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节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

第四节灯饰设置容貌管理

第五节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

第六节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第七节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八节环境卫生容貌管理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市区、县(区)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环保、智慧、宜居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科学定位,突出城市地方特色,优化城市空间景观,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

第七条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市貌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市貌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进市容市貌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历史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临街建(构)筑物立面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每五年至少清洗一次;外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禁止擅自在屋顶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

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护栏、护墙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

临街建(构)筑物的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规设置,保证安全整洁。

第十三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物名称、单位名称以及其他文字、图案、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对建(构)筑物外墙、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

依附城市建(构)筑物设置的油烟排放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构)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外形、色彩不破坏建(构)筑物主体风貌。

第十五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容健康,符合城市风貌和造型艺术要求;出现破损、污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节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沿石、无障碍设施、桥涵、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水箅等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在七日修复和清理。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建成区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应当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设施、信号装置、道路铭牌以及线缆、标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道路两侧、街巷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变规划核定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繁华路段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

第二十条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灵棚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原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宣传、咨询、餐饮服务及兜售物品等各类摆摊设点经营活动;

(二)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服务功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满足城乡居民所需要的专业市场或者综合市场。

第二十三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街道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井盖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的,或者接到公民反映、相关部门通报,应当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予以加固、更换、复位和补齐。

第三节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市貌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停车区域标识,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

已建成使用或者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人口密集场所、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修理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保护及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技术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从事清洗、修理车辆等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三)倾倒洗车废水;

(四)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四节灯饰设置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次干道、街巷沿线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等建(构)筑物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突出不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布局,凸显景观特色。

第三十条大、中型建(构)筑物的外体装饰照明灯饰设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临街橱窗、牌匾、单位名称和其他组织的字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装饰灯光,并定期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第三十二条夜景照明灯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节日装饰、外体泛光,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第五节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和有效期限等。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到期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规、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配有外文翻译的,外文翻译应当准确规。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行道树或者绿地的;

(二)利用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三)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需要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八条门店标识牌应当一店一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立面不得多层设置标识牌;店名、店标应当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者同一幢楼房设置的店名、店标距地面高度保持一致,规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凡破损、残缺、色彩锈蚀、不洁等影响市容市貌景观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者拆除。

道路铭牌、街巷牌和门牌及公共场所的各类标识牌文字用语、大小、形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节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做到书写规,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标识牌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护和弥补;

(二)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牢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排除隐患期间,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第四十条利用车辆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六节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景点、公园等园林绿化,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补足、清理。

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附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临街绿篱、花坛、草坪、花池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病虫害等。

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报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围无法保留的。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钉、刻、划、攀折、围圈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二)放牧、饲养禽畜,摆卖、晾晒、吊挂物品;

(三)挖坑、取土、焚烧;

(四)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五)擅自设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七节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必须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管理,设置的施工围挡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应当避开城市主干道,并采用不透明材料。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大纲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20127 学分:4.0 总学时:136 大纲执笔人:彭震伟大纲审核人:赵民 一、课程性质与目的 本课程为专业课,是城市规划专业的主要课程设计,也是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环节。 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对此课程的实践和教学,培养学生认识、分析、研究城乡问题的能力,掌握协调和综合处理城乡问题的规划方法,并且学会以物质形态规划为核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的具体操作能力,基本具备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阶段所需要的调查分析能力、综合规划能力、综合表达能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 本课程结合实践性规划项目组织施教。课程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实际或虚拟的工程项目来拟定。所选项目要体现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性质,规模和深度要适当,要使学生可在规定的教学课时内完成作业,实现教学要求。 作为教学案例的规划项目应当根据可能条件在以下的范围内选择: 1.中、小城市或规模较大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编制或调整; 2.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 3.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其中应当包括建制镇、县城等城镇或城市规划的编制或调整; 4.其它涉及城市或分区发展目标、规模、总体布局研究的专项性规划编制或调整的项目。 课程设计的题目原则上只能是一个,并应在上一学期末基本确定。如需修改设计题目,或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教学和设计题目,则应经教学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教学系主任同意。 在城市总体规划课程中,为适应城乡规划学科发展要求,应专门安排乡村规划的教学。乡村规划的对象,可以选择总体规划案例所在地,也可以另行在更具教学针对性且便于搜集资料地点。

