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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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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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合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原则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重视资产的价值核算和管理,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状况。

(四)规范管理与提高效率相统一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同时注重提高管理效率,为单位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一)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

(三)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如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五)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四、资产配置(一)配置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业务需求等因素,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等。

(二)配置程序单位申请资产配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三)优先调剂在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资产使用(一)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二)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等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5【实施日期】199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陕政发〔1997〕1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

省政府要求: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

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

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正文:----------------------------------------------------------------------------------------------------------------------------------------------------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0年10月27日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财办2007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 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工作。

4、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5、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6、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18〕7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保障公务活动,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总结2009年以来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要求,以及工作程序、调整机制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管局2018年3月24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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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市财发[2008]141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市财发[2008]1417号)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为了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操作规范》,现予印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操作规范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本规范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购置计划及审批程序、资产购置与验收管理、资产出库与日常使用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益管理等。

(四)本规范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07]340号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省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l 2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地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 负责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地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三)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产权关系分级负责本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非协议转让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其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实行核准:(一) 以国有资产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三)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四)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五)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破产;(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债转股;(七)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除以上项目外,其余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 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四)文物和陈列品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计的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五)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要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六)接受捐赠的有价值凭证的资产按其凭证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价值量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估价入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自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咸政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级各事业单位:《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咸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市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年但不到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租赁期不到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

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

(二)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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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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