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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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对债务人)
• 可以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 债权文件移交
案例分析二 2001年8月2日,刘某向王某借钱2万元,
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每万元150元,借款半 年。2002年2月1日,王某准备到美国定居, 遂将这2万元债权转给其父亲并通知刘某。 2002年2月2日,借款合同到期,王父向刘某 催债。刘某只还了王父2万元本金而拒还利 息。王父称利息应同本金一同偿还,刘某称 王某只通知将2万元借款还给王父,并未要 求偿还利息,因王某不通知转让利息债权又 不自己主张利息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利息债 权。于是,王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向自 己支付1800元利息。
丙于6月30日从甲提取了该批空调机。 7月1日,甲将其向乙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 丁,同时通知乙向丁付款,并保证:“如果乙 不能支付货款,由甲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要求乙付款,乙告知丁货物 由丙提走,应向丙要求付款。丁向丙要求付款, 丙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延迟交货,已错 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 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 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一 李某与王某为多年的好朋友,二人均为 私人企业主。2000年5月,李某因谈成 一宗 生意需投入大量资金。因其现有的流动资金 不足,遂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 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将该款付给李某,李 某对该笔款的使用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订立后,李某于 同年6月15日收到王某付给的100万元,随即 将该款投入运行。
(二)企业合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
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 担连带债务
相关概念的区别
1、债权让与不同于清偿代位 清偿代位: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 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 2、债务承担不同于代替履行 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成为新 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 代替履行: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 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 而非合同当事人。 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 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 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
问:法院是否支持王父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三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空调 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自行提货。 乙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230万元。乙以其 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 5月25日,乙与丙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 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并告知丙直接向甲提 货。 6月5日,丙向甲要求提货时,甲因为未接 到乙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与乙经过交涉 后,乙通知甲向丙交货。丙与乙经过交涉后, 乙通知甲向丙交货。
二、债权让与生效(债务人对通知无异议)
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
• 受让人成为合同权利人 • 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 • 从权利随主权利移转(专属于 • 负有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 让与人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权利不得重复转让 • 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 前让与人优先 • 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的对象为合同债权或债务 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三)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种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合同转让的程序要求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丁有权向谁要求付款:
A、要求丙付款,因为乙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丙
B、无权要求丙付款,因为丙和丁无债权债务关系
C、要求乙付款,因为甲已经将债权让与丁 D、无权要求乙付款,因为甲让与债权未经乙同意 2、丁向乙要求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B、乙无权以甲延迟交货对丁抗辩 C、乙有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D 、乙无权以甲所交空调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抗辩
四、债务承担的类型 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 ( 1) 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承担人直 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 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权 (3) 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转移 于承担人,但保证责任不当然转移
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征求得债权人同意
案例分析:
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
1. 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
权人承担债务 2. 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 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转移于承担人,但保证
责任不当然转移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必债权人同意
1. 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2. 第三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 A百货商场与B服装厂签订了购买 1000套羽 绒服的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交货,总价款20万 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即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 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B 又接到一项外贸订单,感 觉无法完成和 A 合同,遂向 A 提出解除合同, A 不同意。无奈, B 与外地服装厂 C 联系,向 其定购了 1000 套与原合同相同质量、规格、 花色的羽绒服。并于事后向 A 说明情况。但 A 认为自己对C不了解,遂拒绝承认。
内容变更 → 债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不强调变更后合同与原合同 的同一性,但在理论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三、狭义的债之变更
(一)概念
债之关系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 事人依法对原债之关系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不包括债的主体变更的内容。
(二)条件
原已存在债之关系(债权债务有效) 债的内容发生变化(一方形成权、情势变更)
案例分析—— 甲承租乙的一套房屋,约定每年年底结 算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秋天,因 乙要出国定居,便把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 相关手续,并委托丙通知甲。丙则因急于去 外地做一笔生意,匆忙中忘记通知甲就动身 了。丙年底回来后,以新房主的身份向甲收 取租金,遭甲拒绝。丙以此为由要提前收回 所租房屋,二人发生纠纷。 问:甲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个月后,王某因其投入股市的大部分资 金被深度套牢,引起资金周转的困难,遂向 李某提出变更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要 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则因该款已投入运行, 现资金尚未收回为由拒绝变更合同,坚持按 原合同履行。王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 即还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 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狭义的合同转让只是合同 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转让的性质
(一)合同承受
生效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债权让与或 债务承担)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效力 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一切义务 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 行或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 当事人无关
下列正确的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 元贷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贷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 丙履行义务
练习: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 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 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 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 ) (2000年试题)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
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
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 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
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
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
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A公司(移动通信服务)、B银行、C公司 (家电销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B银行提 供信用卡,A公司提供无线上网服务、C公司 提供笔记本电脑,并由客户与B银行签订协议, 以免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买的电脑设备, 并按约支付上网通信费,C公司承诺对客户信 用卡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客户违约,因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损失由C公 司全额赔付,B银行仍保留对客户的追索权利。 问题: C公司赔付责任承诺属于何种性质?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 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债务承担的类型 (1)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债权人同 意
9月底,C将加工好的1000套羽绒服送到A时, A 拒绝收货,并要求 B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B 认为 C 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符合原合同的要求, A 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 A 起诉至法 院。 问题:本案将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三: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 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 200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 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 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 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 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 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条件 1. 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2. 转让双方须达成协议 3.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例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雇佣、委托、 承揽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或裁判不得转让的(破产)
4. 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或受让人均可通知 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 除外) 5. 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债法总论五--债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的变更与转让之关系图
主体的变更
债权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 债务人债权人变更
债权让与
广 义 的 变 更
转让
债务承担 概括移转
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 债的更新
客体的变更
二、债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
主体变更 →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 债务的概括移转 客体变更 → 债的更新
债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
接规定及法院裁决
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协商、通知、
裁判)
(三)债之变更的形式与要求:
协议变更
形式
依法变更 债之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当事人双方协商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推定为债未作变更
(四)债之变更的效力: 1、债变更部分取代未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 仍继续有效; 2、债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 不因债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3、债之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证人),特别是加重 负担的应征得其同意。
(三)权利与义务概括移转
一、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
受之。(《合同法》第88条)
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
(1)合同承受 (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对
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 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