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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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 的 执行救 济是 指执 行 当事 人或 案外人 认 为执 行机 构的 执行 行为 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 在执行程序终止前, 提请执行机构予以纠正。 纵观德
国、 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法, 日 其程序上 的执行救济大致有以下类 似 的规 定:首先 , 申请 执行 救 济 的主 体 广泛 , 仅 包 括执 行 债务 人 , 不 同时 也 包括执行债权人; 其次, 申请执行救济的范围比较广泛 ,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76 6 条规 定 , 于 强 制执 行 的种 类 、 对 方式 , 于 执行 行 为所 提 出 的异 议 、 对 抗议等都可 以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 由执行法院进行裁判 。 最后 , 执行救济 方 式多 样化 , 国有 提 出 申请 、 议 与抗 议 ,日本有 执 行抗 告 、 行异 议 , 德 异 执 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方式则包括申请和声明异议等多种形式。 ( )实 体 上 的 执 行 救 济 二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权 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争议 , 或者第三人认为 自己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实体权利
【】 王洪光: 执行异 议和 执行异 议之 诉一 关于 改革执行 异议 制度 的思 7 《
考》 《 , 云南法 学*2 0年第 2 。 0 0 期
[]洪浩.论我 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 8 《 , 法学》2 0 年第 9 05 期. [】杨艺红. 论我 国执行救济 制度的 完善*《 9 《 ,天府新 论》2 0 08年第 1 期.
判》总 第 1 期.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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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声 明 异议 制 度 。 行 当事 人 和 利害 关 系人 有 权在 执 行程 序 开始 后 、 、 执 终结 前 声 明异 议 , 求 执行 机构 将 侵害 其程 序权 利 的执 行措 施 、 请 执行 处分 等 行为 予 以撤 销 或 变更 , 去执 行 效力 。 除 ( 完善 实体上 的救 济 制度 二)
1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 、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应当是执行程序的义务 人、 执行根据所记载的义务人的继受人或其他因执行根据效力扩张的被执行人, 被告 则应是执行程序 的权利 人 , 执行根 据 己 载的权利人 的继受人 或者其他 因
执行根据 效力扩 张而有权 申请 执行的人 。 债务人异 议之诉提 起的法定 事 由应包 括:债权人 请求权 消灭 的事 由, 如债 务的抵 消 、 提存 、 同 、 混 债权转移 、债务 承担 、 债务的概 括承受 等情形 , 债权 妨碍债权 人请求权 的事 由, 如债权人 同意延
【 关键词 】 行救 济 执
执行 异 议
异 议 之诉
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5 1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7 2 1 ) 9 3 4 0 2 .1 3 8 94 6 (0 0 0 -0 —1 0


执 行 救 济 的 含 义
裁 定和 其他 法律 文书确 有错 误 , 被人 民法 院撤销 的 , 已被 执行 的财产 , 对 人民 法 院应 当做 出裁定 , 责令 取得 财产 的人 返还 。 拒不 返还 的 , 强制执 行 。 高法 最 院《 关于 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 法 > 干 问题 的意 见 》 1l 若 第 1条规定 人 民法院先 予执行 后 , 发生法 律效力 的判决 , 依 申请 人应 当返还 因先 予执 行所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 , 因原执行根据被撤销 , 而由法 院采取强制 措施, 将已被执行的财产交还给原被执行人 , 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 的一 种 制度 。 民事 诉 讼法 》 2 4 规定 : 行完 毕后 , 以执行 的判 决 、 《 第 1条 执 据
【0 刘 良华 , 1】 马瑞 楠. 《 论 民事执行 救济 制度 及其 完善 》《 试 , 山东审
执行 根据 被依 法 撤销 ; 第三 , 执行 回转 须有 新 的执 行根 据 ; 四 , 第 原执 行权 利 人 不 主动履 行 新 的执行 根据 和执 行 回转 的裁定 。
事执行救济是对行使执行权这一公权力 的制约。 第三, 民事执行救济包含程 序和实体两种救济制度, 即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制度 。
二 、 民事 执 行 救 济 的 一 般 制 度 设 计
( )程 序 上 的 执 行 救 济 一
四、我国民事 执行救 济制度 的完善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笔者 以为 , 应当从两个方面深入思考: f 逐步 建 立程序 上 的救济 制 度 一) 为保证执行程序 的正当性, 应考虑建立以下几方面制庞 1 申请 制 度 。 制度 主 要针 对 执 行程 序 中滥 用执 行 权 和怠 于行 使 执行 、 该 权的情况而言 , 执行当事人可请求执行机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 促使 执 行人 员严 格依 法 定程 序办 事 。
