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某非法拘禁罪定性问题的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于某非法拘禁罪定性问题的分析
【案情】
2010年8月于某在济南市打工时与被告人王某相识,后两人同居生活。于某将其女儿赵某(2003年6月8日生)寄养在朋友家。因王某赌博、酒后经常和于某吵架,于某不同意与其生活在一起,于2011年7月9日带着女儿赵某离开济南,回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期间王某多次和于某电话联系,让于某回去一起过日子,于某未同意。2011年7月13日,王某从济南来到牙克石市于某的父亲家,想拉于某回济南。7月14日,于某带女儿赵某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回到牙克石市于某的父亲家,王某再次提出让于某回济南,于某仍未同意。7月15日11时许,王某以买芭比娃娃、去北京玩为由将于某女儿赵某从于的父亲家领走,乘坐出租车前往牙克石市博客图镇。于某多次与王某电话联系,让王某把孩子送回,王某不告诉于某确切位置,并提出让于某跟随其回济南生活,否则将其女儿赵某带回济南。后于某报警,公安机关在博客图镇将王某抓获,并解救于某的女儿赵某。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定罪,是绑架罪、是拐骗儿童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审理过程中出现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既不构成绑架罪,也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解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
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本案中,王某将于某的女儿赵某带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让于某跟随其回济南恢复同居关系,即不存在勒索财物,也没有以赵某的安危来要挟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更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因此不构成绑架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拐骗儿童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留养或为他人收养,不收财物,属无偿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将于某的女儿赵某带走,是为了达到让于某跟随其回济南恢复同居关系的目的,并非是自己留养或为他人收养。显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将于某的女儿赵某带走的目的并不是以出卖和勒索财物为目的,只是和为了达到让于某跟随其一起回济南恢复同居关系的目的。所以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应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