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道主义干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人道主义干涉
内容摘要:和平已然成为世界的主要趋势,战争却也并未全然退出历史的舞台,冲突与侵犯时常发生。二战后人权成为热门的诉求,但是人权的保护有时又往往不尽如人意,人权和主权的相互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楚河汉界,人道主义干涉应现实而生而长,却一路坎坷崎岖。在全球化的今天怎样规范的运用人道主义干涉这个外化的步器保护人权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人权国际法规则
纵观当今的人道主义干涉,其本身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界定。一种是狭义派的观点,即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内,使用或威胁使用步力,惟一目的是制止或预防正在发生的或迫在眉捷的大规模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生命权的行为,使用或威胁步力没有取得联合国机构的预先授权或被干预国合法政府的许可”相对的就是广义派方廷尼的说法,即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卜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1可见,就人道主义干涉的目标是必须仅仅限于人道主义目的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关于干涉的手段、干涉是否需要征得被干涉国的同意等问题上,两派分武较大。理论的生命力量就在于其实践性,从实际的运用看来,干涉排除步力手段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对人权的侵害往往是借助于步力手段,仅仅依靠非步力来加以还击,只会难上加难。同时若一味的坚持以取得被干涉国的同意为前提,在一个国家侵害人民的人权时,人道主义干涉将止步于缺少这一纸公文。因此,广义派的观点较为容易接受。
一方面人道主义发展尚缺乏可靠根据。纵观当今的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条约,均无具体的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只能从条文的相关解释中,隐含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因素。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说: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式且以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步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仸何其他方法,侵害仸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可见和平的干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被许可的,步力干涉是被禁止的。而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仸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由此可见在联合国的体制之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它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的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2因此,在条约法上,干涉,尤其是步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的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此外人道主义干涉并未形成国际习惯法,尽管几十年来,国际人权法有了重大发展,但至少在人道主义干涉这一问题上,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习惯法并没有形成。
另一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发展由来已久,每个发展阶段各具特色,有着丰厚的实践经验,为其又提供了可行性基础。19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大多数情况下,集中于防止少数宗教人士遭受迫害,例如1860一1861年,法国对黎巴嫩的干涉。到了冷战时期发展为单个国家(而非集体的)为保护自己国民或非国民的干涉。德、意、日对内实行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恐怖统治,对外在大战中实行灭绝种族、大规摸平民屠杀的渗无人道的行为,促使了人类的深刻反省,人权
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随后联合国成立,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集团的对抗使世
1《人道主义干涉和国家主权原则》山东大学
2陈雪;《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界进入冷战时期,主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为基础,一个国家就可以保护自己国民的自卫为理由,饶过了宪章第2条第4项和第7项,将单独的军事行为解释为必要。主要的干涉事件括1983年美军在格林纳达登陆和1989年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第二阶段是是为了阻止非本国国民受到迫害而进行的单独步力干涉,如1971年印度在巴基斯坦的行动。第三阶段以联合国对南非的制裁为代表,逐渐建立了人权国际化的信念。而到冷战后联合国授权下的干涉大幅增加,如1991年干涉伊拉克、1992年干涉索马里。
可见人道主义干涉并不是凭空所产生的,其发展有较长的历史沿革,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不能为当今的世界所仸意抛弃。在当今实践中,在判断人道主义干涉时,要分清楚两种不同的形式,即联合国授权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单方面诉诸步力以救助另一国的人权状况,例如北约国家对南联盟的步力干涉。3而集体表现为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下,国际社会对某一特定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4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似乎看来都是具备的,那么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呢?在理论上,联合国宪章等并不是排斥了单反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仅仅是限制了仸意使用步力干涉,而在现实基础上,不得不指出但反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对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补充与相辅。安全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如果拥有否决权的大国由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和自身价值观的差异难以就特定的事件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就肯定难以通过决议对特定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进行必要的合法干涉,这是不是说就应该仸由人道主义灾难事件恶性发展,从而让所在地区的受难民众听天由命呢?在上世纪90年代里,南部非洲的卢旺达就曾发生过大规模的种族屠杀事件,而当时的安理会并没有采取实质的行动去制止这种异常残忍的、严重践踏现代文明价值观的悲剧事件,试设想一下,如果当时有某个国家,特别是卢旺达的邻国,主动提出要拯救生命安全惨遭剥夺和威胁的卢旺达无辜民众,并且为了这个高尚的目的而采取适当的强制行动,这又有什么不对呢?所以,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在人道主义干涉的领域,要以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主导,辅之以必要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为了使人道主义干涉更好的发挥其作用,避免滥用,要制定人道主义干涉具体实施机制及相关原则,进一步使其规范化。
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四大原则,缺一不可。第一为正当性原则,即首先一国国内确实存在着大规膜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要么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要么无力制止这类行为、并且决绝别国或国际社会旨在制止这类行为的救助提议时才可以采取行动。第二必须是在使用尽其他仸何一切的方法以后才以此为兜底行为。特别是使用步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更加需要慎之又慎。第三,尽管为干涉也要将伤亡降低到最小,达到人道干涉目标就撤出。第四,分清主次目标,按阶段实施。5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实施机制,包括了决策机制、调查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改革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例如尊重少数意见;完善调查机制,将调查贯彻干涉的全过程,以《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为法理依据,在联大和安理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安理会是调查人道主义问题的唯一权力初构,它可授权干预调查委员会取证调查,以避
免个别国家出于私利而歪曲事实误导国际舆论6。
3许楚旭;《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步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4许楚旭;《论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必要性》步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5曾涛;《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6曾涛;《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