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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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6年12月

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国出版物发行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出版物发行业的进、销、存流转情况以及出版物发行网点和人员情况。

三、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出版单位中的发行部门,如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应单独填报此表,否则,由所在出版单位合并填报。

四、中央在京基层(汇总)单位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地方基层(汇总)单位的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

五、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出版物发行半年报表》基层(汇总)单位应于7月15日内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总报表于7月30日内报出;《出版物发行年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基层(汇总)单位应于翌年1月15日(节假日顺延)内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汇总报表应于年后30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出。

六、本制度统计的“出版物”,指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七、本制度中的“金额”一律按出版物的定价总金额(码洋)填报。

八、本报表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报表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

出版物发行报表

表号:FX01

制表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77号

计算公式:(1) 18=1+2-5+14; (2) 5=6+9+13; (3) 6=7+8; (4) 9=10+11+12; (5) 14=15+16+17

(6)19=5; (7) 20=21+22+23+24+25+26+27+28+29;(8) 19=20+30+31+32+33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E_mail:

说明: 7月15日内报出、翌年1月15日报出

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

表号:FX02

制表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77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E_mail:

说明:翌年1月15日内报出

指标解释及填制说明

一、《出版物发行报表》

(一)、期初库存:指报告期期初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出版物的数量与金额。

(二)、购进总计:指报告期购进出版物的总数量和总金额。其中:

1、从出版单位购进:指从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购进的出版物,或本单位出版的本版出版物。

2、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出版物。委托出版物进出口单位代理进口的出版物由进出口单位填报。

(三)、销售总计:指报告期零售、批发和出口的销售总数量和总金额。按开具销售发票上的码洋进行统计。

1、零售合计:报告期对国内读者零售出版物的合计。

(1) 市、县的零售:指县城及城关镇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零售,不包括县书店到县以下农村流动供应的销售。

(2) 县以下零售:指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全部零售,包括县书店到县以下农村流动供应的销售。

2、批发合计:报告期除零售、出口以外批发销售出版物的合计。

(1) 批给市、县批发、零售出版物发行企业:指对县及县以上地区经批准具有出版物发行权的批发、零售出版物发行企业(摊点)的批发。

(2) 批给县以下单位和个人:指对县以下农村地区的批发。

(3) 其他:除(1)、(2)项以外的批发销售。

3、出口:指直接向境外成批出口销售或通过“网上书店”、邮购等方式向境外零售的出版物。委托出版物进出口单位代理出口的出版物,由代理单位负责填报。

(四)、其他收发:指盘亏、盘盈、退货等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和金额,减少的数量和金额前加负号“-”。

(五)、期末库存:指报告期期末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出版物。

(六)、销售总计分类

1、图书:指各类图书销售数量和金额(详见附件:出版物发行统计分类对照表):

(1) 哲学、社会科学:指《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的“A、B、C、D、E、F”类出版物。

(2) 文化、教育:指《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的“G、H、K、Z”类出版物。

(3) 文学、艺术:指《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的“I、J”类出版物。

(4) 自然科学、技术:指《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的“N、O、P、Q、R、S、T、U、V、X”类出版物。

(5) 少年儿童读物: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出版物,不包括课本和教辅读物。

(6) 大中专教材、业余教育及教参: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自学高考、电视大学及成人业余教育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7) 中小学课本及教参: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大纲、扫盲用课本等各类出版物。

(8) 教辅读物:指各类中小学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书、寒暑假作业和练习册等。

(9) 其他出版物:指图片、国(部)标准、影印书、小件印品等。

2、期刊:指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各类期刊、画册。

3、报纸:指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各种报纸。

4、音像制品:各种载体的录音(录音带、CD)、录像制品(录像带、VCD、DVD)等。

5、电子出版物:各种载体的电子出版物(CD-ROM、CD-I)等。

(七)、非出版物商品销售:指销售出版物以外其他商品的经营收入(只统计金额)。

计算公式:

1、第15行=第1行+第2行-第5行+第14行

2、第5行=第6行+第9行+第13行

3、第6行=第7行+第8行

4、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

5、第16行=第5行

6、第16行=第17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

7、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

计量单位:

1、图书、其他出版物销售:数量=万册、万张、万份;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2、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销售:数量=万盒、万张;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3、非出版物商品销售: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二、《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

(一)、所在地全称:填写网点所在地完整的省、市、区、县、乡名称。

(二)、所在地类别:指网点所在地行政区域的级别,选填市、区、地、县、县以下字样。

(三)、网点类型:选填门市部、书城、书报亭、摊点字样。

(四)、系统类别:指网点所属系统。选填新华书店、供销社、出版、邮政、教育、其他字样。

(五)、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填写。选填: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户、个人合伙、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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