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种植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种植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种植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准备、策划、实施、要求、报告以及质量保证等条款。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核查者对种植企业(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本标准也可为种植企业(组织)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提供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 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RB/T211-2016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波的气态成份

注:本技术规范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只包含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

3.2

报告主体reporting entity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3

种植企业(组织) plant production enterprises(organization)

从事规模化种植生产的法人企业;或不具法人身份,但具有独立核算权的农业集体。例如:一个村子、一个种植园、一个规模化种植区的农作物生产集体,虽未认定法人代表,但能够独立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为一个农业组织。

3.4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注:GHG排放因子可包含氧化成分。

3.5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

注:GHG活动数据例如所消耗的能量、燃料或电力,或产生的物质、提供的服务或受到影响的土地的面积。

3.6

全球增温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GHG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度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源自:ISO 14064-1:2008 2.18]

3.7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CO2e)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GHG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注:GHG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增温潜势。

[源自:ISO 14064-1:2008 2.19]

3.8

委托方 client

要求进行核查的组织

注:委托方可以是责任方、GHG方案管理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源自:ISO 14064-1:2008 2.25,改写]

3.9

监测 monitoring

对GHG排放和清除或其他有关GHG的数据的连续的或周期性的评价

[源自:ISO 14064-1:2008 2.30]

3.10

核查准则 verification criteria

在对证据进行比较时作为参照的方针、程序或要求

注:核查准则可以是GHG方案、自愿报告行动、技术规范或良好实践指南等规定的。

[源自:ISO 14064-1:2008 2.32]

3.11

核查报告 verification report

向委托方出具的为报告主体提供保证的正式书面声明。

3.12

核查 verification

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GHG报告进行评价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进行第一方核查的情况下,独立性可体现在没有收集GHG数据和信息的责任。

[源自:ISO 14064-1:2008 2.35,改写]

3.13

核查者 verifier

负责进行核查并报告其过程的具备相关能力的独立人员

注:本术语也可用于从事核查的机构。

[源自:ISO 14064-1:2008 2.36]

3.14

不确定性 uncertainty

与量化结果相关的、表征数值偏差的参数。上述数值偏差可合理地归因于所量化的数据集

注:不确定性信息一般要给出对可能发生的数值偏离的定量估算,并对可能引起差异的原因进行定

性的描述。

[源自:ISO 14064-1:2008 2.37]

3.15

农田氧化亚氮排放 N2O emission from farm

农业活动向土壤加氮,增加了用于硝化和反硝化的氮量,由此增加的氧化亚氮(N2O)排放量。3.15

水稻田甲烷排放 CH4 emission from Paddy rice farm

淹水稻田土壤中有机物厌氧分解产生甲烷(CH4),并通过水稻植物的传输作用逸散到大气中。3.9 土壤固碳soil conservation

对农田土壤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增加土壤中有机质含量的过程。

4 核查步骤

核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步骤包括核查准备、核查策划、核查实施、报告编制与批准。其中核查实施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

5 核查准备

5.1 核查申请由核查委托方提出。

5.2 收到核查申请后,核查机构应开展受理评审,评审组织提交排放报告的量化方法与核算依据的符合性。当量化方法发生偏移时,应评审量化方法的适宜性。

5.3 经评审接受核查委托后,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核查委托协议。

5.4 核查机构应制定核查组长,组件核查组。

6 核查策划

6.1 总则

核查策划是通过受理评审确定核查目的、核查准则、核查范围、核查模式、核查流程、核查方法和资源需求,并据此制定核查计划的过程。

6.2 核查目的

核查者应与委托方共同确定核查目的,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碳盘查等。

6.3 核查范围

种植企业的温室气体核查范围包括:

a)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企业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c)农田氧化亚氮排放

d)水稻田甲烷排放

e)土壤固碳

f)其他需要核查的排放

6.4 核查模式

核查者对报告主体的核查应以“文件评审+现场核查”的核查模式进行。

6.5 抽样计划

核查者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抽样计划。当报告主体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范围和温室气体源的类型差异较大时,则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种植活动、农业设施、土壤气候环境以及温室气体源的类型均较相似时,才对场所进行抽样。

