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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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1)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
l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判定标准: 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
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百度文库业居民。
l 过去标准: “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
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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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2.3.2 劳务所得 2.3.3 投资所得 2.3.4 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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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l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 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 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l 问:乙国是否应对B公司的10,000美元营业所得 征税,为什么? 乙国是否应对C公司的营业所得8,000美元征税,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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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我国税法的规定
l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l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应税率为20%)
l 问:乙国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 是来自本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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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 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 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 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 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 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 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 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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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
l 1、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 l 2、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
地关系的持久性 l 对居所的判定各国并无一定之规
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
泰国 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中在泰国累计停留满180天。
英国 美国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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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l 例如:
l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l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 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 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 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 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 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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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l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 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一切所得征税。
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 政治权力 ;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 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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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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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l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 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 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 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
(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或 (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或 (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
(1)在瑞士注册成立;或 (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
(1)在泰国注册成立;或 (2)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行为。 (1)在英国注册成立;或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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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 如何防止滥用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如:美国、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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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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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案例:
l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 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 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 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 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 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 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 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 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 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瑞士
(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 (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 (3)在评税年度的上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
(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 (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 (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
(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 (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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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1.住所标准
l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 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l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 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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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2 劳务所得 l 判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1.劳务提供地标准
l 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 其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l 即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 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
l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 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 视为本国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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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 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l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 税的管辖权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 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 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 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英国法律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 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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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1)
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 也就是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 而没有住所。但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 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院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 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 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 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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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l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 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 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 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 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应诉的社会组织。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
法人居民。
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管理 机构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 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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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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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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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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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l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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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各国不同)
l 多数国家(如美国) l 有的国家(如爱尔兰) l 有的国家(如英国) l 我国《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
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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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加坡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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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l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
l 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 营所得是否来自本国。
2.交易地点标准
l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 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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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l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 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 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
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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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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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结构,能够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
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即以劳务合同签订的地点来判定受雇劳务所得(工资、 薪金)的来源地。
第二章税收(1)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3 投资所得
l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 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l 其中,股息是投资者因拥有股权以及其他与股权相 似的公司权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资者凭借各 种债权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向他人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版权、经销权、专有 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 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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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法2人.2 税居收民居民身的份判定的标判准 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 控制地标准。 (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国、美国 等国。 (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 (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其中一个 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爱尔兰、肯尼亚、 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英国等国。 (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例如,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 标准。 (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实行选 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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