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学命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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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命名理论

孟华

壹理性主义命名理论

命名是关于词语符号单位的创造活动。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企业、产品为追求富有个性的品牌而呼唤命名专家给予指导。命名咨询产业在中国的目标市场十分巨大。因此,加强命名理论的研究已成为时代的要求。

长期以来,语言学界用对词语的结构分析来代替词语的命名过程的研究,忽视了命名活动的修辞本质,这可能是我国的命名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的原因之一。

传统的命名理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语法结构分析的观点,二是理性主义的逻辑分析观点。第一种观点在论及命名或词语的产生时,往往把静态结构分析归纳出来的构词法,作为词语产生的方式,结果一个新的语言单位的诞生,便成了“主谓式、并列式、支配式、附缀式”等构词法的产物。这样命名理论也就被构词理论所代替,创造新词的活动被纳入了语法学的视野。

更具代表性的命名理论是理性主义的观点。

哈特曼等主编的【语言与语言学词典】中定义为:命名,是“寻找一个合适的语言符号(语音序列或词),用以指一个新的物质实体或抽象概念。”该定义坚持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语言观或者命名观:语言与思维是相对分离的,词语符号的结构形式与它所表达的实体或理性概念之间,也具有一种相对的可分离性;而且这二者之间是一种等级制的依附关系,即语言是思维的工具、词语符号是概念或实物的表达形式。根据这种命名观,命名过程不过是人们根据逻辑的思维规律,去正确反映命名对象的客观属性的过程。命名对象的客观属性、命名者理性的逻辑分析,决定着被造成的词的根本面貌。因此,这种二元对立的命名理论便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先有一个逻辑上的概念或客观的实体,然后再赋予这个静止的、已形成的概念或实体一个合适的名称。

这种"概念、实体先于名称"的理性主义命名理论,是目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事物或概念能否成为命名单位,不取决于命名者的主动选择而取决于命名对象自身的客观性;其二,在命名过程中不是命名对象如何适应命名者的问题,而是命名者如何适应命名对象——概念或事物的问题。命名者首先面对一个独立的、外在的概念或事物,然后再寻求恰当的名称形式去表达它、指称它。因此,它所遵循的是命名活动的“唯一性”原则。

“唯一性”原则的理论假说是:在具体的命名活动中,只有一种词语形式是最为合适的,所以,命名活动就是为概念或实体寻找那唯一合适的词语形式。

有人考察,“直升飞机”命名形式曾有如下几种:直上机、直升机、直升飞机,并认为直升飞机是不同于一般飞行器的,因此应该叫“直升机”。[1]还有人著文批评“未婚妻”的名称不准确且违反法律:没结婚怎么能称“妻”?[2]按照这类观点,

名称应该有一个唯一合适的形式,一切违背“唯一性”的其他命名形式都不算是好的名称。

当然“唯一性原则”并不排斥修辞性的名称。如“蜂窝煤”这个词,其名称形式本身就是一个比喻。但按照“唯一性原则”,修辞性的名称不过是命名对象或概念的一件漂亮的外衣。所谓的“外衣”,是指在命名之前已存在一个真实的概念或存在,命名者不过是为它找到一件最为得体的衣服。因此,修辞性名称只不过是表达概念的一种工具和形式。

可以从两个角度研究命名:一是命名活动过程,二是命名活动的结果。“唯一性原则”,

是从命名的结果即词语符号静态结构的逻辑分析的角度来研究命名的,它研究的是唯一实现了的静态表达形式。这实际上是根据因果关系去考察词语形式对词义概念的服从,最终导致命名者主体意识的丧失和命名选择的唯一性。这正是命名理论走不出结构描写、始终是逻辑分析的附庸的根本原因。

贰修辞学命名理论

修辞学的命名观把传统的命名观完全颠倒过来了。它首先把一个词语符号的形式与内容(准确的术语应该是能指和所指)看作是一种二元互补的隐喻关系。即词语的形式不是第二性或派生的,它和命名对象是互相依存、水乳交融的关系。即它不认为词语是关于事物的观念的表达形式或工具,词语本身就是事物及其观念的结构原则和存在方式。由于词语是命名对象的一种理解方式,一种假想的存在形式,因此,词语的本质是隐喻性的、修辞性的,而非逻辑的、理性的。命名活动是依据修辞的原则进行的。命名的修辞原则表现为:对一切的相异的事物通过联想寻求相同,在想象的同一中确定意义;而这种联想的方式就是相关性或相似性的修辞方式。例如,任何一种语言的词汇系统都可以看作是关于世界万物的命名集,然而同一类事物在不同语言中却没有完全相同的命名系统,这是因为,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熟悉的语言方式通过相似性联想和相关性联想去为事物命名的,因此,事物的命名绝不是逻辑的分类、科学理性的分类,而是一种想象性的分类、修辞性的分类。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批评了命名的“唯一性原则”,认为命名就是给“对象或活动以一个名字,也就是把它纳入某一类概念之下。如果这种归类永远是由事物的本性所规定的话,那么它就一定是唯一的和始终不变的……指称独立存在的实体,倒毋宁是被人的兴趣、目的所决定的。…如洪堡所指出的,希腊语和拉丁语的月亮这个词虽然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但并不表示相同的旨义或概念。…一个名字的作用永远只限于强调一事物的应该特殊方面,而这个名字的价值恰恰就在于这种限制与限定。一个名字的功能并不在于详尽无遗地指称一个具体情景,而仅仅在于选择和详述某一方面。把这个方面分离出来并不是消极的活动而是积极的活动。”[3]

卡西尔的这段话强调了两点:其一,命名主要是由命名者的兴趣和目的决定的,是命名者的积极的选择活动。其二,名称与对象之间是一种一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隐喻关系而非真实性的逻辑关系。一个名称只能近似而永远无法准确表达对象的特征。即使“直升机”这个词比“直升飞机”更准确,也只是程度上的,仍改变不了它的修辞的本质。

但是,如果说“蜂窝煤”这个词与其对象之间是修辞关系还容易接受,为什么说“直升机”所表达的也是一种修辞关系?

根据理性主义的观点,“直升机”是用逻辑的、客观的命名方式表达对象的,它体现了准确、唯一的命名原则。但根据修辞学的观点,将一个飞行器命名为“直升机”还是“直升飞机”、“直上飞机”,这本身就是命名者主观选择的结果,任何一种选择,都是近似性地而不是逻辑性地表达了对象,这种近似性(相关性或相似性)只是一种修辞性;而且,任何一种选择都由于命名者视角的不同而留下了他的主观印迹。虽然“直升机”比“蜂窝煤”在命名方式上更客观一些,但这个词充其量也只是局部地、片面地反映了对象的某些特征,并非完全的真实;其二,“直升机”本身也经历了“直升飞机、直上飞机、直升机…”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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