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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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

规划设计水平意见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京政发[1994]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2.21

【实施日期】199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请示的批复

(京政发〔1994〕11号)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你办《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93〉首规办秘字第239号)收悉。

为了提高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水平,市政府原则同意你办请示,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附: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1994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居住区建设要有民族风格,色调协调,错落有致,多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并要充分合理利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为有效地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住区(含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下同)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划方案阶段,主要研究居住区建筑的布局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二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并要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即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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