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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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机制研究

关键词:执行救助机制探索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机制尚无法律规定而处于探索和无序的状态,其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新的社会矛盾必然催生解决新矛盾的新机制,在此,本文欲从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历史必然、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救助机制、让执行救助基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等方面作一些积极的探索。

(正文)

执行救助机制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而由相关机构向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救急资金,让其度过眼前困难的一种模式。它与民事执行救济机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轨时期所引发的一种探索,后者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补救、保护方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条);前者将权利实现寄托在案外,且仅将权利赋予自然人,后者的权利实现只

能在案内(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两种执行救济制度,即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

一、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历史必然

(一)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是缓解“执行难”的有益探索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议论的焦点。虽然各法院都在想办法积极应对,通过包括“集中清积”、“悬偿执行”、“公告执行”等众多方式进行执行,但执行难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就潼南法院来说,自2000年1月以来,潼南法院有50%左右的执行案件不能兑现,这些案件,不是说执行机构的执行措施不多,也不是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不够。其实,许多难题是法院无论如何努力都破解不了的,比如,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家里一贫如洗;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上有老、下有小,为了养家糊口,四处举债购车,刚一经营,又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等。

因此,我们说“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其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因素,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集合的结果,我们应该逐渐意识到仅从法院内部的层面去寻找原因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基于此,我们应将破解执行难的着力点置于社会本身,积极争取综合各种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难,把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主体从法院执行机构这一单一主体拓展为多元主体,从原有的司法手段向多

元的综治手段转变,全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协同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在法院内外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共同破解“执行难”。

这些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的多元解决机制,其中,针对特困群体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是大多数法院首推方式之一,有的法院已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是减少涉法涉执上访的有效途径之一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市场主体所处位置以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法院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而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些矛盾和问题最终必然集中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而执行工作往往会因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引发“执行难”;部分申请人又因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各种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其合法利益虽通过诉讼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权利的最终实现成了空中楼阁,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

基于此,有的当事人将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因归结为“执行不力”,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乃至社会,长期上访、缠访,甚至自残、

自杀,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在潼南法院的未执行兑现案件中,这类案件约占9.7%,其中,2006年的4件缠访案件中,有3件属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2007年的3件缠访案件中,有2件属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今年的1件缠访案件同样是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尝试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救急资金,必然会有效地缓解一些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展现司法工作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救助机制

近年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类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部分申请执行人因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陷入非常困难的生活境地。为此,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2月26日制定《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7年1月15日制定《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

助。2007年11月28日,中央政法委再次下发《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对完善执行救助机制提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的要求。

(一)明确责任,完善制度

作为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暂时生活困难,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关键是资金来源问题。目前,各地法院在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上,大多采取的是以财政一次性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案款充实为辅。但为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大多是各法院与同级财政部门个案协商,未将执行救助基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于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财政支出制度,仅仅依靠法院领导与财政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是难以建立执行救助长效保障机制的。另外,以社会募捐作为执行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也非长远之计,而依靠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案款充实救助基金就更加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明确,解决“执行难”非人民法院一家之责,各地应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和各级法院在历年执行案件中所需救助的资金数额,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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