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7 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O 可以向执行法 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 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执行异议的提 出主体只能 是案外人; , 第二 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 主张 自己的实体权利; 第三 , 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 出异议部分 的财产范围, 对被 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 则不应中止执行。 由此可见 , 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范围狭窄, 仅限于案外人而排斥执行案件 的当事人, 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执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而且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权利范围 主要限于实体权利范围, 对于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
案外 人有 权请 求有 关 机关 采取 措施 制止 或 矫正 该违 法和 不 当行 为 。 第二 , 民
取得的利益的 , 适用 《 民事诉讼法》 24 第 1 条的规定。 7 条规定: 第2 5 法律规 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 法撤 销 的,经 当事人 申请 , 用 g 适 民事诉 讼法》第 2 4 的规 定 。 1条 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 原执行根据 已执行完毕。 第二, 原
且该 财产 不应 当列 入 强制 执行 的范 围之 内 , 执行 程序 终 止前 , 在 向法 院提 起 诉讼 , 请求法 院做 出有 利于 自身 的判决 以排 斥执 行机 关的 强制执 行行 为 的救 济办 法 。 因此 又被 称为 异议 之诉 。 对执 行标 的提 出异 议 的人 应 该参 加 诉讼 ,
我 国民事执行 救济制 度的改 革 与完善
周 刚 南 昌 大 学 法 学 院 20 0 8级 诉 讼 法 学研 究 生 江西 南昌 3 0 3 30 1
【 摘 要 】民事 执行 救 济 是矫 正 执 行 程 序 中 存 在 的 违 法 或 不 当行 为 ,以 维护 执 行 当事人 以 及 案 外人 合 法权 益 ,进 而 实现 司法 公 正 的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对此 , 德国 《 民事诉讼法 第 7 1 7 条第 l 、 款
Ⅸ 日本 民事 诉讼 法 》第 3 条 均 有相 关规 定 。 8
期履行 , 债权人为对待给付的先履行方而未履行的, 非执行依据效力所及的事 由, 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 而仍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情形等。 2 构建第三人异议之诉 。 、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将执行异议改为异议之诉制度, 尤其要建立并完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以有效保护案外人的执行权益。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 , 被告则为执行债权人, 如果债务人也否定第三人的实体权 利, 则法院应当将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应包括第 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能以及对执行标的主 张用益 物权 或 担保 物权 的情 形等 。
重要 手 段 。 在我 国 , 由于 立 法 的 不 完 善 以及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诸 多问题 ,现 行 民事 执 行 救 济制 度 还 非 常 薄 弱 。 本 文拟 从 一 般 制度 设 计 入 手 ,对 完 善 我 国执 行 救 济 相 关 制度 提 一 点 粗 浅 的 看 法 。
议 , 律则 并 未做 出任何 具 体 规定 。 法
[] 江伟 . 1 民事诉 讼法 学原理,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9 . 1 9 9
[] 江伟 . 2 民事诉讼 法学, 复旦大学 出版社 , 0 . 2 2 0 [] 常怡. 3 比较民事诉 讼法,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 社, 0 2 2 0 [] 常怡. 4 民事诉 讼法 学, 中国政 法大 学出版社, 9 1 9 9 【] 谭秋 桂. 5 民事执 行原 理研 究, 中国法 制出版社 , 0 . 2 1 0 【】 尚建 国. 6 民事诉讼 程序价值 论,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0 . 2 00
参考 文献
三、我 国民事执行 救济 制度的现状
与国外成熟的立法状况相比, 我国目前关于执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尚不
完善 , 关 规定 仅 见于 《 相 民事诉 讼 法 》第 2 8 、 24 的规 定 之 中 ,即 0条 第 1条 执 行异 议和 执行 回转 。 我 国《 民事 诉 讼法 》 2 8 规 定: 行 过程 中 , 第 0条 执 案外 人对 执 行标 的提 出异议 的 , 执行 员 应 当按 照法 定 程 序进 行 审查 。 由不 成 立 的 , 以驳 回 ; 理 予 理 由成 立 的 , 由院 长 批准 中 止执 行 。 如果 发 现判 决 、 裁救 济 , 是指 因执 行依 据 错误 或 执行 程 序 中 的违法 执 行 、 当 执行 不
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 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 体 补救 的 权利 保 护 制度 。 目的是 通 过对 违 法执 行 或 不当 执 行行为 进 行 纠 其 正 , 出现 的后果 予 以程 序上 和实 体上 的弥补 和救 济 , 而实 现对 私权 的保 对 从 护。 其基本 内涵是 第一 , 民事执行救济是对 当事人或案外人 的一种权利保 护手段, 即当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 当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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