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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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三、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 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 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 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察是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 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 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 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四、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一)联系点 1、目的一致。监察和仲裁都是为了制止和解 决违法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权内容交叉。 3、管辖对象相同。 4、都能提请强制执行。两者均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方式不同,仲裁是个 人申请强制而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 制执行。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法定性
•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 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 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 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执法对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 例。因此按照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也可以实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四大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主题: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 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 本属性:
强制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 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 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我国劳动监察的优点
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监察范围广,监察内 容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 认识和了解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第一部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主体和执法对象 3、职责和范围 4、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5、监察的方式 6、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7、结案方式
第二部分:了解常见违法行 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返回首页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6、处理后果不同。不服仲裁可提起民事诉讼,不 服监察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