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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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所得税法的2005年91号法律

以人民的名义

共和国总统

在人民议会批准了下述法律后,予以颁布:

第一条

本法律所附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正式生效。

第二条

1981年157号所得税法予以废止。依照上述所得税法的规定设立的纠纷处理委员会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接着工作,审议直至2004年年底前出现的有关税务纠纷。在此期限之后,没有处理的纠纷案件按原状移交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委员会。

上述法律规定的豁免,关于在本法生效之前差不多开始

享受豁免的个人仍然有效,直至豁免期满。

取消1984年关于征收国家财政收入进展金的147号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取消1997年第8号投资保障和鼓舞法第16条、17条、18条、19条、21条、22条、重复的23条、24条、25条和26条的规定。

上述各条规定的豁免,关于在本法正式生效之前差不多开始享受豁免规定的公司和企业接着有效,直至上述豁免期满。

关于依照上述法律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在本法生效之日尚未开始生产和经营的,应在本法生效后最长三年期间开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方可接着享受上述豁免。

第四条

任何个人,假如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对本法生效之前的纳税期应缴的所得税和销售税,以及由此产生的迟付金、罚款、附加税予以豁免:

第一,没有在统一税务局和销售税务局登记、提交纳税确认书或同意上述税务局任何形式的查核。

第二,纳税人递交了最近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确认书以及有关联的全部文件。假如达到销售税纳税限额的,在本法生效之前一年,差不多进行销售税登记。

假如纳税人在今后三个纳税期内没有递交所得税纳税确认书,则丧失豁免权。

第五条

关于2004年10月1日往常各级法院登记和审议的税务

局与纳税人之间有关估税的诉讼,假如发生争议的年度纳税额不足1万埃镑,而纳税人在本法生效之后6个月内向诉讼审议法院提出不再坚持接着要求减免时,则不再要求交纳诉讼所涉及的税额。

在所有情况下,这种减免不得损害纳税人要求归还有关争议年度已交纳税款的权利。

第六条

本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2004年10月1日往常在各级法院立案和审理的案件,与税务部门存在争议的纳税人在本法生效日期起一年内要求终止争议,能够依照下列情况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和其他应缴金额:

第一,假如年度税款总额不超过10万埃镑,则交纳应缴税款和其他应缴金额的10%;

第二,应缴税款超出10万埃镑至50万埃镑之间,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比例交纳了不超过10万埃镑的应缴款项后,按照25%的比例交纳;

第三,超过50万埃镑的税款,在按照第1、2款的规定比例交纳后,按照40%的比例交纳。

纳税人按照上述各款规定的比例交纳税款后,应对其他争议税款不予追究。当纳税人向法院提交有关缴款的文件后,可裁决结束诉讼。

在所有情况下,这种减免不得损害纳税人要求归还有关争议年度已交纳税款的权利。

第七条

作为本法第52条第1款的例外,在2005纳税年度开始至2009纳税年度结束,关于法人获得的超过资本金平均值

四倍、不超过八倍的贷款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应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扣除:

2005纳税年度 1:8

2006纳税年度 1:7

2007纳税年度 1:6

2008纳税年度 1:5

2008纳税年度 1:4

第八条

财政部部长应在本法于埃及政报公布后的六个月内颁布该法的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前,只要与本法规定无抵触,现行法规及决定接着生效。

第九条

本法在埃及政报公布,自公布的次日起生效。并考虑到

以下情况:

第一,本法中有关工资的规定自本法颁布之日的下月初开始执行。

第二,本法中有关自然人工商活动收入、非商业职业收入以及不动产收入的规定自2005纳税年度开始执行。企业法人利润的有关规定自2005纳税年度或在本法生效之日后企业法人的纳税年度开始执行。

本法应加盖国印,作为国家法律执行。

本法于2005年6月8日公布,刊登于2005年6月9日出版的政报。

所得税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在执行本法规定时,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税:所得税

部长:财政部长

税务局长:统一税务局长

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规定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资产公司:股份公司、托付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公司:合作公司以及简单的托付公司

现实公司:由数个自然人建立的,除本人企业财产外,没有办理公司成立和公证手续的公司。

项目:在埃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或隶属于境外经

济实体的在埃及常设的企业。

关联人:与纳税人具有一定关系,阻碍确定纳税金额的个人,包括:

-夫与妻、总部与分支机构。

-资产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掌握其至少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个人。

-个人公司与共同负责的合伙人

-他人掌握着至少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两个或更多公司

公平价格:两个或多个没有关联的个人从事交易的价格,依照市场和交易条件确定。

版税:作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其中包括电影的出版权,任何发明专利、商标、设计、模

型、打算、生产诀窍。或作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技仪器、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技经验的信息或资料而支付的任何名目和种类的金额。

第二条

在执行本法规定中,自然人系指按照下列情况在埃及居住的人:

-在埃及有长期住宅。

-在埃及连续或在12个月里断续居住超过183天。

-在境外从事工作,然而从埃及国库获得收入的埃及人。

企业法人系指按照下列情况在埃及存在的企业:

-依照埃及法律设立。

-要紧治理中心或实际运作中心设立在埃及。

-国家或国营法人持有50%以上资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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