6.5.1 全样本

报告主体的运营场所不超过3个(含3个)的情况,应对所有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当报告主体某一类型的活动水平数据监测点或账簿、票据数量不多时,应对该类型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票据、计量设施进行全样本核查。

6.5.2 部分样本

6.5.2.1 同类型多场所或设施抽样

对于同类型多场所或设施实施现场抽样,可采用平方根法:根据相似现场总数的算术开平方值取整确定样本数量,并规定最低样本量。将排放量大的场所、有新增设施的场所或新增场所考虑纳入抽样样本,差异性大的场所重点考虑。当报告主体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对于同类型场所单样本活动水平数据核查的接收上限为非标准计量数据比例不高于10%;同类型设施单样本活动水平数据核查的接收上限为非标准计量数据比例比高于2%;总样本接收上限为非标准计量数据比例不高于5%。

当抽样数据核查结果无法满足抽样要求时,需扩大样本量,直至满足相关要求。

6.5.2.2 同类型活动水平数据抽样

对于同类型活动水平数据的抽样,可采用按月按日随机抽样。

当抽样数据核查结果无法满足抽样要求时,需扩大样本量,直至满足相关要求。

6.6 编制核查计划

核查计划应当包括核查日期、核查目的和准则、核查范围、核查者成员信息、核查文件清单、现场工作安排以及核查工作所需人日数等内容。核查者在制定核查计划时,需要收集报告主体的初始排放报告、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源、肥料农药的使用量、计量器具等相关资料,开展初始文件评审。

制定核查计划时应当考虑报告主体排放边界、场所数量、排放源和排放设施等因素,制定的核查计划需得到报告主体的认可。

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修订,但应及时与委托方和报告主体沟通确认。6.7核查计划的监视、评审及改进

核查者应指定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核查计划进行监视、评审,判断项目实施过程的有效性,同时,对出现的不适宜之处进行改进,为后续核查项目的开展提供更有效的借鉴。

6.7.1 核查者计划的监视

核查者应监视核查计划的实施,并关注下列内容:

a) 评价与核查计划的符合性;

b) 评价核查组实施核查活动的能力;

c) 评价来自报告主体、核查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反馈;

d)有些因素可能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方案,如:核查发现;

e)经证实的报告主体的能源管理水平;

f)核查委托方的目的或报告主体情况的变化;

g)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合同要求和委托方所承诺的其他要求发生变化等。

6.7.2 核查计划的评审和改进

6.7.2.1 核查者应对核查计划进行评审,以评估是否达到核查目标,应考虑以下内容:

a)核查计划监视的结果和趋势;

b)与核查计划流程的符合性;

c)相关方进一步的需求和期望;

d)核查计划策划及实施的记录;

e)解决与核查计划相关风险措施的有效性;

f)与核查计划有关的保密和信息安全事宜;

g)评审核查者开展核查的专业能力

6.7.2.2核查者应把评审结果作为持续改进核查计划的依据,用于识别需关注的部分,必要时修改核查计划。

7 核查实施

7.1核查计划的发送

核查者应依据核查计划开展核查活动。

在现场核查活动前,核查组长负责提前2天将核查计划发送报告主体或委托方,以便报告主体做好准备。

7.2现场核查

7.2.1 总则

现场核查可按照首次会议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核查证据、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的步骤实施。

核查者应对在现场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报告主体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的核查证据。

现场核查过程中,如果识别出影响排放量监测与报告的问题,核查者应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提出不符合并在总结会议上给出核查发现。

7.2.2 边界选取的核查

核查者应根据所依据的核算和报告准则中设定的边界要求,确定核查边界。

受核查方在所提交的排放报告中须清晰描述核算与报告边界。对核算边界的核查要点如下:

a) 现场访问,确认报告主体现场的事生产活动与排放报告填写是否一致,可辅助核查报告主体的营业执照,了解报告主体主要经营范围;

b) 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审计报告、土地使用证明、厂区平面图等材料文件核查,确认报告主体核算与报告的地理边界。若地理边界内存在租赁区域,查阅租赁合同进行信息确认;同时,现场确认地理边界和物理边界与排放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c) 现场访问,及查阅厂区平面图等资料,确认核查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并注意识别排放报告中所描述的地理边界是否存在遗漏的范围。如报告主体的法人机构地理位置除注册地址以外,还有其他区域,也应纳入核查边界;

d) 通过现场观察及人员访谈,了解报告主体地理边界内是否存在其他法人企业,若有,需在核查报告中清晰说明企业名称并明确其不纳入核查边界,并且充分了解该企业与报告主体在能源使用上存在的联系;

