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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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

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2、隐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将所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行为人将窃得的财物隐藏起来的为

既遂,没有隐藏的为未遂。3、转移说认为行为人是否将财物移离其原来场所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行为人已经将财物移离其原来所处场所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4、损失说是有的学者根据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①总结出来的,认为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该行为是否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为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损失的为未遂。5、失控说则从受害者即原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的权益出发,认为若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已经失去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未丧失对财物实际控制的则为未遂。6、与此相对的控制说则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所窃得的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未遂。7、失控+控制说则认为只有在财物已经脱离失主的控制并且该财物已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下时盗窃罪才成立既遂,否则即为未遂。8、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采的是失控或者控制说②,只要存在失主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情形之一即可认定盗窃罪已既遂;最后还有双重标准说,该说认为仅以一种标准无法针对有形财物与无形财物作出既遂与否的准确判断,主张区别有形财物和无形财物采不同的判断标准,其中对有形财物的盗窃以控制说为标准,针对无形财物则以损失说为标准③。

二、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应采控制说

(一)对控制说以外其他学说的评析

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财物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标准,而盗窃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具体的是侵害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以对公私财物的“接触”作为既遂标准,不能表现出盗窃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程度,而且“接触”也明显不等于“占有”;另一方面,以“接触”财物作为评价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实际上有可能混淆盗窃罪的既遂与中止这两种停止形态之间的区别,因为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行为人在接触到财物后,心中悔悟,遂放弃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中止犯罪的情形,采用接触说过分扩大了盗窃既遂的范围,有违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导致刑法适用过严。隐匿说的不妥之处在于: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只存在于客观方面要件中,即盗窃行为的秘密性,至于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如何处置,是隐藏于秘密处所还是堂而皇之的拿出来使用都不是法律关心的事情,因为此时盗窃已然到达既遂状态;而且即使是盗窃罪的

秘密要件,所谓的秘密也只是指行为人自以为隐蔽的方式,事实上是否隐蔽法律在所不问,如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即使该扒窃行为已经为很多公众知悉仍不妨碍其构成盗窃罪。所以,以将所窃得的财物隐匿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推迟了既遂成立的时间,缩小了既遂成立的范围。

转移说单纯的以公私财物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变化作为判断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一方面不能够解决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进行非法并机等针对无形财产的特殊盗窃行为的既遂问题,因为这些无形财产在空间上并没有发生移动;而且,采转移说并不能很好的界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某人潜入一居民家中欲窃取液晶电视,由于电视太重,刚将它从客厅搬到门口休息的时候主人回家发现该小偷并将其擒住,如果按转移说,该小偷已经构成盗窃既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损失说认为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就构成盗窃罪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盗窃未遂。首先,对产生损失的“公私财物”的范围不够明确,特指行为人所意图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是包括盗窃行为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财物的损失?而且,通说认为判断一罪是否既遂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为标准,而公私财物的损失

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盗窃行为已经满足所有构成要件,但未造成任何财物损失,如行为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内心深感不安又将财物送回去的情形,这样难免不恰当的缩小了既遂的范围。

失控说从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保护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出发,认为判定盗窃罪既遂与否应当站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立场,考虑其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构成既遂,否则为未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相较于前面几种学说,失控说不得不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失控说在适用的普遍性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对财物的失控与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并非绝对是一一对应,相继发生的,在有的场合下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盗窃行为并未完成,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且此时认定盗窃既遂并不合理。如甲潜入乙家中窃得若干贵重珠宝,在准备离开时听到楼梯上有脚步声,遂将该珠宝藏于墙缝隐蔽处后逃窜,在该案中依失控说,财物所有人在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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