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陕财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2008〕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

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厅机关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厅领导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其他人员的透支额度为3万元。

2 、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7、发卡行账单日是每月1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20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

8、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10日前整理上月2日起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9、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10、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12日前,办理向个人公务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1、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个人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及1000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除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原审批程序及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卡使用限额之内(1000元)消费时,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

3、处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公用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处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处室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4、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2日起公务消费的正规报销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

3、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4、持卡人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5、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最迟应于每月12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职工差旅补助费;

6、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陕财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2008〕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 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厅机关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厅领导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其他人员的透支额度为3万元。 2 、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 责任编辑:国库处访问量打印关闭保护视力色: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好公务卡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

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正文: ----------------------------------------------------------------------------------------------------------------------------------------------------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1.04 •【文号】财库[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

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2016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月4日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0.27 •【字号】陕科发〔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转化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 第四章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

第五章直接股权投资 第六章附则 附件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政府于2012年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总结该基金设立以来运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引导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应当积极对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财政出资的有效放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是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对发放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金融支撑。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行相结合;投资管理与成果转化相结合;双创扶持与产业培育相结合;院所高校与企业地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引导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以陕西科技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为出资人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各支子基金方案论证和直

陕西地区财政厅有关印发《地区级机关

陕财办行〔2014〕1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05月04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

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

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八)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省投资评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等业务,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评审经费。评审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对拟列入预算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房屋购置、修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进行评审,其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对拟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作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资金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陕发办【20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

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条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政府《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陕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06〕85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暂时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办理。未经预算单位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十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1、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专业人员; 2、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容重器、水分仪、分样器、杆样器、天平、谷物选筛、实验窘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等; 3、具有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专用场地。不具备以上检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或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六条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粮食检验能力书面证明材料: 1、检化验专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 2、检验仪器和检验场地的有效证明。委托代为检验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检验委托书或合同; 2、代理检验者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同前款)。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核程序,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能力的认定条件,对申报者报送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陕西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之欧阳治创编

窗体顶端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公务卡实施细则

附一财〔2015〕3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印发 《公务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科室、东院、东山院区: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公务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降低医院财务风险,提高医院财务资金管理水平,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务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15年5月25日 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印 发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务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省财库〔2012〕29号)和《中山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14〕38号)等文件精神,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降低医院财务风险,提高医院财务资金管理水平,现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务卡,是指由医院在岗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法律主体为公务卡所有人(下简称持卡人)。 第三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医院基本户开户行(下简

称发卡行)。 第四条公务卡目前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凡使用各类经费开支《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后,医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改变。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如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转账结算方式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项目。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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