7.2.3排放源识别的核查

核查者需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所识别的排放设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其所对应的排放源进行识别,并通过对相关人员访谈,确认排放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核查要点包括对种植企业(组织),应包括农田N2O排放、尿素和石灰的CO2排放、能源消耗CO2排放和土壤碳库变化影响等

7.2.4 量化方法的核查

量化方法的核查是确认采用的核算方法与核算依据的符合性,可通过计算结果的可再现性进行验证,对于量化方法与核算依据存在偏移的情况,核查者需首先判断偏移的原因及偏移方法的合理性,然后对量化结果的再现性进行验证。

7.2.5 数据的核查

7.2.5.1 活动水平数据

活动水平数据包括实时监测数据、统计数据、现场测量数据和实验室检测数据,应涵盖企业生产所使用的不同品种燃料的消耗量、购入的电力量、热力量、种植品种与面积、种植管理模式、肥料施用量等。

核查时宜重点关注:

a)数据是否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b)数据能否反映排放源实际情况

c)实时监测数据可通过分析数据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认

d)统计数据可采用现场审阅和交叉验证法进行有效性确认

e)现场测量数据可采用现场审查和其他生产数据的间接验证法进行有效性确认

f)实验室检测数据宜通过审核检测方资质对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的活动水平数据,可以采用其他数据、临近月份数据等运用数据拟合分析,进行间接验证。

7.2.5.2 排放因子

排放因子应涵盖消耗的各种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购入电力/热力的生产排放因子、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因子、水稻田甲烷排放因子等。

对因报告主体的特殊性采用自评价形成的排放因子。如果已经有实验室检测结果的,需对实验室检测数据的适宜性进行认;否则需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的方式进行确认。

对采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排放因子的核查。首先确认其上年度是否采用自评价排放因子,若是,提出不符合项并要求其继续采用自评价排放因子;否则可直接采用。

对采用国际发布的排放因子应对其来源及适用性进行确认。

7.2.5.3 其他数据

其他数据主要是用来间接验证能源消耗数据的。可通过书面审核或现场核对的方法进行核查。

7.2.6 计量设备的核查

计量设备的核查是通过书面审核和/或现场察看的方式确认计量设备安装及校准情况,以确定符合《GB17167-2006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规定。

对于有自校验计量设备的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规定。

7.2.7 不确定性的核查

参见RB/T211-2016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通用规范》附录H。

7.2.8 核查发现

对于现场发现的不符合和澄清要求,核查者需在总结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涵盖以下内容:

a)监测和报告中存在与核查准则要求不一致,且报告主体没有将这些不一致充分记录或者提供

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

b)报告主体没有充分记录的运行活动中存在对排放量计算有影响的变化;

c)在应用假设、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排放估算产生影响的错误;

如果核查者得到的信息不充分或者不足够清晰以至于无法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时,应对报告主体提出澄清要求。

报告主体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实施纠正措施或进一步提供证据。

7.2.9 核查发现的反馈

在报告主体对核查发现进行反馈后,核查者应对报告主体的反馈进行评价分析,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确认,对以下几个方面形成结论:

a)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针对报告主体根据核查发现纠正后的排放报告的核算、报告

及量化方法学与核算依据的符合性;

b)本年度排放量的声明:针对报告主体根据核查发现纠正后的排放量的准确性、可信性;

c)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针对报告主体在核查期内排放设施的新增、退出情况;

d)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如有)。

8核查报告

8.1报告的编制

核查者应当按核查进度完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及附件组成,附件可以包括核查发现、核查资料清单及现场访问记录、关键证据材料或照片等,核查报告模板参见附录1。