三、课程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包括现场实习教学和课堂教学两个阶段,其中,实习教学包括理论讲座和现场调查两部分内容,课堂教学包括理论讲座和指导改图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以个别指导和理论性授课的方式相结合,学生在完成教学课程的过程中以集体合作和个人分工负责的方式相结合。 为了实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承担本课程的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性课题项目的过程中,按以下3个环节组织教学内容: (一)现场实习 1.现场实习的主要教学内容 (1)总体规划相关基础资料的全面调查和分析; (2)基础资料调查分析成果的文字、图纸和口头表达; (3)初步提出规划的思路或方案设想,作为对调查工作的反馈。 2.教学要求 每个学生在掌握自己调查部分的内容的同时,应全面掌握整个城市 及的各方面情况,保证对城市总体规划现状调查的各个方面和保个 环节的了解。 3.实习阶段成果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实习阶段应完成总体规划现状资料编写,包括现状图 与基础资料汇编,具体内容在必要时可以合并或作进一步的细分, 其深度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项目所在城市及所在 省的有关规定。 乡村规划的现状资料编写应包括现状图、照片与基础资料汇编,深 度应参考符合乡村规划编制要求,宜参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 行)》、《镇规划标准》、《镇(乡)域规划导则》、《村庄整治技术规 范》,以及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二)理论讲座 在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过程中要辅以较有针对性的理论课教学。理论课分为基本专题和选讲专题,后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增减。 1.基本专题如下: (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调整的任务、主要内容和法定程序; (2)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城乡统筹的内容以及方法; (3) 村镇规划的编制方法; (4)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 (5) 城市用地适宜性评价方法;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 公示简本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划(2014-2020)公示简本 1.规划编制目的 为推进佛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支持佛山高新区进入创新突破的发展新阶段,统筹带动城市及周边地区自主创新发展;统筹、整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现有资源,实现高新区一区五园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划》。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以及佛山市上层次规划制定。 规划范围协调范围三水园南海园禅城园高明园顺德园2.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以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个园区经国家审核公 告的四至范围为准,五个园区具体为南海园、三水园、禅城园、顺德 园、高明园。南海园规划范围面积753.79公顷。三水园规划范围面积 431公顷。禅城园规划范围面积1200公顷。顺德园规划范围850公顷。 高明园规划范围面积1339公顷。 (2)规划协调范围 为促进工业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功能协调,实现产城融合,划定规 划协调范围。 南海园规划协调范围为南海中部片区,总面积约403.36平方公里; 三水园区,规划协调范围总面积约100.98平方公里;禅城园规划协调 范围扩展至南庄绿岛湖片区及张槎街道工业园区、吉利工业园区,总 面积约49.5平方公里;顺德园规划协调范围扩展至西部生态新区范围 以及五沙、容桂片区,总面积约109.13平方公里;高明园规划协调范 围拓展至荷城街道北部以及杨和工业区、明城工业区等范围,总面积 约100.75平方公里。 本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3.规划目标与策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发展目标是:国家 一流科技产业园。 产业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光电产业战略崛起,加快促进汽车及 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业两大支柱产业高端发展,全力推动新材料、 环保、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力促传统优势产业转型提 升与生产性服务业耦合共进,重点发展8大产业30个细分领域,构 建佛山高新区“830”产业体系。 总体发展策略: 策略1 核心引领,打造协同创新体系 策略2 强化先进制造,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 策略3 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综合服务与公共环境品质 规划范围示意图周边协调发展分析图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 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第十条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同济大学规划专业课程安排

