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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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之弊
实行两税法以后,并没有颁布全国统一的税额标准。两税法和租庸调制的最显著的区别,就是不再有全国统一的税额标准,而是改用每州摊派的办法来确定。对于各州两税税额确定的办法,建中元年有司制定的起请条规定:“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秋夏两税。……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 ……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奏闻。”就是说,唐中央政府派黜陟使前往各地,与所在地方官员共同稻查当地税户的地产等第,分别定税。
以州府为单位,把该州府过去征收户税、地税最多的一年的总额, 加上该州府原先征收的租庸调残额和非法赋敛,成为各州府的户、地税总额,然后按照该州府的土、客户数户等和见佃青苗地额来摊派。这样各州府之间就不再有统一的户、地税额标准,出现了陆贽所谓的“创制之首,不务齐平”的现象。各地两税法税额标准不统一及其税负不均,成为突出的问题。
(一)不同州县间税额税负不均
由于对所谓的“据旧征税数”未加明确的限定,唐政府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解释,每个州在确定本州的两税税收总额的时候,各州均根据大历时户税、地税的最高额作为本州的总额,然后把户税总额按当州的户数、户等分摊到每户头上,把地税总额按当州的田亩数分摊到每亩土地上。由于各州的旧额“轻重悬殊”,多寡不一,所以在分配的
时候,同一户等下的两税户,无论是“配户交钱”,还是“据地征税”,在不同州县的税额都是不一样的。由此造成了两税法实行前赋税轻重不同的地区,在两税法实行之后这些地区税额分配时的差别很大,这是两税法在税收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之ー。
各州县按照原有总额分摊,导致不同州县间税负轻重不均。民户很容易从税负重的地区逃往税负稍轻的地区,因而发生了大量的纳税户逃亡现象,这是各地区间税额、税负轻重不均所导致的后果。政府所能控制的在籍人户越来越少了,摊逃是唐后期促使农民逃亡的重要原因。
(二)同一州县内赋税负担不均
征收地税时,各州县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目为依据,将本州县应纳地税总量进行摊派。但是自均田制崩坏以后,土地兼并之风盛行,自耕农失地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又由于战乱等原因,民户占有的田亩数额变动很大,而地方官又长期不检测田亩数。°在这样的情况下,简单地按旧额摊派,对于广占大量田地的地主以及失去田地的农户来讲,都是很不合理的。
两税法之税钱,按民户资产等级均配,民户资产的升降,相应的户等的升降,时有变动,因而只有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户等,才能使税负合理。但是两税法在此程序上却并未认真执行,使户等情况很不能符合实际情况。有时地方官吏又上下其手,地方豪强也可转嫁负担,遂令两税负担的重担落在广大佃农、自耕农的身上。宪宗元和年间,
衡州刺史吕吕温“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就说明了逃避两税和转嫁两税的严重问题。