8.2 报告的复核及批准

8.2.1 报告的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者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审核,并最终由核查者技术负责人审定。

8.2.2 报告的批准

核查报告应提交负责核查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评审后予以批准,加盖核查者公章,并由核查组、报

告复核人员及报告批准人员签字确认。经批准的核查报告应当及时给委托方。核查组成员和委托方都应尊重,并确保报告的保密性。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核查报告模板

报告封面

**** (报告主体名称)

XX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名称:

报告日期:

目录

1 概述

1.1核查目的

1.2核查范围

1.3核查准则

1.4核查模式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核查组安排

2.2 文件评审

2.3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评审

3 核查发现

3.1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3.2核算边界的核查

3.3核算方法的核查

3.4核算数据的核查

3.5其他核查发现

3.6排放量不确定性核查

4 核查结论

4.1核算、报告与方法学的符合性

4.2本年度排放量的声明

4.3 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5 附件

5.1 不符合清单

5.2 支持性文件清单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核查人日数的核定

核查人日数的核定与受核查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基本情况有关,是建立在文件评审环节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核查者在确定项目的核查人日数时,需要有效评估核查员的专业能力、排放源数量,排放量的大小,排放量的合理性、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资料是否全面可获取等多项因素,每一项因素的差异都会带来核查人日数的变化。

核查者在确定核查人日数时,通用的做法是依据受核查方的规模及项目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以下表格列出的内容可作为核查者根据自身能力制定本机构核查人日数的参考。

表B.1 核查人日数参考表格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活动水平数据缺失的情况,如企业内部能源数据管理不当、或监测仪器故障等。核查者应要求报告主体依据其他资料对缺失的数据进行估算,并要求报告主体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供核查者判断估算数据的合理性。核查者对缺失数据的处理原则为尽可能保守,采用最能还原缺失数据的资料经折算后获取缺失数据。对于同一种数据缺失的情况,予以处理的方法可能有很多种,核查员在现场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以下表格中列出了纯发电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可能出现的数据缺失情况,并对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举例说明,供核查员参考:

表C.1 数据缺失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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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

附件1 中国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

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此外,脱硫过程产生的排放只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对本公司温室气体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管理。 三、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公司温室气体管理。 四、定义 温室气体(GHG Greenhouse Gas): 指任何会吸收和释放红外线辐射并存在大气中的气体。京都议定书中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合物(HFCs) 、全氟碳化合物(PFCs) 、六氟化硫(SF6)。 五、实施流程 流程: 组织和运营边界设定----选择基准年----确认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1、组织和运营边界 为了有效地对温室气体进行管理,设定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的运营边界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部风险,利用好价值链上的机会。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三个“范围”。它们共同提供管理和减少直接和间接排放的全面温室气体核算框架。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出现在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钎焊、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 范围2:电力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核算公司消耗的采购电力产生