同济大学规划专业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评估标准》是检查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基本情况的系统化指标, 也是检验城市规划课程安排科学性的重要标准。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我校统合所有课程,调整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各课程针对具体智力条目在教学中所负担的作用分为三种类型: 1. 主授课程:解决具体条款的专业核心知识内容教育和基本能力培养; 2. 辅助课程:提供相关知识与背景,支撑主授内容; 3. 实践环节:通过实践过程训练学生的综合能力,并进一步提高理论认识。 课程相互关系见附表 : 《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作课程安排总表》针对课程在不同学习内容所担负的不同角色, 系统分配和组织各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协调课程之间的关系。 1城市规划设计方面 ⑴城市规划基本原理 城市规划基本原理的教学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安排上分两类课程一个环节, 两类课程由理论方面的主授课程和辅助课程组成, 首先通过主授课堂讲授, 使学生系统了解并掌握规划目的、任务, 掌握规划必须满足城市的各项功能和居民对城市的物质与精神方面需求的原则, 同时通过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的相关课程的安排使学生更进一步了解规划必须从国情国策出发,符合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总体综合效益原则。其次以城市规划设计系列课程结合一定的实践课程, 构成实践环节, 使学生在规划中应用城市规划与设计原理方面的能力得到加强。课程的安排有: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导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设计概论》、《居住环境规划原理》辅助课程:《区域规划概论》、《城市经济》、《城市地理》、《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生态与可持续发展概论》、《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建设史》、《社会学》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⑵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 城市规划程序与方法方面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二方面途径, 一方面专门开设有关原理和知识课程进行课堂讲授, 使学生掌握区域分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理和技术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城市规划系列课程设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从浅到深,从小到大, 使学生有能力参与区域分析及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掌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构思方法,从确定目标,提出优选方案,制定文件图纸,到审批、实施,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及其相互关系,课程安排如下: 主授课程:《城市规划原理》、 辅助课程:《居住环境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地理》、《城市经济》、《城市设计概论》、《城市工程地质》、《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城市市政工程系统规划》、《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绿地系统及风景园林规划》 实践环节:《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毕业设计》、《规划设计实践》、《规划师业务实践》。 ⑶综合分析与组织方面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02 原标题: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拟建立核心指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王开广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 第十五条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 第十六条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标牌规范,无

【课程大纲】《城市总体规划原理》

《城市总体规划原理》课程大纲 一、课程概述 课程名称(中文):城市总体规划原理 (英文):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principle 课程编号:14351145 课程学分:3.5学分 课程总学时:56学时 课程性质:专业课 二、课程内容简介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在明确未来一定时期城市发展方向与目标的同时,也要对长远发展有所估计,留有充分的弹性。本课程是城乡规划专业的学位核心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主要研究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规划设计的原则与方法,以及规划中技术问题,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成熟、完整、准确的专业知识系统, 奠定坚实、规范的专业理论基础,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社会调查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和动手设计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所以,《城市总体规划原理》课程在城乡规划专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原理》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城市的形成与发展;了解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内容、编制原则与步骤,通过介绍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原理,掌握城市规划的任务与编制,城市各组成要素与布局,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广场、街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实施等。本课程系统地阐述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规划设计的原则与方法,以及规划设计的技术经济问题。具体的内容有城市的产生和

发展、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方法、城市各组成要素的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等,为全面、科学地从事城市规划的实践工作、管理工作以及研究工作奠定较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三、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学习城市规划的背景知识与基本内容,熟悉城市规划学科所包含的相关知识体系;从认识城市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入手,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内容与方法;培养观察问题、解决问题、调查分析、初步设计、文字处理与语言表达等能力;训练学生树立区域观、生态观、文化观和环境观;培养学生认识、分析、研究城市问题的能力,掌握协调和综合处理城市问题的规划方法,并且学会以物质形态规划为核心的具体操作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的能力,基本具备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阶段所需的调查分析能力、综合规划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同时培养学生运用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包括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等有关的专业理论,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去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研究的能力,为城市规划培养专业人才。 本课程是城乡规划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运用已学的专业基础理论课所授知识,在对城市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并对城市各类用地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本课程的教学与学习要侧重于掌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基本内容与程序;了解城市社会经济、用地、交通工程等要素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了解城市发展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分析汇总的能力和协调各专业规划的能力;培养学生规划文件编写与方案介绍、交流的能力。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 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 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 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

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新时代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改革

Creative Education Studies 创新教育研究, 2018, 6(5), 349-353 Published Online October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c6323810.html,/journal/ce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c6323810.html,/10.12677/ces.2018.65056 Education Reform of Urban Master Planning Curriculum in the New Era Fang Zheng, Zhiling Zhu, Xinshuai Man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Received: Sep. 21st, 2018; accepted: Oct. 5th, 2018; published: Oct. 12th, 2018 Abstract With Habitat III holding and The New Urban Agenda publishing, new data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such as Big data and Internet of Things, and new requirement for of urban master planning compilation, education reform for urban master planning curriculum is extremely urgent. This study proposes four fields, like content of courses, teacher troop, teaching methods and examina-tion method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tion, by integrating new urban development models, new da-ta and technology, and new ideas in the contents, depending on multiple types of teachers, using various kinds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examination methods to realize multiple aims. These aims can be classified as theoretical recognition and methodology application, independent thinking and synthetic analysis, oral expression, PPT making and map drawing, and group cooperation. Thus, the students can cope well with the new era. Keywords The New Era, Urban Master Planning, Education Reform 新时代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改革 郑芳,朱志玲,满新帅 宁夏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宁夏银川 收稿日期:2018年9月21日;录用日期:2018年10月5日;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2日 摘要 随着2016年“人居三”的召开及《新城市议程》的提出,大数据、物联网等数据及技术革新,及国内城

