,进行包括适当检查项目(表2-3)在内的第2阶段试验。在第2阶段试验中,必须证明所列免疫毒性的性质,特别应弄清对受影响细胞和免疫功能鉴别的影响强度,这是尤为重要!。
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断定出现明确的免疫毒性,并从其毒性性质而言进行第1阶段试验的必要性很小时(注3),可直接进行第2阶段试验。
为了讨论免疫毒性的可逆行,根据需要可对发现异常的项目进行恢复性试验。
[试验实施的时期]
通常第1阶段试验在反复给药毒性试验之后进行,若有可能,也可以和反复给药毒性试验同时进行。第1阶段试验,原则上应在临床试验开始以前进行;第2阶段试验,根据需要可在适宜的时期内进行。
[试验方案]
第1阶段试验的试验方案应遵照以下条件,需要进行第2阶段试验的场合,应当制定与其目的最相宜的实验方案。
1. 动物种类、性别及周龄:最好使用与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免疫毒性有关检查项目及增加的检查项目中发现异常的动物为同一物种、相同种系、一样的性别和周龄的动物(注4)。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未见雌雄差异时,可以使用雌雄中的任意一种动物(注5)。
2. 动物数量:每组不少于8只,应当设定为在统计学具有足够数量的动物数。各组动物的分配采用随机分组法。
3. 给药途径:原则上为临床应用的给药途径。
4. 剂量等级:原则上应当设定不低于3种剂量的给药组,并另设对照组。参照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免疫毒性有关检查项目及增加的检查项目中发现异常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