的温室气体排放。采购电力的定义是通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进入公司组织边界的电力。这部分的排放实际上出现在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选择性的报告类别,允许对所有其他间接排放进行处理。范围3的排放是公司活动的结果,但出现在非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例如提炼和生产采购的原材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使用出售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通常情况下,建议公司至少对直接排放(范围1)和使用电力造成的间接排放(范围2)进行核算,这也是大多数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倡议的要求。 2、选择基准年 公司可以选择一个基准年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目的也是为了今后进行比较。选择基准年的原则是公司有可靠数据的最早相关时间点。 公司制定一个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的政策也同样重要,如果数据、报告边界、计算方法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排放量。 3、确认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公司在确定组织和运营边界以及基准年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确认温室气体排放源 ·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 ·搜集活动数据和选择排放系数 ·采用相应的计算工具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本次编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作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CO2和甲烷(CH4)排放、工艺放空CO2和CH4排放、设备泄露CH4逃逸排放、CH4回收利用量、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除石油天然气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1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关系到全人类命运的议题,国际社会纷纷采取措施应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前夕,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行动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也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发布,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即将启动。 目前,国际通行的碳排放计算标准主要包括:CDM(清洁发展机制)、GS(黄金标准)、VCS、VER+、VOS、CCX、CCBS、Plan Vivo System等,其中自愿碳减排市场较常用到的是VCS、VER+等少数几个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基于项目层面,不适用于全面核算组织层次的排放量。2006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14064标准,其中ISO14064—l:2006《温室气体——第1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用于指导政府和组织量化、报告和核查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ISO14064—l标准并未涉及具体的操作方法,也无法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国内关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尚未制定,与标准相配套的计算方法仍处于开发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机编制《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于: (1)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从并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单位GDP碳排放量考查的要求; (2)针对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不同行业组织的特点,全面计算和审核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操作性强; (3)为组织特别是企业建立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记账提供依据,使企业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 (4)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制定与实施,碳交易将成为促进我国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将作为碳交易过程中的基础工具发挥重要的意义; (5)本标准的制定将为我国其他地区的碳交易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 2标准编制过程 2.1 任务来源 温室气体计算是温室气体考核和交易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服务于我国政府提出的碳排放量考查要求,审核湖南省不同行业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湖南省科技厅批准了《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方法学开发》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FJ3070),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度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湘质监函[2010]238号)。本标准由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实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湖南省湘科清洁发展有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2012年12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原则 (3) 5 边界确定 (4) 6 核算方法 (4) 6.1 基于计算的方法 (4) 6.1.1 排放因子法 (4) 6.1.2 物料平衡法 (7) 6.2 基于测量的方法 (7) 6.3 不确定性 (7) 7 监测 (7) 7.1 监测计划 (8) 7.2 监测实施要求 (8) 8 报告 (8) 8.1 报告编制 (8) 8.2 数据质量控制 (9) 8.3 信息管理 (9) 附录 A (10) 附录 B (11) 附录 C (16) 附录 D (26)

前言 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我国现阶段发展来看,能源结构仍旧以煤为主,经济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切实推动低碳发展,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和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和国内外专家意见,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的大量调研,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鉴于此类指南在国内是首次发布,本指南可能还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本指南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指南参与单位: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顾庆平、王延松、臧奥乾、宾晖、陆冰清、唐玮、李瑾、李青青。 本指南主要参与人:凌云、刘佳、朱君奕、齐康、鞠学泉、余星、蒋文闻、张东海、臧玲、罗鸿斌、彭鹓、潘洲、金韬、蒲军军。 本指南咨询专家:孙翠华、郑爽、林翎、康艳兵、王庶、唐人虎、朱松丽、胡晓强、朱静蕾、孙富敬、马蔚纯、沈猛。

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附件5 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清华大学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认真征询了中国有色金属协

会的意见,编制完成了《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部分的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基本框架。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适用范围是以电解铝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指南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等,提供了主要燃料热值、含碳量、氧化率等参数的推荐值,供相关企业核算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时使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本指南正文中所提供的标准方法,实测吨铝炭阳极净耗、炭阳极平均含硫量、炭阳极平均灰分含量、平均每天每槽阳极效应持续时间等数据。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指南在实

中国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例

中国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例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案例 第一节案例描述 一、企业概述 某钢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热轧型钢、中厚板、冷轧卷板、镀锌板等,副产品有煤气、粗苯等。企业位于新疆 XX 市 XX 区 XX 街 XX 号,企业东至 XX 路,西临 XX 路,南临 XX 公路,北临 XX 公路。企业东侧有火车轨,常用来运 送企业原料、燃料及产品等。2013年企业基本情况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信息如下: 该企业厂区内有窑炉、高炉、转炉、电炉若干,其中电炉 2013 年未使用; 企业外购燃料及原料等统一购进,厂内各生产分厂使用时填写领料单。 厂区内有叉车、装载机、收尘车、洒水车若干,全为企业自有;厂内车辆统一购进柴油,并通过流量计及领料单进行使用计量及记录。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转炉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满足企业厂区自身使用,无外售;企业使用的电力部分外购,热力全为企业自产自用,电力、热力均 无外供或转供。 企业生产少量生铁外售;生产的粗钢产品进一步加工制成热轧型钢、中厚板、冷轧卷板、镀锌板等,剩余部分粗钢外售;部分副产品外售,如甲醇、粗苯。 所有燃料、原料及产品等在进入或输出企业时,均通过火车轨道衡或汽车衡对每批次数量进行计量及记录。 二、生产工艺流程

