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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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领用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功能,有效配合全矿抓好安全管理,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由通防科监控维护人员负责日常保养、维护。
监控维护人必须定期对系统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2、人员定位识别卡下井职工只能一人一卡,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使用,否则处罚持卡人100元;入井人员到灯房、检身房登记识别卡号不得错报,若发现错报罚款50元;灯房、检身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询问、并正确记录入井人员卡号,因登记不清造成出错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识别卡。
不领取识别卡的灯房一律不得发放矿灯,检身房不得允许无卡人员入井;井下查出职工未携带识别卡的每人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4、职工领卡入井后要注意保护识别卡,不得随意敲打、撞击识别卡,发现无故造成识别卡损坏的照价赔偿,并每次加罚100元。
5、各科(队)人员变动工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矿监控中心,以便重新进行系统设置。
发现工作变动未告知矿监控中心的,每人每次处罚科(队)主管100元。
6、职工不得随意按“求救”按扭,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无特殊情况随意按“求救”按钮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7、矿管理人员不带识别卡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8、各单位主管负责将本制度传达到本单位职工,并签字认可交通防科监控主管负责保存。
9、以上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毕节市大梨树煤矿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