海南东方市滨海北片区总体规划

2005-2020海南东方市滨海北片区详细规划 说明书目录 1.项目概况 1.1.规划背景 (3) 1.2.规划范围与用地规模3? 1.3.规划依据 (3) 1.4.规划目标3? 1.5.规划原则 (3) 2.现状分析 2.1.区位分析.................................................. 4 2.2.气候条件 (4) 2.3.地震烈度 (4) 2.4.土地利用................................................... 4 2.5.规划用地特征分析 (5) 2.6.地形分析 (5) 2.7.水文?5 2.8.现状道路系统 (5) 2.9.用地权属5? 3.规划布局 3.1.规划理念6? 3.2.对控规的主要调整............................................ 6 3.3.空间布局结构?6 3.4.总体布局 (7) 3.5.道路系统规划8? 3.6.步行系统规划 (8) 3.7.绿地系统规划9? 3.8.空间景观规划9? 3.9.公共设施规划10? 3.10.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10 3.11.建筑风格................................................. 13 4.工程规划 4.1.道路定线与竖向规划 (15) 4.2.给水工程规划?15 4.3.排水工程规划 (16) 4.4.电力工程规划 (17) 4.5.电信工程规划19? 4.6.燃气工程规划 (19) 4.7.综合防灾规划2?1 5.分期规划与投资估算

新佛山城市规划(2020)

佛山城市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适应2002年佛山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统筹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新编制《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第2条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5、《佛山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 6、《广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构想》 7、国家、广东省、佛山市的相关规划文件 第3条城市规划区与中心城区 1、本次规划的城市规划区为佛山市行政辖区的范围,面积3848.49平方公里。 2、规划中心城区为“2+5组团”所包括的街道办或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913平方 公里,约占全市域面积的49.7%。“2+5组团”是指:中心组团、大良容桂组团、狮山组团、西南组团、西江组团、大沥盐步组团和九江龙江组团。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5-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1年以后。 第5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线,使佛山市由“快速城市化”向“健康城市化”的方式转变,由注重“数量的增长”到关注“质量的提升”。 2、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佛山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市域内 不同类型地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佛山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间的关系,在区域协调中准确把握佛山自身的定位;统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规划好产业发展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划定并严格控制区域绿地,加强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综合、有效利用,降低工业污染,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在对外招商引资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的成长。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6条城市发展目标 1、第一阶段,到2010年左右,全面协同地推进佛山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工作,在 保持发展活力的前提下调整体制结构,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强区域协作,构建广佛都市区的基本构架。 2、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 优美、城乡协调、体制完善、社会文明的小康社会;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城市一起,确立具有独自特色的国际大都市区的地位。 第7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以区域协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前提,遵循区域化与市场化的一般规律,科学判断与合 理制定城市的发展路径、功能定位与发展选择,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对于跨界地区的影响。 2、注重区域内各城市与地区间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 3、注重区域内各城市与地区间在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协调。 第8条社会发展策略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稳定劳动力的供给,引导流动人口逐步本地化,实现劳动力的稳定储备。 2、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建立与就业岗位相关的土地供应机制,加大职业培训与教育的投 入,增强劳动力的可就业能力,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适应产业发展对人才结构的需求。 3、完善城乡统筹规划,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区的集聚,全面改善村镇地区在社会基础服务 设施方面的配套建设。各级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市-区-街办(镇)-村” 多级与多层次的社会服务设施体系。 4、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镇改街、村改居”和城市新建小区的“社区建设”,增强市民 的地方认同感。 5、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佛山”。

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均称省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全省市、县城市总 体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下均称市、 县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不得违法对其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蓝图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和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前和批准后(包括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在符合国家和省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信息网站、主要街路两旁设施公示板、当地主要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城市总 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部门承担。 第十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按相关规定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形成研究报告,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设市城市在此基础上应当向省城市规划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第^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依法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时间期限、编制质量、编制经费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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