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如下图 2.3 所示: 1 1 图 2.3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自备热/电厂化石燃料锅炉发电机电/热固定燃烧源 外购煤气煤固定燃烧源制焦焦炉 副产品(焦固定燃烧源焦炉煤气 生石灰石灰石/白云石碳酸盐分解产铁矿煤粉 售出 烧 结烧结固定燃烧源 生石灰石灰石/白云石碳酸盐分解产 CaO CaCO3/CaMg(CO3)2 生CO2 碳酸盐分解产高炉生CO2 炼铁生石灰石灰石/白云石高炉煤气 生铁/废钢/ 石墨电极消耗炼钢 炉渣转炉煤气钢水炉渣 连铸轧 钢压延加工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 三、各环节排放物质 按照《指南》中排放类别的分类,同时结合该企业工艺及生产情况,将企业各环节排放物质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2 2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9-12-30T13:05:42.2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16期作者:苑红[导读] 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摘要: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于我国环境质量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关键词:碳排放核查;室内气体排放标准;核查问题1 引言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对于环境具有直接影响[1]。因此,我国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检查工作格外重视。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来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查,并全权对排放量进行控制。在对碳排放进行核查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基本数据分配配额对其展开分析。在后续的核查环节做好管理工作。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理论帮助。 2 碳排放核查概述 2.1 碳排放核查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企业的不断崛起,我国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2-3]。现阶段,我国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大约仅有一万家。在这其中,第三方核查企业占比不到3%。因此,若想按时完成碳排放气体的核查工作,并且确保核查最终结果真实可靠,则严格对核查机构的选择以及核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挑选。但通常来说,若选择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展开核查工作,后续招标过程中无法对室温气体排放进行咨询。这会导致核查机构无法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或者对最终的核查结果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一些其他碳资产管理单位可为求助者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但相较于正规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这些企业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过程中存在很大差距。甚至在对碳排放检查过程中还会出现数据误差。这不仅对造成室温气体排放处理问题,同时也会误导企业,最终出现核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局面。 2.2 碳核查标准实际情况 碳核查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于室温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视程度极高,但对相关气体的排放标准把控仍存在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国碳交易领域的核查标准参差不齐,不同的第三方处理机构有着不同的核查标准。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核查指南中存在与行业划分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碳排放核查的计算公式在实际应用中,对核查的工序相互存在差异。这就会造成企业的碳排放监测计划难以得到良好的执行。而且,许多核查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所应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碳排放处理工作具有不一样的理解。以上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我国碳交易体系中的不公平情况出现,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3 碳交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的主要问题3.1 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由于我国碳核查行业协会没有正式建成,尽管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起草了相关条例文件,但正式的核查体系仍未建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相关的监管方法,造成碳核查工作难以保证其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其他检查机构质量难以控制,一些核查机构自身的咨询认证系统并不完善,也会影响到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3.2 碳交易法律系统不够统一 当前,我国碳交易法律系统也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碳交易相关法律不够统一,则会造成在进行碳交易项目中,双方利益难以保障。现阶段,我国现有七个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其中五个试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余下两个试点尽管已经发布相关法律,但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有的仅是通过了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并没有建立健全的碳交易管理规定。这就会造成碳交易难以确保其质量,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等问题。由于政府文件的应用效果不佳,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管理者应重点对碳交易法律系统进行统一,这样才能够完善碳交易领域的管理工作,提升碳排放核查的整体质量。 3.3 碳核查费用高低不齐 我国碳核查工作一般由地方财政支付。但随着近几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碳核查的费用也出现高低不齐的情况。温室气体排放处理核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的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够降低最终核查费用,保证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4 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应对策略4.1 完善碳核查体系 当前,进一步完善碳核查体系,并且重点对碳核查业务进行拓展,提升核查能力。可以采取机构自愿申请方式,确保碳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引进专家团队,提升碳核查工作中的审定程序能力。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碳排放核查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评估核查机构的信用等级,为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对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按照资质分级管理,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核查机构的执行能力。 4.2 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 加强对碳排放核查的管理,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执行效率以及质量。通过完善碳排放核查监察系统,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能够更好的对碳排放核查进行管理和监督。借助互联网,在虚拟平台搭建核查机构交流页面,可以普及碳排放处理的相关知识,分享碳排放技术经验。对相关数据进行融合,并在其中植入碳排放监管管理法,能够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对碳排放核查费用进行统一规定,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政府部门同时对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管,最终能够全方面的保障碳排放核查质量。可以从当前我国建立的排放交易试点入手,逐步实现对相关碳排放核查步骤的健全和完善。同时,还应对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完善,实现由地方管理转变到区域管理,最终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中所面料的各类问题,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领域的健康发展。

