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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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 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 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 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 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尽 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是其经营 的重大决策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 业的扩大、停业或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各 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三、公司(corporation)
❖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 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 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 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 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 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 足轻重的影响。
商法常识名词释义——
善意: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恶意: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明 当事人明知、应知,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谓 “善意推定”) 有限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无限责任: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 部清偿。 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 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清 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 司
➢ 现代公司制的形成的历程: ❖ 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后期是股份公司迅速
发展的时期。 ❖ 在美国独立前,只有少数企业公司领取了特
许状。 ❖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世纪前半期,
第二节 公 司
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即从:
17世纪的特许公司 发展到 18世纪的合股公司,再发展到 19世纪中期的现代股份公司。
第二节 公 司
(一)特许公司的建立 ❖ 股份经济的萌芽形态,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社会就
已经出现了。15世纪至17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生 产关系萌芽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商品经 济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才开始产生与逐 渐发展起来。 ❖ 16世纪至17世纪,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 与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1497年) 的推动下,商品经济,特别是远洋贸易得以迅速发 展。为适应远洋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重商主义理论 的指导下,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在取得王室特许后, 逐步建立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 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 经济组织。
❖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 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 个人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
1、“公司”与“企业”、“公司”与“合 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 公司”之说?
2、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 ”、“董事会”、“董事长”、“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会”、“ 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如 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 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 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 做不大。原因何在?——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 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 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 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 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 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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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 司
(三)现代公司制的形成 ➢ 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标志: (1)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
经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 (2)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公
司的法人地位。 ➢ 公司制度的确立,大体是在19世纪中期,其标志是
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公司法,以及1856年确 认登记的合股公司为有限公司与法人公司。
第二节 公 司
(二)合股公司的出现
❖ 在18世纪中期,这些商人效法特许公司的组 织形式,通过发行可转让的股票吸引投资者, 集资组建“合股公司”。
❖ 合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以股票形式合资经 营,并由股东集体授权经理人员从事经营活 动;股票可以自行转让;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 任,但是合股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二、合伙(partnership)
❖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 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 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 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 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 家族企业。
❖ 前言:
❖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法律性质的角 度区分,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 和合作社;从经济所有制的角度区分,则包括国有 企业、私营企业等。
❖ 本章重点内容—— ❖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
经 营管理体制; ❖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三、公司(corporation)
❖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 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 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 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 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 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 足轻重的影响。
商法常识名词释义——
善意: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恶意: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明 当事人明知、应知,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谓 “善意推定”) 有限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无限责任: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 部清偿。 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 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清 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 司
➢ 现代公司制的形成的历程: ❖ 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后期是股份公司迅速
发展的时期。 ❖ 在美国独立前,只有少数企业公司领取了特
许状。 ❖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世纪前半期,
第二节 公 司
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即从:
17世纪的特许公司 发展到 18世纪的合股公司,再发展到 19世纪中期的现代股份公司。
第二节 公 司
(一)特许公司的建立 ❖ 股份经济的萌芽形态,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社会就
已经出现了。15世纪至17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生 产关系萌芽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商品经 济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才开始产生与逐 渐发展起来。 ❖ 16世纪至17世纪,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 与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1497年) 的推动下,商品经济,特别是远洋贸易得以迅速发 展。为适应远洋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重商主义理论 的指导下,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在取得王室特许后, 逐步建立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 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 经济组织。
❖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 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 个人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
1、“公司”与“企业”、“公司”与“合 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 公司”之说?
2、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 ”、“董事会”、“董事长”、“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会”、“ 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如 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 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 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 做不大。原因何在?——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 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 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 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 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 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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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 司
(三)现代公司制的形成 ➢ 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标志: (1)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
经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 (2)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公
司的法人地位。 ➢ 公司制度的确立,大体是在19世纪中期,其标志是
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公司法,以及1856年确 认登记的合股公司为有限公司与法人公司。
第二节 公 司
(二)合股公司的出现
❖ 在18世纪中期,这些商人效法特许公司的组 织形式,通过发行可转让的股票吸引投资者, 集资组建“合股公司”。
❖ 合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以股票形式合资经 营,并由股东集体授权经理人员从事经营活 动;股票可以自行转让;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 任,但是合股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二、合伙(partnership)
❖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 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 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 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 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 家族企业。
❖ 前言:
❖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法律性质的角 度区分,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 和合作社;从经济所有制的角度区分,则包括国有 企业、私营企业等。
❖ 本章重点内容—— ❖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
经 营管理体制; ❖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