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二编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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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20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出资平等主义 (2)出资不平等主义 (3)基本出资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均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21
二、股东出资的缴纳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 出资。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 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
25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26
一、增加资本
(一)增加资本的法律概念 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 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程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其次,还 要变更公司章程;最后,还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2
(二)股份的分类
分类标准 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的大小ຫໍສະໝຸດ Baidu
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具体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 姓名
股份有无表决权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4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15
一、现金
(一)现金(货币)出资的界定 现金或货币是资本最基本的构成,任何公司类型都离不开 现金出资 。 (二)各国立法对现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三)现金资本的性质 现金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不仅必须实际履行, 如实缴纳,而且不得撤回。
2
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其资本的构成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构成。公司资本由出资构成,出资是 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须承 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资本处于变动之 中,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 公司的资本也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由此构成公司 的增资与减资制度。
30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
31
一、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1.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
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 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均等性。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16
二、实物
(一)实物出资的概念 实物,也叫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 (二)实物出资的条件 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 这是实物作为股东出资的先决条件。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 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三)我国对实物出资的规定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实物出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作价困难,为确保评估结果具有一定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数额不 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其中用国有资 产出资的,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24
(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00条和第201条分别规定,对虚假出资者和抽逃 出资者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 款。 《刑法》第159条规定,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 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
4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5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范畴,专指在公司 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二)正确理解公司资本的含义 1. 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 2. 要正确认识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公司
17
三、无形财产
(一)专利权出资 (二)商标权出资 (三)专有技术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商誉出资 (六)无形资产出资的立法规制 (七)信用出资和劳务出资
18
四、股东的出资范围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并可以用 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这不仅 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且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 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
23
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 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 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 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 或缩小、经营宗旨的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 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8
二、减少资本
(一)减少资本的法律概念 简称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得减少资本。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减资决议的作出,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1
本章导语
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专指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 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 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公司最低资本额也是公司法 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 本额则要求不严,甚至无任何强制性要求。 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 制。 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公司资本制,理 论界观点并不统一,本编编者持法定资本制说。
11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一)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 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二)授权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 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 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 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四种具体形态: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储备 资本。
27
(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 (1)增加股份的数额; (2)增加股份金额; (3)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
(三)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 由股东大会作出,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还必须报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同时,需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减资 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 一是减少股份数额; 二是减少股份金额; 三是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10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一)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法必 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二)各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1. 大陆法系 2. 英美法系 3.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的比较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 一次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9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 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 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顺应经济关 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但是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仍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 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着重 大的影响。
12
(三)折衷资本制 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 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立法上的做法: (1)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加以特别的限定。 (2)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3)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的限定。
13
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这是因为: 第一,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 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 授权资本制。 第二,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 制的一般做法。 第三,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 作。
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 3. 要搞清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将它与公司的具体类型相
联系,作出具体的分析。
6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 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 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7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 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 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 连带责任。
22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1. 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2. 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20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出资平等主义 (2)出资不平等主义 (3)基本出资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均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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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出资的缴纳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 出资。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 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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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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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资本
(一)增加资本的法律概念 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 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程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其次,还 要变更公司章程;最后,还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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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的分类
分类标准 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的大小ຫໍສະໝຸດ Baidu
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具体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 姓名
股份有无表决权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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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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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
(一)现金(货币)出资的界定 现金或货币是资本最基本的构成,任何公司类型都离不开 现金出资 。 (二)各国立法对现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三)现金资本的性质 现金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不仅必须实际履行, 如实缴纳,而且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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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其资本的构成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构成。公司资本由出资构成,出资是 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须承 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资本处于变动之 中,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 公司的资本也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由此构成公司 的增资与减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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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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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1.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
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 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均等性。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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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
(一)实物出资的概念 实物,也叫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 (二)实物出资的条件 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 这是实物作为股东出资的先决条件。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 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三)我国对实物出资的规定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实物出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作价困难,为确保评估结果具有一定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数额不 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其中用国有资 产出资的,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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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00条和第201条分别规定,对虚假出资者和抽逃 出资者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 款。 《刑法》第159条规定,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 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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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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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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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范畴,专指在公司 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二)正确理解公司资本的含义 1. 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 2. 要正确认识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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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财产
(一)专利权出资 (二)商标权出资 (三)专有技术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商誉出资 (六)无形资产出资的立法规制 (七)信用出资和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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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的出资范围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并可以用 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这不仅 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且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 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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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 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 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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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 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 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 或缩小、经营宗旨的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 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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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资本
(一)减少资本的法律概念 简称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得减少资本。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减资决议的作出,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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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专指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 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 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公司最低资本额也是公司法 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 本额则要求不严,甚至无任何强制性要求。 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 制。 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公司资本制,理 论界观点并不统一,本编编者持法定资本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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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一)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 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二)授权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 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 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 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四种具体形态: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储备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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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 (1)增加股份的数额; (2)增加股份金额; (3)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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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 由股东大会作出,由出席股东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还必须报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同时,需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减资 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 一是减少股份数额; 二是减少股份金额; 三是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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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一)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法必 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二)各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1. 大陆法系 2. 英美法系 3.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的比较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 一次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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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 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 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顺应经济关 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但是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仍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 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着重 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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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衷资本制 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 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立法上的做法: (1)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加以特别的限定。 (2)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3)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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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这是因为: 第一,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 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 授权资本制。 第二,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 制的一般做法。 第三,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 作。
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 3. 要搞清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将它与公司的具体类型相
联系,作出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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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 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 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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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 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 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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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1. 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 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2. 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