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以及《“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本次编制的《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帮助独立焦化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冶金工

业规划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焦炭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焦化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焦化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除焦炭(含半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品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须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

附件1 中国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

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此外,脱硫过程产生的排放只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及核查资料准备

第三方机构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及核查资料准备一、碳排放报告核查程序 核查前期工作核查报告编 制、评审、 提交及归档、--核查准备--文件评审 -- 首次会议召开-- 文件评审与现场勘验--末次会议召开 --核查报告编制--技术评审-- 报告提交--资料归档 核查现场 评审核查准备工作-核查计划制定,确定核查组成员及分工,向企业提供核查计划,确定核查时间及企业参与人员。 核查文件评审-审阅企业排放报告,向企业提出核查资料清单。核查现场评审-包括召开首次、末次会议、文件评审和现场勘查,首次会议主要对核查过程进行整体介绍,文件评审时根据核查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确认排放报告信息的准确性。现场勘查主要通过现场查验对报告中的企业核查范围、主要排放设施、活动水平数据监测设备等信息进行确认,末次会议对核查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初步总结。

核查报告撰写-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撰写核查报告,并对业主提出不符合,企业修改排放报告后关闭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完成核查报告撰写。 核查报告技术评审-核查机构指定的独立技术评审人员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相关评审意见,核查组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成最终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提交-最终核查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业主确认后,上报河北省发改委。 资料归档-核查组对核查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核查资料清单 企业需要根据第三方机构要求准备核查时审阅的文件资料,包括主要文件清单如下:(以化工行业为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组织机构图(碳排放边界覆盖),企业、相关部门简介;企业边界、厂区边界变化情况; 3.企业更名工商登记记录(若有更名); 4.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记录(若有); 5.设备租赁、转让记录(若有);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企业边界图、厂区平面图;

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

附件10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民航大学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和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推荐值,这些推荐值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等权威资料。此外,对于航空器燃料燃烧的活动水平数据,本指南对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分别进行统计。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x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中国x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主体(盖章): 报告年度:2011年 编制日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中国x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施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报告主体核算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填写了相关数据表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温室气体排放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本报告真实、可靠,如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温室气体排放 1、化石燃料温室气体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xx过程中xx设备使用的化石燃料有xx和xx。根据财务提供数据,按“指南”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xxt。 表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

表1.2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本企业xx生产过程中使用xx,产生xx排放。根据(生产记录、统计报表、单据),xx生产过程产生的xx排放量为xx吨,二氧化碳当量为xx吨。(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xx,所以在xx生产过程中没有xx造成的排放;同时在xx过程当中xx,所以在xx过程也不产生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所以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为零。)_ 表2.1工业生产过程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 表2.2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清单 3、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根据xx,本企业在2011年度净购入电力xx万kWh,蒸汽xx百万千焦。则根据“指南”计算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二氧化碳的量为xxt。 表3.1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 表3.2净购入使用电力及热力的二氧化碳排放清单 4、运输过程所产生的排放

碳核查的定义及核查程序

一、碳核查的定义 所谓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过程。 二、碳核查的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 核查工作流養图 (一)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被授予资质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与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托方或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机构在完成上述评估后确认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二)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备案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重点排放单位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

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核查组应将修订的核查计划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沟通。 (三)文件评审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四)现场核查 1. 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 现场核查计划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 5 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 抽样计划 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x 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 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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